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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盈余分摊类。包括需要分配的阻塞盈余、网损盈余及其他需要分摊的费用等;
8) 容量结算类。主要为容量电费结算;
9) 需求响应类。包括电能类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类需求响应以及容量需求响应等;
10) 会员服务费。包括市场成员需要缴纳的会员费、交易佣金以及管理费等;
11) 政府附加类。包括政府基金及各类附加费等。
6.13.3结算对账
支持对市场成员账单的应收与应付款项进行对账,保证结算结果的一致性、正确性,对所有市场成员总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偏差费用,需要检验盈余偏差的来源与合理性,并对需要分摊的偏差费用在盈余与分摊结算中进行处理。分摊后的费用收支应该平衡。
1) 交易标的类费用对账。支持对电能、辅助服务及容量等交易标的物的购买者与提供者进行电量或容量、价格与费用的对账;
2) 盈余分摊类费用对账。支持对阻塞盈余、网损、辅助服务、需求侧响应和考核罚款等需要分摊平衡的费用进行对账;
3) 清算类费用对账。支持对需要清算的市场成员进行量价费清算数据的对账,若清算后对其他成员的费用产生影响并需要进行二次计算的,则需要对其他成员的量价费重新进行对账;
4) 服务费输电费对账。支持对所有市场成员的服务费、交易费及附加费、输配电费等费用进行对账。
6.14流程与发布
6.14.1计量与结算
1) 分时数据采集与校验。
在运行日结束之后的24小时内,完成该运行日的分时交易出清数据、分时计量数据以及其他参与计算的接入数据的采集与校验;
2) 日滚动计算
在运行日结束之后的48小时内,依据结算规则,完成该日的每个价格周期(15分钟或1小时等)数据的电量电费计算。交易品种上包括电能、辅助服务等,在时间成分上包括中长期合约分解、日前交易及实时交易等。每日的数据须与该日各时段数据的累加一致;
3) 周统计
支持设定周统计的周期,在周期截止日之后的72小时内,对前一周的每个价格周期内的分时计算结果数据进行统计。周统计数据须与周内每日数据的累加一致;
4) 月结算
支持按月生成结算账单,在月截止日之后的72小时内,完成前一个月的账单生成。月账单可由月内各周的周统计数据累加获得,月账单数据须与月内各周数据的累加一致,生成的月度账单作为费用支付或费用收取的结算凭证。月账单包括结算月的计量数据、电能结算结果、辅助服务结算结果、其他附加费等;
5) 数据修正
对于该月结算周期内出现的计量误差、异常数据修正等,经过核对确认后,可对该数据进行修正,修正的日统计、周统计以及月度结算数据,均需要重新修正。月度结算账单以修正后的数据为准进行发布。
6.14.2追补清算
对结算月之前已经发生的历史费用,包括历史帐单的计量数据、偏差结算数据、考核数据等,在需要对历史数据进行修正调整时,统一在清算中进行处理。清算数据可单独出具账单或与月度结算帐单合并,与月度账单一起下发。
1) 清算有效期
支持对历史2年之内账单数据进行争议与清算处理。2年之内产生的差错数据、计算错误等需要追补或退补的费用,在发现异常后经核查需要清算的,应及时予以清算;
2) 清算处理周期
原则上确认后的清算数据须与下个月的月度结算账单一同发布,对于须按季度或按年度进行清算的费用,需支持按季度或年度进行集中清算处理。
6.14.3结算发布
1) 明细数据发布
结算数据最小粒度需与最小交易周期粒度一致,需提供与交易时段相一致的分钟级或小时级数据明细,支持分钟级、小时级的计量数据、交易结算数据的查询。
此外需提供汇总账单数据,支持月度账单结果的查询,数据发布时间延迟不超过72小时。
l 数据粒度。账单明细数据的颗粒度与最小交易周期一致,可支持查询分钟级或小时级的数据,包括每个最小交易价格周期的电量、电价以及费用。同时支持按开始与结束的时间周期进行汇总查询;
l 发布内容。发布各个市场成员的明细数据,包括电能明细数据、辅助服务明细数据、清算明细、盈余分摊明细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费用收支的明细数据等;
l 发布对象。对所有结算对象进行发布,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或电网公司,但每个成员只能查询本成员的明细数据;
l 发布周期。依据业务需要,支持按日或按周发布统计数据,按月发布结算数据。发布的明细数据需与结算账单的数据一致;
l 发布时效。发布的明细数据保留时间为13个月以上。
2) 账单发布
应支持按月生成结算账单并进行账单的发布。生成的结算账单需下发给该账单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或电网公司。账单发布后,市场成员可登陆系统查询、下载结算单。
l 数据粒度。数据粒度与电费结算的票据账单的数据粒度一致,具体明细可另外通过结算数据发布进行明细查询;
l 发布内容。发布各个市场成员的电费账单,包括电能结算单、辅助服务结算单、清算单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费用收支的账单等;
