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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合同转让交易组织
4.3.1 拥有计划基数电量合同、批发交易(含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以及拥有批发交易(含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作为出让方或者受让方以电量为标的参与合同转让交易。可再生能源不能转让优先发电合同。
其中,计划基数电量指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火电厂年度计划电量(不包括电网安全约束机组电量);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合同指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可再生能源年度计划电量对应的合同。
4.3.2 现阶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标的为湖南省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和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电量,其中,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不影响发电企业原集中竞价交易电量的上限;市场条件成熟后,逐步增加其他交易标的。
4.3.3 出让方、受让方、出让价格、受让价格定义:
出让方:指在合同电量转让市场卖出合同电量的发电企业、用户或售电公司。
受让方 :指在合同电量转让市场买入合同电量的发电企业、用户或售电公司。
出让价格: :指出让方收取的替代发电补偿价格或者收取的替代用电补偿价格。
受让价格: :指受让方支付的替代发电补偿价格或者支付的替代用电补偿价格。
4.3.4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按月组织,原则上每月 23 日前完成次月及以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现阶段,合同转让最小周期为月度。
4.3.5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以下要求:
4.3.5.1 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按规定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4.3.5.2 经审查,受让方确实具有真实的受让需求和直接受让能力,防止买空卖空。
4.3.5.3 受让电量暂不允许再次转让;同一个交易月度,发生转让的发电企业不能再受让,也不能再将后续月度电量迁移调整到本月。在电力交易机构判定异常情况下,可以对转让的企业参与月度交易(转出电量的相应月度)给予一定形式的限制。
4.3.5.4 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节能减排原则。
4.3.5.5 电网安全约束机组合同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特殊属性的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4.3.5.6 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或暂停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
4.3.5.7 根据 规则第一次修改增补条款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可以进行月前转让,同时允许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间进行月内转让,但月内转让截止时间原则上为当月25 日。对于月内转让,受让方必须具备在当月完成受让电量的条件。
4.3.5.8 受让方应一并受让交易合同附有的电力(曲线)、交易电量月度分解及其他条件。
4.3.5.9 合同转让交易的出让价格或受让价格,不能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不能影响原有合同中其他方的利益。
4.3.5.10 合同转让交易出让费、受让费的结算暂由转受让双方自行负责,以依法合理利用税务政策为原则。
4.3.5.11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已有电量在全月平均负荷率高达 80%或安全运行限额(由电力调度机构按规程计算确定)的电厂,原则上不得受让;负荷中心火电企业的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4.3.5.12 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不能进行合同电量转让。
4.3.6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两种方式,出让方与受让方按照前述交易规则参加年度、月度的双边与挂牌交易。挂牌交易通过湖南电力市场交易平台集中开展;双边协商由出让方、受让方线下商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
4.3.7 对于双边协商方式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在双边协商交易申报时间范围内,出让方与受让方可事先签订转受让合同,但必须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正式申报,明确原合同名称与编号、拟转让的电量、转让价格等信息,由出让方录入系统,受让方确认信息。
4.3.8 对于挂牌方式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出让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合同电量转让挂牌申请,明确原合同名称与编号、拟转让的电量、出让价格等信息,电力交易机
构在收到申请的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4.3.8.1 拟出让的基数合同电量不能超过月度基数电量,拟出让的双边协商合同电量不能超过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
4.3.8.2 挂牌交易总体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成交,同一次交易中,如果时间维度无法区分则按摘牌方申报电量等比例分摊成交。成交的挂牌交易通过安全校核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合同,无需交易双方确认。转让合同作为结算和计划制定的依据。
5. 批发市场合同管理
5.1 概述
5.1.1 按照交易期限,交易合同可以分为多年交易合同、年度交易合同、季度交易合同、月度交易合同和月内短期交易合同等。
5.1.2 批发市场合同以电子合同为主,市场主体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入市承诺书、批发市场电能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等均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形成电子合同。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主体的入市承诺书和发布的交易结果为依据,可不再另外签订有关合同;厂网间购售电合同仍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
5.1.3 对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形成的入市协议书和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可以从电力交易平台中查询、导出。
5.1.4 湖南省电力批发市场的电能交易合同、集中交易成交单模板见附件 5-1、5-2。
5.2 合同类型
5.2.1 包括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电能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和输配电合同等。其中,电能交易合同指的是湖南省电力批发交易合同。
5.2.2 厂网间购售电合同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根据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电量签订的交易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逐月优先发电电量(或基数电量)、价格、并网点和计量点信息、违约责任等。购售电合同签订后应提交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5.2.3 电能交易合同依据交易组织结果签订,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不可抗力、争议解决、调整和违约、特别约定等。其中,多年交易合同中,交易电量、交易价格须分年明确;年度交易合同中,交易电量、交易价格须分月明确。
5.2.4 电量转让合同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依据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结果签订,合同内容应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不可抗力、争议解决、调整和违约、特别约定等。
5.2.5 输配电合同为电网企业承担电力交易输配电责任、 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三方合同。原则上,各类无约束交易结果通过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即为电力调度机构代表电网公司与交易相关方签订了电子化输配电合同,输配电合同与各类易合同同步形成。
5.3 合同签订
5.3.1 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在交易执行前完成合同签订,最晚应于合同执行年一季度内完成签订。未完成签订的,厂网间购售电交易按照相应年度、月度交易计划执行。
5.3.2 双边协商交易的最终结果发布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化的交易合同。
5.3.3 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的最终结果发布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化的交易合同,无须相关市场主体确认。
5.4 合同变更与调整
5.4.1 对于双边协商方式形成的年度电能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保持合同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分月电量调整申请,经电力交易机构审核、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作为编制月度交易执行计划和结算的依据。流程如下:
5.4.1.1 原则上每月 15 日前,由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年度合同次月及后续月份电量变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调整的合同名称及编号、次月及以后各月的合同电量调整值、调整原因等),并由购电方确认。合同变更与调整的具体申报时间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交易公告中明确。
5.4.1.2 电力交易机构审核。如果审核不通过,则通过电力交易平台退回申请并提供退回理由。
5.4.1.3 经过电力交易机构审核后,合同变更信息由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如果安全校核不通过,则通过电力交易平台退回申请并提供退回理由。
5.4.1.4 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原合同下月起终止执行,变更后的合同下月起自动生效,并作为编制月度交易计划和电量结算的依据。
5.4.2 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签订的交易合同不能进行合同变更。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电量根据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以及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月度交易计划进行调整。
5.5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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