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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零售合同管理
6.3.1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双边协商零售交易合同(购售电合同)。
6.3.2 零售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是零售用户原《供用电合同》的补充文件。
6.3.3 零售用户变更购售电关系后,电网企业与新的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应重新签订《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
6.3.4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关系转为非市场化用户后,电网企业与其签署《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同时终止。
6.3.5 售电公司发生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变动时,电网企业应与售电公司、零售用户重新签订《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
6.3.6 零售用户办理销户后,原《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自动终止。
6.3.7 零售市场合同以纸质合同为主,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网企业按照本规则要求签订相应的纸质合同。
6.3.8 售电公司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与之相关的各类交易合同(要件),包括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的双边协商零售交易合同等,所有合同的提交时间不迟于合同执行 5 个工作日前。
6.4 新装 、 增容与变更用电
6.4.1 零售用户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业务包括:高压新装、高压增容、减容、减容恢复、暂停、暂停恢复、改压、改类、暂换、暂换恢复、迁址、移表、暂拆、复装、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市场交易价格变更等。因涉及保密性和特殊性,对零售用户设计、使用专门的业务办理单据。
6.4.2 零售用户新装业务按照公司现行业扩报装规定及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办结归档后,根据零售用户的选择,可与售电公司建立购售电关系。
6.4.3 零售用户申请办理增容与变更用电业务时,应提供售电公司书面确认材料,并遵循《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6.4.4 零售用户增容、变更用电业务不能与变更购售电关系业务同时办理。
6.4.5 在计量装置更换、设备封停(启封)、计量装置特抄时,应按《供用电合同》和《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约定,由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对抄表示数进行确认。
6.4.6 零售用户办理过户业务时,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新户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重新申请建立新的零售购售电关系。
6.4.7 零售用户之间可办理并户业务。被并户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并户业务办理完毕后,被并户与原售电公司购售电关系自动解除。
6.4.8 零售用户办理分户时,分出的新户可自愿选择成为零售用户、直接交易用户或非市场化用户,选择成为零售用户、直接交易用户的应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6.4.9 零售用户办理销户业务时,需提供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书面证明材料。
6.4.10 零售用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的其他业务,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及电网企业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6.5 零售电价管理
6.5.1 零售用户的到户电度电价 = 购电基准价 + 交易价差+ 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与附加。交易价差由售电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可以逐月调整。如果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未调整交易价差,初次结算以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价差计算电费,以后各月按照上一结算周期的交易价差计算电费(即沿用上月交易价差)。
6.5.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调整交易价差时,需在生效月份的上一月末 4 个工作日之前在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的月度用电计划表(模板见附件 6-4)中填报。售电公司应依据与零售用户的合同约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双方认可的交易价差数据。
6.5.3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各售电公司提交的月度用电计划表后,进行汇总存档,并应于生效月份的上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电网企业传递。交易价差生效时间应与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7.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7.1 概述
7.1.1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执行工作,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7.1.2 安全校核工作执行 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九十五条至九十九条、 规则第一次修改增补条款第十三条规定。电力调度机构以年、月为周期进行全电量交易安全校核,同一周期内(年度或月度)不同交易方式形成的交易结果必须同时进行安全校核。校核不通过时,按照组织时间顺序逆序调整;安全校核通过后,形成正式交易结果并公布。
年度交易的安全校核时间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月度交易的安全校核时间原则上在 2 个工作日内。
7.1.3 发生安全校核不通过、导致用户(售电公司)的用电需求不能满足,或者成交电量小于市场需求电量(售电公司和直接交易用户申报的购电需求电量)的 5%-10%及以上时,电力交易交易机构可以组织月度增补交易,发布各发电企业的月度剩余发电空间,用户(售电公司)通过增补交易购电;对于增补交易仍未达成的用电需求,按照上调机组调用排序增加发电出力实现平衡。
7.1.4 交易执行工作依照 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一百条至一百〇一条规定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月底前编制、发布发电企业次月交易计划,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并保障执行。
7.1.5 对于月度交易计划电量与实际发电需求之间的偏差,主要通过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处理。电力交易机构按月通过预挂牌招标交易确定次月上调(增发)机组及电量调用排序和下调(减发)机组调用排序,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上调机组调用排序增加发电出力,或者按照下调机组调用排序减少发电出力,确保电力系统供需实时平衡,具体执行方法见 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一百〇五条。
