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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21年电供暖面积达15亿㎡ 北方13省市的补贴政策都在这了

2018-02-28 09:31来源:热泵市场作者:刘桥华等关键词:煤改电清洁取暖电能替代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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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北

文件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4日

主要目标:2017年10月底前禁煤区完成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禁煤区涉及保定、廊坊市18个县(市、区),包括1个城市建成区、14个县城建成区(含404个城中村)和3345个农村(约105.4万户)。对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城中村,由市、县(市、区)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和资源条件,自行组织实施电能、燃气、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确保到2020年,禁煤区清洁供热率达到100%。

相关政策:1.“煤改电”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2.支持房屋保温修缮,由县(市、区)根据农户需求,申请节能示范、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移民搬迁等专项资金,统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

3.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文件名称:《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电价政策:完善峰谷和阶梯电价政策。一是延长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即谷段20时至次日8时,峰段8时至20时;峰谷电价和非供暖期居民用电峰谷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

二是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执行阶梯电价一档标准,非供暖期用电按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三是研究探索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山西

文件名称:《推进城乡采暖“煤改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6日

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力争完成50万户居民采暖“煤改电”任务,有条件地区实现学校、医院、养老院、旅游景点等公益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村委会等电采暖全覆盖,到2020年,形成年均60亿度以上新增电力消费能力。

相关政策:对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居民用户,设备购置费用由省、市两级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两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对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学校、养老院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设备购置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管理办公区)现有采暖燃煤锅炉逐步实施“煤改电”,改造投资由省级财政在项目完成后,按投资额的平均水平给予10%~20%的奖补。

文件名称:《关于我省清洁采暖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电价政策:为方便居民灵活安排电采暖设备用电时间,满足不同采暖用电需求,对“煤改电”居民用户试行三种计价方式,由居民结合自身采暖用电实际自主选择执行:一是居民选择按峰谷时段计价,谷段用电在现行22:00至次日8:00,共10个小时基础上,再延长2小时至12个小时,延长后谷段用电为20:00至次日8:00、峰段用电相应缩短为8:00至20:00;

二是居民选择按用电量计价,采暖用电不再区分峰谷时段,月用电在2600千瓦时以内的,在一天中的任意时间用电,统一按价格很低的谷段电价执行;三是居民选择按平段电价计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以满足采暖用电量较大且执行峰谷计价或按用电量计价不经济的居民用户。

五、山东

文件名称:《加快推进全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6月30日

主要目标:2017—2020年,实现能源终端消费环节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消费总量130万吨标煤左右,带动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6%以上。其中,力争新增热泵面积300万平方米左右、分散电采暖面积100万平方米左右。

相关政策:在医院、酒店、城市居民小区、新型农村社区等需要“冬季制热、夏季制冷”且对供热制冷要求较高的场所,重点推广使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特别是在污水、工业余废热水等地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积极推广利用地表水的水源热泵。

充分发挥空气源热泵热效率高、运行成本低的优势,在广大农村等地区推广空气源热泵。到2020年,力争具备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配套建设污水源热泵,并向附近居民小区供热。2020年底前,力争新增热泵面积300万平方米左右。

文件名称:《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电价政策: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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