l 发布对象。对所有结算对象进行发布,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或电网公司,但每个成员只能查询本成员的电费账单;
l 发布周期。依据业务需要,支持按月进行结算账单发布。发布的账单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需与正式开具的收费凭证的数据一致;
l 发布时效。需在规定的账单发布时间及时对外发布,发布确认周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或以实际规定时间为准。
6.14.4争议及处理
市场成员可登陆系统查询账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确认后将无法提交争议或再次确认。对有异议的部分,应支持市场主体在线提交争议,并支持对争议进行回复与处理,同时支持添加相关凭证等附件功能。支持对市场成员确认状态的查询,其状态包括未确认、已确认及有争议3类,针对有争议的结算,交易平台将进行争议处理与回复。
1) 发布确认。市场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需在对结算账单进行在线确认,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直接执行确认操作,超过设置的确认时限,系统默认为确认。对于确认后产生的争议,本结算周期可不作响应,提交至下个结算周期再进行处理;
2) 确认状态。市场成员的确认状态包括未确认、已确认与有争议3类,其中对于有争议的,继续分为争议提交、争议处理、争议确认等情况;
3) 争议提交。市场成员针对结算账单产生的争议,需在线提交争议内容,可上传相关附件。对于争议的市场成员,该成员的结算周期进行顺延,但不影响其他成员的结算进度;
4) 争议回复。交易平台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场成员的争议进行处理,必要时需进行场外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进行回复,同时发布更新后的结算账单,市场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进行确认。
6.15信用金管理
6.15.1信用评价结果
支持对各市场主体,主要是用电方(支付方)成员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管理,并支持根据信用等级,设定不同的信用金比例系数。
6.15.2信用金计算
1) 结算周期信用参考额度。支持按历史最高、年内平均、最近三个月平均等多种方案,结合系数调整,计算结算周期的参考额度。该额度作为支付方在一个完整的结算周期内需要支付的费用水平;
2) 信用金比例设定。支持信用金比例的设定,即在结算周期参考额度的支付金额基础上,设定倍数比例,确保具有足够的信用资本来承担支付风险;
3) 信用金额度计算。支持设定信用金额度计算的周期与频度,结算周期内的信用参考额度乘以信用金倍数比例,为需要具备的信用金额度,其额度可与现有额度进行对比,确定信用金的余缺。
6.15.3信用金管理
需具备信用保证类型的设定,包括现金、保函以及无抵押信用等方式。对于已有信用金额度少于需具备的信用金额度时,需给于明确的告知,并设定交纳期限。对于超出交纳时限的情况,可依据规则计算违约金或罚款,同时对违约金进行管理。
6.15.4支付风险管理
对于无法按期支付追加信用保证(抵押品或支付罚款)时,需支持设定违约损失风险的计算,一般为须支付款项与已有的信用金之间的差额部分,并附加滞纳金等其他款项。当出现市场成员无法支付或部分无法支付当月结算款项时,需计算产生的缺口金额,并且支持对缺口产生的违约金额进行分摊计算,可由其它市场成员按照设定的规则进行分摊,分摊规则以实际规则为准,计算后需对分摊规则与分摊结果进行公开发布。
6.16与外系统交互
6.16.1交互要求
1) 数据周期。应支持分钟级、小时级、日、周、月度、年度等各类周期数据的接入;
2) 交互周期。应支持以小时、日、周以及月为周期进行数据交互;
3) 数据主体。数据交互的主体范围应包括发电机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需求响应主体以及电网公司等;
4) 交互方式。应支持自动定时推送、按条件推送、连续滚动推送及手动触发推送4种方式;
5) 模型对接。支持与其他系统进行模型映射与对接。
6.16.2校验与锁定
对于接入至电力现货市场结算系统的数据,应支持对接入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及时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的校验;应支持校验规则的设置,当校验结果超出标准值时,系统应提示或告警;应支持数据锁定与解锁,对锁定后的数据不允许修改与再次接入。
6.16.3与横向系统交互
1) 交互对象。应支持与调度、财务、营销等系统进行数据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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