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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点指出给予新能源汽车销售补贴,三电系统创新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制定产品技术标准,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扩大有效投资,鼓励新能源汽车租赁和开放路权和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等优惠政策。《通知》指出,本措施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可根据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1)销售补贴:《通知》指出,对福建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的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客车、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或物流专用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 100万元、500万元。
(2)创新奖励:《通知》指出,对引进具有独立法人的重大研发创新平台最高累计补助可达2000万元。整合资源,支持福州新能源乘用车、厦门新能源客车及智能网联汽车、宁德动力电池研发等三大研发中心建设。
(3)鼓励制定产品技术标准:《通知》指出,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龙头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产品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补助。
(4)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扩大有效投资:《通知》指出,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企业围绕产业集聚、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整合国内外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福建将全部更换电动公交车:《通知》指出,扩大公共领域的应用规模,今后省内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中,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并加快存量传统燃料公交车更新置换为新能源车步伐。
(6)全面开放新能源物流车进入市区:《通知》指出,积极争取省内城市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试点。各地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为新能源物流车辆发放城市范围内通行证,允许其在市内行驶。
(7)鼓励新能源汽车租赁,给予停车、运营、通行等优惠政策。《通知》指出,支持租赁业、物流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依法配发《租赁汽车证》或《道路运输证》;支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运营新模式发展;支持用于企业职工接送的定制新能源客车营运证的办理;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泊车位,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
(8)鼓励充电站(桩)建设。《通知》指出,福建省将在2017年底前累计建设180座以上城际充电站,全面覆盖福建境内的高速公路干支线。到2020年,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387-400座,充电桩9-12万个,以满足10-13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以下是福建省政策原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
产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新能源汽车是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关系到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对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研发创新能力建设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按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执行。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的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客车、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或物流专用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 100万元、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经信委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企业组建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予以补助,对引进具有独立法人的重大研发创新平台最高累计补助可达2000万元。整合资源,支持福州新能源乘用车、厦门新能源客车及智能网联汽车、宁德动力电池研发等三大研发中心建设。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福州、厦门、宁德市人民政府
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龙头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区域重大项目等,突破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等一批关键共性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打通创新链,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对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扶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省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龙头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产品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财政厅
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地税局、财政厅,省国税局,各设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支持优势龙头企业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加强国际合作和海外布局,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推动产业合作向产业链高端环节转移。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各设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扩大有效投资
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企业围绕产业集聚、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整合国内外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省重点规划布局的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级税收扣除企业已享受的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投资等。涉及省级财政分成部分,通过当年度年终结算给予全额返还,返还额不超过当年体制上解省级增量。其中厦门市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经信委
三、支持推广应用和拓展市场
扩大公共领域的应用规模,今后省内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中,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并加快存量传统燃料公交车更新置换为新能源车步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新增和更新的客运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共机构以及环卫、物流、邮政、机场通勤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时,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逐年增加;积极引导新增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旅发委、机关管理局、国资委
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且在省内注册上牌的购车者,省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地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支持优势龙头企业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开拓新能源汽车和“三电”产品海外市场。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积极争取省内城市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试点。各地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为新能源物流车辆发放城市范围内通行证,允许其在市内行驶。支持租赁业、物流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依法配发《租赁汽车证》或《道路运输证》;支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运营新模式发展;支持用于企业职工接送的定制新能源客车营运证的办理;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泊车位,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旅发委、机关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建设,将全省公共领域运用的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桩纳入平台管理,对全省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和充换电设施充电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现与国家平台的数据对接。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省电子信息集团,省电力公司
鼓励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牵头制定、发布新能源汽车整车及“三电”系统、充电设施等技术指导目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省汽车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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