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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丨王志轩:煤电产能到底过剩吗?燃煤电厂“死穴”何在?

2017-07-25 09:06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作者:王志轩关键词:燃煤发电煤电项目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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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电产能到底是不是过剩

在煤电利用小时数如此大幅度下降情况下,煤电产能严重过剩好像已是定论,但其实在总体上难下这个结论,“不是不明白,世界变化快”。首先,从我国电力发展的历史看,煤电利用小时数在5500小时的情况下,电力供需矛盾以短缺为主,主要是在电力结构中火电装机容量长期占比在75%左右,煤电占火电的比重长期在90%以上,由于缺乏像燃机那样灵活的调峰电源,使煤电机组总体利用小时不高。从供给侧看,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提高后,虽然煤电装机比重下降,但增加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使电力系统需要更多的灵活调峰电源,一定程度上煤电调峰任务加重;从需求侧看,工业用电比重下降,负荷波动性加大,同样加重了煤电调峰任务。供给与需求侧双重调峰任务加重和电力供需矛盾由短缺向富余转化,三重因素使煤电利用小时数加快下降。

其次,不论市场经济模式下还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电力、电量在“数量”上的短缺和过剩,在不同时空范围会不同程度存在,主要是通过拉阐限电、电力设备超过或者低于电力设备的运行率来表现。其原因,一是电力需求方是“主”,电力供给方是“从”,需求具有即时性、随机性、波动性,虽然电力供给在电网安全和经济约束下具有一定的弹性(备用),但超过这个弹性则需要一个电源和电网的建设周期。二是经济周期性和经济结构的变动是客观存在的,受其影响电力需求也具有周期性,但二者周期性往往有相位差。三是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事件、电力自身结构调整以及电力系统自身问题影响。四是从能源替代弹性看,由于在一定条件下,电能生产中的一次能源具有可替代性,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电能与其他能源也有一定的互相替代性。能源替代弹性较大的特点,受价格机制的影响可以使过剩或短缺在能源间传递或者转移,使确定煤电是否过剩更加复杂。

再次,除了“数量”上表现出电力的短缺或过剩之外,还表现在“价值”判断上。对于投资主体来说,经济效益是主要价值导向;对电力行业来讲,电网的安全、清洁、经济运行是主要价值导向;对全社会来讲,能源安全和全社会的总体利益包括煤炭行业及各行各业的利益最大化是价值导向。从投资收益好(坏)来判断短缺(过剩),关键看电的商品属性是充分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需与价格密切相关,“数量”与“价值”判断密切相关,二者具有较好的一致性。但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由于价格是政府定价且存在交叉补贴和政府对某种能源发展的行政支配等问题,二者并不一定相关。如电力需求处于“电荒”状态的2011年,火电设备利用率较高(5305小时),但火电企业亏损面为43.16%;而2015年煤电发电量宽松时,火电设备利用率下降了500多小时,但火电企业亏损面减少为19.82%,煤电企业效益反而更好。在2014年左右,电力相对富裕时期,煤电行业的赢利却较多;而近两年在煤炭产能过剩情况下,煤炭价格却持续增高,煤电企业亏损加剧。从具体省的情况来看,2005年,海南省煤电设备利用率为66%,用电整体上是偏紧;山西省煤电设备利用率46.8%,煤电装机比例高达85%,呈现出较高的电力过剩状态;而云南省煤电利用率只有19%,煤电装机容量比重只有18.5%,火电发电量比重10.4%,但是从电网稳定安全角度看,很难评断其火电机组是严重过剩的。从煤电企业的角度看,现代燃煤机组从技术条件上设备年利用率可以达到80%(7000小时)甚至更多;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来说,最好不要弃掉一滴水、一丝风、一缕阳光所发的电量,但是都不能以此作为评判煤电是否过剩的尺度。从电力行业来看,由于电网内电能发、供、用同时完成的特点和发电设备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的特点,在不同电源结构电网中,发电设备的功能是不同的,设备的平均利用率相差很大。再从全社会来看,由于电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能源间的可替代性,评价设备利用率的合理区间更为复杂。

因此,对于电力或者煤电是否过剩或短缺的判断是一个复杂问题,既是超越了电力系统本身的系统性、全局性问题,也是针对具体电力系统并因地、因时而论的问题。正因为如此,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以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要求”。对煤炭产能过剩问题给予了权威定论。进一步,2017年4月,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发布2020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中,将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分为“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煤电装机充裕度预警指标”“资源约束指标”。预警结果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对风险预警结果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并在国家指导下,合理安排在建煤电项目的建设投产时序。从文件附件中提出的预警结果看,除了西藏本身就没也不可能再发展煤电外,只有海南、湖南两省是绿色区,河南、湖北、江西、安徽四省为橙色区,其余为红色区。从而从行政措施上限制煤电产能继续扩张。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对“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所采取的措施是合适的。国家及政府部门对煤电产能过剩问题的认定及采取的措施,是在“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下统筹考虑的结果,即考虑了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对电力发展的需求,考虑了煤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和在能源转型中的作用,考虑了能源资源的空间配置方式,考虑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考虑了煤电企业以及相关产业链的利益,更是考虑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求。

但是,企业和有关专家仍持各自看法、建议。综合起来有四种情况,一是认为电力产能整体过剩了,不仅是煤电也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二是认为煤电是绝对过剩,可再生能源发电是相对过剩。三是认为煤电严重过剩,挤占可再生能源发展空间,可再生能源发电仍然欠缺,需要大力发展;四是认为电力产能是相对过剩,是系统性问题,需要通过供给侧和需求侧共同发力来解决,在共赢原则下以系统性措施解决相对过剩问题。显然,这四种情况都是可以在中国找到数据支撑和例子证明,所提建议也可以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但关键是我们如何建立长效机制,更加提前化解产能过程问题。

原标题:独家 | 王志轩:煤电产能到底过剩吗?燃煤电厂”死穴“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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