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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县发展改革局、府谷县发展改革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交警总队,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延长石油集团公司、陕西燃气集团公司、西部机场集团、陕西省物流集团、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是2016年6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2018年6月19日。根据两年来国家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方面政策调整、形势变化情况、我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我委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6月11日前反馈书面意见,如无修改意见亦请回函说明。
联系人:李广东 联系电话:029-63913130
邮箱:928892170@qq.com
附件: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一)公用充(换)电设施:指独立占地或者利用公共停车场(站)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在单位(企业)自有停车场(库),为单位(企业)内部人员使用的充电桩。
(三)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四条 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以下简称陕西充电设施分会)是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合作的原则,建立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第五条 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应当坚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则,有效整合全省信息资源,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陕西充电设施分会、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陕西电力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支撑服务。各设区市范围内的各类充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应开放相应的查询和管理权限,为省市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依据。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各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的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在已建住宅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第八条 充电设施建设要确保充电设施自身安全运行和不妨碍其他安全设施。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除建设大型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外,建设充电设施无需提供可研报告等资料。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简化办事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简化建设审批程序。(一)在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需提交供用电协议和建筑物产权方或物业管理方的意见。(二)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省内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三)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四)不对外营运改为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需在当地县级发改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五)因充电场站设备改造升级,充电桩建设数量(含快慢充电桩比例)与原备案文件不一致时,以验收时的总数量和快慢充电桩比例为准,不再另行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的。
第十三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验收和监管。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工作,将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按照产权分界原则确定充电设施受电及接入系统工程投资划分。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充电站(桩)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专用变压器(控制箱)由充电设施建设方投资。从产权分界点到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自用充电设施就近接入,由物业公司或电网公司提供接入条件。如需要电力扩容,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运营企业向电网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线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统一全省充电设施标识。省内所有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实行统一的“电动陕西、绿色出行”标识规范。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电力供应及其相应服务。
(二)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自有或委托接入的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
(四)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资格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市发改委汇总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在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同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用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验收,具体验收部门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租赁的运营场地,租期不少于三年;
(三)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三年,期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未按本办法备案的其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三年后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
(一)将充电设施转包给未按本办法备案的其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的;
(三)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所用权人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所在省级智慧车联网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和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其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参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示。对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车辆,产权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应配合充电专用车位的所有权人,给予通知提醒、挪车处理,或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第二十五条 对需与合作单位结算电费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由供电部门向充电设施运营合作单位单独申请核减充电设施使用电量,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单独结算电费。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建设的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并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的,按照国家奖励政策和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及各地制定具体支持政策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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