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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定期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切实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落实。对项目审批进度缓慢、组织管理混乱、工作计划推进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由市节能监察机构对部分项目进行专项监察;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该补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建立节能服务单位诚信企业库,并由市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服务单位进行监察。对实施项目的节能效果与预计相差过大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节能诊断或节能量审核结果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节能服务单位将禁止参与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8年3月21日印发
《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作为起草部门,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方式,是指从事节能服务的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并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江苏省等省份和武汉市、深圳市、珠海市等城市也都制定了促进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策文件。
公共机构节能在全社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机制,提供了一整套市场运行机制的解决模式,不仅能够帮助公共机构实现高效节能、节约能源费用,又减少财政直接投入改造资金的压力。同时,通过政府率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利于推动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解决公共机构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存在的障碍和问题,2014年,依据国家关于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文件,并参考了其他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印发了《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穗府办〔2014〕58号)。《办法》实施以来,为我市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了明确指引,提高了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该办法于2017年10月份到期,经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我市将其列入集中修改目录,按照新情况对办法进行修订后重新印发实施。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主要为解决公共机构使用财政费用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费用的方式,《办法》第十九和第二十条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费用列支和资产的入账方式进行了明确。
同时《办法》第二章“实施管理”,对公共机构实施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签订、能耗基准确定、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程序给予明确的指引。
四、关于补助资金
为了鼓励公共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办法》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按照合同存续期内产生的节能量折算标准煤,分三档对公共机构进行一次性财政补助:节能量不超过100吨标准煤的,补助5万元;节能量超过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但不超过200吨标准煤的,补助10万元;节能量超过200吨(含200吨)标准煤的,补助15万元。”同时也明确了该笔补助资金的用途,“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五、《办法》的修订内容
《办法》已实施3年多,为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进行对接,并简化实际操作的流程,我委根据实际过程操作情况和各单位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的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了原办法第五条“在我市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单位,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单位。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节能服务单位列入推荐名单,并对列入推荐名单的节能服务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理由是:国家已取消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凡具备能力的企业、机构均可以开展相关工作。
(二)第十条“(二)对于不具备分项计量的项目,能耗基准由实施项目的公共机构组织物业管理单位、节能服务单位、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和电力部门共同核准能耗基数”中删除“电力部门”。理由是:实际操作中通过电费发票、能耗计量数据可以进行能耗基数核准,让电力部门参与核准具有较大难度。
(三)增加第十四条“节能服务单位应对服务对象和项目的数据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共机构许可,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该条款增加了节能服务单位的保密义务。
(四)第十五条“节能项目改造完成后,公共机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相关节能标准和节能效果须由市节能监察机构或该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修改为“节能项目改造完成后,公共机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相关节能标准和节能效果须由实施项目改造的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单位等共同认定;认定过程中如有异议,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认定。”理由是:为了简化节能标准和效果的认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一般为空调、照明或节水改造,通过电表和水表的计量及缴费数据即可核定,无须专业的第三方监测认定。
(五)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节能补助资金的,应在项目验收后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财政补助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以第三方对项目节能量认定的结果为依据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具体流程和操作办法将随申报通知印发)。”修改为:“公共机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节能补助资金的,应在项目验收后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财政补助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节能监察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认定,并以此为依据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理由是:明确申请节能资金补助的节能量由市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认定,简化补助资金安排程序。
六、《办法》解读途径
待《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印发后,与《办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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