7.1.6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组织预挂牌上调、下调招标交易。现阶段,参与预挂牌招标交易的发电企业为省内统调公用火电企业(含煤矸石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暂时按照“以水定电、以风定电”的原则优先发电,不参与月度预挂牌招标交易,跨省跨区市场交易送入主体可以申请参与月度预挂牌招标交易。
7.1.7 在已报价上下调能力用尽后,可以对未报价的机组实行强制上下调。强制上下调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限价。预挂牌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将上调机组及电量调用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
7.2 预挂牌招标交易
7.2.1 预挂牌上调招标
7.2.1.1 预挂牌上调招标可以与月度集中竞价一并组织,也可以在月度集中竞价之后单独开展,具体组织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公告明确。
7.2.1.2 预挂牌上调招标交易的申报要求如下:
7.2.1.2.1 实行上调交易申报价差限制,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发电企业提出最高、最低上调申报价差建议,形成允许的申报价差区间,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上调交易申报价差区间的设定要充分考虑成本、供需情况及其变动趋势。如果预挂牌上调招标与月度集中竞价合并组织,则采用相同的申报价差区间。
7.2.1.2.2 实行申报电量总额限制,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企业分别提出申报电量限额建议,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申报电量限额的设定主要考虑发电企业的装机容量和发电能力、已签订市场合同电量、已安排基数电量等因素。如果预挂牌上调招标与月度集中竞价合并组织,则采用同一个申报电量限额。
7.2.1.2.3 准入发电企业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方式,在公告规定的申报时间、申报电量限额、价差区间范围内申报期望售出的当次交易周期内的电量和相应的价差。在实行顺价交易时,发电企业申报与其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价差,电价上浮为正,电价下浮为负。现阶段,申报价差应小于或等于 0。
7.2.1.2.4 如果预挂牌上调招标单独组织,每次交易只能申报一组电量及其电价(价差)。
7.2.1.2.5 对于单独的预挂牌上调电量招标交易,或者预挂牌上调招标与月度集中竞价合并组织的交易,原则上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之和应达到申报电量限额,不应持留发电容量。
7.2.1.3 预挂牌上调招标交易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环保优先”为原则。申报截止后,按照以下算法进行出清计算:
7.2.1.3.1 如果预挂牌上调招标与月度集中竞价合并组织,发电企业申报的数据首先用于集中竞价交易出清,集中竞价交易出清后的剩余电量、电价(价差)用于预挂牌上调电量出清,如果剩余电量、电价(价差)有多组数据,按照电量相加、电价(价差)取最高申报价差的方法合并为一组申报数据。
7.2.1.3.2 按照申报价差由低到高的顺序对各发电企业的上调申报电量排序,价差相同时按照最终申报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排序,价差、时间均相同时按照大机组优先的原则排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申报电量并列。由此形成上调机组及电量调用顺序表。如果发电企业不参与预挂牌上调招标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节能减排的原则确定上调机组调用顺序。
7.2.1.4 电力交易机构发布次月上调机组及电量调用顺序表,提交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并封存上调电量电价(价差)结果数据用于事后结算。
7.2.2 预挂牌下调招标
7.2.2.1 预挂牌下调招标交易的具体组织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公告明确。
7.2.2.2 预挂牌下调招标交易的申报要求如下:
7.2.2.2.1 实行下调补偿申报价格限制,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发电企业提出最高、最低下调补偿申报价格建议,形成允许的申报价格区间,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下调补偿申报价格区间的设定要充分考虑发电成本及其变动趋势。
7.2.2.2.2 下调招标交易不需要申报电量,默认为发电企业的月度合同电量、基数计划电量均属于可下调电量范围。
7.2.2.2.3 准入发电企业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方式,在公告规定的申报时间、下调补偿价格区间范围内申报当次交易周期内的下调补偿价格,每次交易只能申报一个补偿价格。
7.2.2.3 预挂牌下调招标交易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环保逆序”为原则。申报截止后,按照以下算法进行出清计算:
按照补偿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各发电企业进行排序,价格相同时按照最终申报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时间均相同时按照小机组优先下调的原则排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按照并列处理。由此形成下调机组调用顺序表。
7.2.2.4 电力交易机构发布次月下调机组调用顺序表,提交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并封存补偿价格数据用于事后结算。
7.3 月度交易计划编制与调整
7.3.1 电力交易机构以满足电网稳定运行要求、实现月度电力电量平衡为约束条件,根据省经信委印发的年度电力供需平衡方案、市场主体年度合同分月电量安排、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等编制月度交易计划,月度交易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次月全网统调发电量、供电量预测,火电(含煤矸石发电)企业市场合同电量、基数电量、预安排的上调或下调电量,其他发电企业市场合同电量、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省外送入电量,非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等。
7.3.2 在编制月度交易计划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每月优先发电计划一般为近 5 年当月发电量(上网电量)的平均值,近 5 年新投产的电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电量平衡时的发电空间不够,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以小于近 5 年当月发电量(上网电量)的平均值,不足部分调整到后续月份安排。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暂不进行偏差考核。
7.3.3 丰水期及前后一个月度(3、4、5、6、7 月份),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对当月已作安排的火电(含煤矸石发电)企业基数电量调减至后续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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