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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17-10-18 16:5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清洁生产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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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联合通过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通过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一)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

(二)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三)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等。

(四)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两款以上情况的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同时公布相关信息。

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的确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方案的实施。组织方案实施,汇总已实施的无/低费方案的成果,验证已实施的中/高费方案的成果,分析总结已实施方案对组织的影响。

(七)持续清洁生产。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持续清洁生产计划,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审核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委或环境保护部门。

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30 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签署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委或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六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 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列入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

列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确实存在困难不能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出具书面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委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至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环境保护厅,并滚动纳入下一轮审核名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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