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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2. 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150 km。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50 km。
3.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05Wh/kg,105(含)-120Wh/kg的车型按0.6倍补贴,120(含)-140Wh/kg的车型按1倍补贴,140(含)-160Wh/kg的车型按1.1倍补贴,160Wh/kg及以上的车型按1.2倍补贴。
4. 根据纯电动乘用车能耗水平设置调整系数。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门槛条件:m≤1000kg时,Y≤0.0126×m+0.45;1000
5. 工况法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5%,比值介于60%(含)-65%之间的车型按0.5倍补贴,比值小于60%的车型按1倍补贴。工况法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门槛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1Wh/km˙kg,0.15-0.21(含)Wh/km˙kg的车型按1倍补贴,0.15Wh/km˙kg及以下的车型按1.1倍补贴。计算Ekg值所需的附加质量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能量消耗率按《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 18386-2017)测试(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也按此计算)。
2.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等速法)。
3.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11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60%。
(一)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 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15Wh/kg。2. 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4Wh/km˙kg,对0.35-0.4 Wh/km˙kg(含)的按0.2倍补贴,对0.35Wh/km˙kg及以下的按1倍补贴。3.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8kWh。
(一)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照搭载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货车采取定额补贴,具体如下:
(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30%,比值介于0.3(含)-0.4的车型按0.8倍补贴,比值介于0.4(含)-0.5的车型按0.9倍补贴,比值在0.5(含)以上的车型按1倍补贴。
2.乘用车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10kW,商用车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30kW。3.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4.燃料电池汽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应满足《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标准号GB/T 33978-2017)标准中的储存温度要求。
2、七部委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月26日,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产品的设计要求、生产要求和回收责任等。旨在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
办法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交通部印发网约出租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2月26日,交通部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四方面要求:数据完整性、数据规范性、数据及时性、数据真实性 。部级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法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
4、交通部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
2月28日,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的总体架构、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该技术要求适用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以及各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5、工信部将对新能源汽车免购置税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政策有五大变化
2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将实施动态管理。
(一)工信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二)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
(三)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四)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另外,意见稿还表示,列入《目录》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应进行标注免税标识,如未标注的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予接收。
地方政策
1、上海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2月28日,上海经信委、公安局、交通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条件、测试申请及审核、测试管理、事故处理、违规操作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七大条件;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八大条件;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当符合七大条件。
2、上海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纯电动车按中央标准1:0.5补助
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指出,上海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在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3、上海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细则,产品信息确认凭证申请需七大流程
2月22日,上海市经信委官网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的通知》明确,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及其车型申请。
车型完成申请后,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可通过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管理系统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每车一张。申请流程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管理系统内上传意向用户信息及相关车辆合格证;(二)市推进办每周一次汇总意向用户信息发送至市相关部门,进行驾照、诚信和社保等信息的核查;(三) 市推进办审核车辆合格证并通过管理系统将意向用户核查情况反馈至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四)由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授权的充电设施服务商帮助通过审核的意向用户建设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并及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相关充电设施现场照片等资料;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意向用户充电设施信息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登记证明》;(六)市推进办委托第三方进行充电设施现场抽查;(七)抽查通过后,由市推进办向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发放《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
4、北京市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补贴政策将另行制定
2月26日,北京市科委、经信委、财政局、城管委、交通委联合发布《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北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另行研究制定。
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本市实施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政策,并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和使用。持有普通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购置、登记新能源小客车。
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通过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5、国内首个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技术要求出台
2月2日,北京市经信委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技术要求(试行)》。
《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试行)》规定了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适用于对申请道路测试的自动驾驶车辆的自动驾驶能力的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自动驾驶车辆能否进行道路测试的依据。
《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技术要求(试行)》规定了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所包含的测试训练场地、能力评估场地和配套办公及服务设施等技术要求。适用于自动驾驶车辆研发测试训练所需要的测试训练场地与道路测试能力评估所需的能力评估场地建设要求。
6、广州拟2022年底实现出租车全面新能源化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交委官网发布《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快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至2022年底全市巡游出租车基本实现全面新能源化。该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月28日。
2018年起广州市各出租车企业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5%,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至2022年底,广州市巡游出租车基本实现全面新能源化。
7、深圳纯电动物流车享受路权,但需电子备案
近日,深圳公安交通警察局发布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深圳对已自愿安装RFID、接入GPS数据等方式接受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辆进行分级管理,并可享受优惠通行政策,未安装RFID和接入GPS数据暂不享受优惠通行政策。
一级管理。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新能源纯电动轻、微型货车,除周一至周五7时30分至21时禁止通行深南大道(深南/沿河立交至香梅路段)外,允许在深圳市其余道路行驶。
二级管理。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不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轻、微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三级管理。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重、中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通告明确,申办车辆取得电子备案证明后,准予按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准予通行的路线通行。不申请电子备案或不予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按普通货车准予行驶的路线通行。
8、武汉发布2018年补贴细则,轴距大于2.2米电动汽车按中央50%补贴
2月9日,武汉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指出,武汉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和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在武汉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负责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市推广办备案登记,开展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在武汉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授权委托一家(唯一)在武汉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作为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技术标准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等三项电动汽车国标全文正式发布
近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正式公布GB/T 1848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GB/T 35178-2017《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氢气消耗量 测量方法》、GB/T 35179-2017《在用电动汽车安全行驶性能台架检验方法》三项电动汽车国标全文。三项国标都将于2018年7月1日实施。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供电设备的供电电源额定电压最大值为1000V AC或1500V DC,额定输出电压最大值为1000V AC或1500V DC。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氢气消耗量 测量方法》规定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消耗量的测量方法。该标准适用于使用压缩氢气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在用电动汽车安全行驶性能台架检验方法》规定了电动汽车常规检验、电气安全、驱动能力、电能消耗、动力蓄电池系统和车内电磁环境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M类、N类在用电动汽车,不适用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全时四驱电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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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9日,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5年4月份各产品产销数据快报,快报显示,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新能源汽车4月份销量为8193辆,2025年累计33755辆,累计同比增长180.66%;4月份产量为9205辆,2025年累计36443辆,累计同比增长151.09%。详情请看
日前,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召回编号S2025M0064V:自即日起,召回生产日期从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11月28日的部分进口艾尼氪5N纯电动汽车,共计168辆。本次召回范围内
2025年4月,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仅是一份政策文件,更是中国在“双碳”目标下的一场系统性变革的宣言。这份文件以交通与能源的深度融合为核心,试图打破行业壁垒,重塑产业链条,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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