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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人被追责--2018年5月宜春对2017年“5.7”500千伏线路倒塔事故结案批复

2018-05-21 08:19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网关键词:送变电输电工程输电线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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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童捷,男,33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员。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10.刘建明,男,37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总工。其为该施工项目施工方案的制定者,对方案的现场执行监督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11.段勇昌,男,39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质检员。其对日常施工转序质量检查验收抓的不严,存在现场地脚螺栓螺帽数量不够、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遗失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2.王济深,男,54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材料员。其疏于对材料领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对螺帽遗失考核不严,存在现场地脚螺栓螺帽数量不够、型号不匹配、螺帽遗失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3.刘晓雷,男,45岁,群众。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14.张凯,男,33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等工作检查管理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撤职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5万元罚款.

15.熊贵全,男,51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输电施工三分公司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施工项目部经理。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撤职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6.南禾根,男,42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施工管理部主任。其对施工方案的执行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隐患排查跟踪整改、转序质量抽查、分包队伍的日常安全教育与考核,抓得不实、做得不细、考核不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7.余连华,男,55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安质部主任。其对日常反违章工作和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江西省送变电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4万元罚款。

18.胡国飞,男,44岁,中共党员,施工单位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其对日常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抓得不严,安全教育抓得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国网江西电力公司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3万元罚款。

19.徐武华,男,40岁,群众,监理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现场监理员。其没有发现分包队伍改变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线的要求,现场只装设2根拉线,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导线50%以上的张力,在181#塔组塔完毕后转入下道工序前,对分包队伍塔根地脚螺栓螺帽型号不匹配、紧固不到位、螺帽数量不够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在紧线过程中倒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诚达咨询监理公司对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20.胡来国,男,56岁,群众,监理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诚达咨询监理公司对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6万元罚款。

21.连拥军,男,45岁,群众,监理项目部鹰抚罗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总监。其对分包队伍日常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执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由诚达咨询监理公司对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0.8万元罚款。

原标题: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西省送变电公司“5·7”鹰抚罗500千伏Ⅱ回输电线路工程181#塔倒塔较大事故结案的批复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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