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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重点路段的清扫保洁。加强工地周边、城乡结合部及背街小巷的道路保洁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加大保洁力度,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确保重点路段的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治理。一是实行“一冲一扫”作业模式,对路况不适宜用清扫车保洁的路段,采用高压水车对道路进行冲洗,再人工清扫进行保持;二是成立专项管养组,不间断洗扫作业,对重点难点路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对于路域环境差、物料运输车辆流量巨大、扬尘问题严重的路段,制定专项管养措施,全天24小时不间断洗扫作业,最大可能减少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做好科学保洁工作。城市主要街道保洁时间要不少于12小时,一般的街道不少于8小时,切实做到主干道重点部位定人、定时、定点、定责,通过清扫、吸尘、冲洗一体化,做好保洁工作(定人、定时、定点对辖区内道路进行机械化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要达到100%);实施清扫道路精细化作业,根据专家组的分析研判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洒水降尘工作,合理安排洒水次数,做到科学洒水,严防湿度过大或湿度不够;采取“一吸二冲三洗四收五扫”作业模式,对车流量较大、容易起尘的路段依次采取吸尘车吸尘高压冲洗清扫车清洗、路边收水、人工清扫的作业模式(“一吸”采用吸尘车进行吸附清除;“二冲”高压水车对道路进行冲洗;“三洗”采用湿式洗扫车对遗漏的路面进行二次洗扫;“四收”对路面积水进行清理;“五扫”人工清扫进行保持,日常保洁人员进行巡回保洁)。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2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1.黄土裸露治理。对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两侧裸露黄土实施硬化或绿化,并分别于2018年8月底前和10月底前完成;开展绿化带专项整治,市区道路绿化带、行道树树坑采取固化、绿化等措施,绿化带内土面低于路面或花坛台面,严防泥土外溢造成扬尘污染,对城区绿化带定期冲刷,控制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2.待建工地扬尘治理。制定待建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加强待建工地管理,待建工地不能立即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扬尘防治措施。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待建工地绿化或硬化工作。待建空地空置6个月以上的,首先选择种草或采取其他绿化措施;因气候条件等确实不宜进行绿化的,应当采取硬化防尘措施;待建空地空置6个月以下的,应进行简易硬化,改建为临时停车场。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公路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3.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
(1)根据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制定我市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地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
(2)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要对县(市、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城市清洁行动专项督导考评组,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3)全市物业管理小区配备小型清扫车,加强物业小区的清扫保洁工作,根据需要配备小型清扫车,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洁。
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门前“三包”责任制。临路(街)的所有单位、店、住户担负市容环境三包责任,一是包卫生,做到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滋生地;二是包秩序,做到门前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三是包绿化,做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爱卫办,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4.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要严格执行采矿许可证制度,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到期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对矿山实施修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5.严格落实秋冬季“封土行动”。根据我市气候、气象等特点,研究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2018年冬季采暖季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封土令”结束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封土期间未施工的工地进行验收,符合开工要求的方能进行施工,同时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八个百分之百”等要求,自觉执行我市发布的各级预警管控。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公路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6.严控沙尘影响。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沙尘天气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同时及时进行覆盖,加大洒水降尘力度等,降低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公路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47.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自2018年4月起,对2017—2018年秋冬季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不同预警级别、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细化工业污染源管控措施,建立“一企一策”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市政府批准;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8.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要督促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将应急清单要求的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段和操作岗位,并报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要统一规范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方法,确保各项减排措施可操作、可落地、可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9.开展应急减排效果后评估工作。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要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污染物减排量、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0.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根据国家、省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企业污染治理效果等具体实际,科学制定我市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通过工业用电量在线监控、污染排放在线监测和生产状态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的即时监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国网安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1.强化工业环保绿色调度。制定《安阳市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建立企业绿色环保综合评价体系,从企业深度治理减排水平、相关配套环节污染排放大小(比如物料运输)、治理后企业污染排放总量、距离城区和人口密集区远近、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社会和财政贡献大小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考核,在采暖季、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面,实行分级管理、差别化生产,鼓励和促进排污单位积极主动实施绿色环保改造,实现超低排放、近零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2.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3.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要根据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牵头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54.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市气象台负责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按照国家、省预警指令要求,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5.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环保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作为分包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副职、环保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作为具体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6.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八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7.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统一管理。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6月底前,完成18个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加快完善7套城市天眼系统(高空瞭望系统),尽早发挥监控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8.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9.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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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11月15日印发丽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目标到2025年,丽水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2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前10位,努力减少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丽水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起草了《攀枝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11月22日起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详情如下:攀枝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
山西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2023年第一批、第二批(部分)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的公示,忻州市交通污染专项监测项目、山西吉港冠宇水泥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忻州鑫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玻璃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提标改造项目、山西中炜物流有限公司铁路发煤站台环保钢架结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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