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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低匹配电价出清法:
1.购电方、售电方申报价格(差)配对形成竞争交易价格(差)进行出清;
2.申报截止后,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公告,将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的购电价格、售电价格,考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折算到同一个交易关口,形成折算后的购电方报价和售电方报价;
3.比较折算后的购电方报价的最高值与折算后的售电方报价的最低值。一是若折算后的购电方报价高于或等于折算后的售电方报价则匹配成交,成交价格为配对双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根据两者的一定比例确定),成交电量为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电量的较小值,由此确定交易对象、成交电量、执行时间等合同要素;二是在剩余未匹配的购售申报中,按以上原则进行交易匹配,直到所有申报购电量(或售电量)均已成交或折算后的购电方报价的最高值低于折算后的售电方报价的最低值为止;
4.对于折算后的报价相同的购电申报和报价相同的售电申报,按照边际电价法的排序原则进行排序,并确定成交优先顺序;
5.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含局域电网等)或该区域内电力用户,可采用价差传导方式组织交易。一是购电方申报与现行目录电价的价差,售电方申报与其上网电价的价差,电价下浮为负,电价上浮为正;二是将售电方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购电方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排序原则与一般报价的原则一致;申报价差较大的售电方与申报价差较小的购电方依次成交,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即价差对=购电申报价差-售电申报价差;三是价差对为正值时,价差对大者优先成交;价差对为零值时,按申报电量比例确定成交电量;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即购电成交价=购电申报价-K1×价差,售电成交价=售电申报价-K2 ×价差,其中,K1、K2 为比例系数,K1+K2=1。随着市场发展,比 26 例系数可视情况调整,经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6.报价撮合预出清后,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出清结果确定各中标市场主体的交易电量和电价,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应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形成最终成交结果,无约束交易结果不体现撮合配对情况;
7.对于已批复输配电价地区,可采用输配电价方式组织交易,其扣减输配电价等后计算方法相同,已单独批配电价格的区域不再执行价差传导方式。
第四十一条 挂牌交易电价出清法:
(一)挂牌交易启动后,参与挂牌交易的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按照交易公告约定的交易要素申报交易意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可采用购、售电需求时间和电力曲线申报方式;
(二)市场主体申报总电量不得超过挂牌交易上限,售电方应考虑其完成合同电量后的交易电量不超过其自身发电能力;
(三)购、售双方按照规则申报交易电量意愿,挂牌交易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交易电量意向进行汇总,形成无约束交易出清结果;
(四)经相应调度机构对无约束交易出清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形成交易结果,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挂牌交易出清价格为挂牌方的挂牌价格。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概述
第四十二条 各类交易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具体组织时结合交易公告执行。其中,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根据需求,在组织年度、月度交易时,随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撮合)一并开展或分别开展。
第四十三条 电力市场的交易组织模式、交易规模、交易时间、准入成员、出清规则、结果发布时间均需在交易组织前公示。交易的申报和出清均在全过程数字加密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泄露市场成员私有信息或在交易进行中临时修改出清规则或设立修正系数(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网安全校核规则调整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组织方式。交易组织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辅以周等日以上交易,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开展多年度或季度交易;交易价格主要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撮合)和挂牌三种方式确定,互保交易按照约定的互保电价结算。
第四十五条 安全校核和调整。同一周期内(年度、季度和月度)采用多种定价方式的,不同定价方式(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形成的交易结果必须同时进行安全校核。校核不通过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交易组织时间逆序进行调整;安全校核通过后,形成正式交易结果并公布,相关各方据此签订交易合同。
第四十六条 交易角色。任何一次交易组织中(年度、季度或月度等),同一市场主体不应同时开展购电和售电交易,只能二者选其一。购、售双方在挂牌交易期间只进行一次挂牌申报,但可以摘牌多笔挂牌电量。
第四十七条 年度优先发电交易计划确定:原则上每年 12 月 1 日前,自治区经信委确定下一年度优先发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已确定的年度优先发电计划,组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区域内年度优先发电合同。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确定的,由电力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市场交易正常进行。
第二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八条 开展年度交易遵循以下原则和时序:首先确定跨省跨区中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协议等优先发电,其次确定区域内优先发电,然后开展年度市场化交易,最后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
(一)年度交易以年度双边协商、年度集中竞价(撮合)和年度挂牌交易顺序组织;年度交易可按新能源打捆比例开展交易;水电机组可视实际情况分月或按阶段打捆参与;
(二)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 12 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开展月度交易遵循的原则和时序:
(一)在年度合同进行月度分解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只能对次月电量进行交易(或年度合同后续月份的分解电量之外的电量进行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 29 (撮合)交易、月度挂牌交易。如果月度双边协商已满足全部交易需求,则可不开展月度集中竞价(撮合)、月度挂牌交易;
(二)月度交易不进行新能源打捆,水电机组可单独或打捆参与交易。
第五十条 季度交易可按月度交易原则及时序与月度交易一并组织开展。
第五十一条 月度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通过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撮合)和挂牌交易三种方式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原则上应早于月度合同执行前 3 日开展,市场主体已签订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每月 1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下 1 工作日),市场主体应对年度交易的次月分月意向再次进行申报和确认,并以此次申报作为结算、考核的基准。
第三节 年度交易准备
第五十二条 每年年底,综合考虑新疆区域总体经济发展形势、经济结构、投资与消费增长等,合理预测次年电力电量需求,确定区域内年度优先发电量规模。分别确定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电量规模(含调试电量等)、局域电网发电量(含兵团、石油、水利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发电量、孤网运行发电量等。
(一)预测跨省跨区送受电规模:每年年底,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协议等预测全疆外送电量规模;
(二)预测区域内发用电规模:每年年底,由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参加替代调峰交易的企业等在 11 月 10 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的用电量规模预测等,结合电网安 30 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合理测算区域内发用电总体规模,测算区域内用电规模;
(三)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首先确定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中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电力援疆协议)电量优先发电;配套电源优先确定配套新能源发电量,其次确定配套火电发电量;电力援疆的电量确定和分配原则应按照自治区确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确定新疆区域内优先发电量规模。自治区经信委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区域内优先发电。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以及新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安排调峰调频(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电量优先发电;安排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优先发电;安排不可调节水电、调节性水电等清洁能源优先发电(按照同流域内水电机组弃水率大体相当的原则确定);安排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优先发电;安排火电机组防冻电量、调试、试运行电量及燃气发电优先发电;
(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年度市场化电量,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年度挂牌交易;
(六)确定燃煤发电机组基数电量。根据新疆区域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结果后,如果不参与市场用户仍有购电需求,则该部分需求在燃煤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年度基数电量。第五十三条 电网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已核准(批复)的输配电价格等价格政策。
第五十四条 根据确定的区域内发电企业(或机组)优先发电计划,在每年年度直接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交易合同。
第四节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第五十五条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主要开展区域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第五十六条 参加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主体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者。
第五十七条 年度交易开闭市时间一般不进行调整,如有需要调整,需经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临时调整开闭市时间,同时应提前 5 日向市场主体公告开闭市时间调整事宜。
第五十八条 每年 12 月 5 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下一年度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含相应调度机构直调发电机组,按照年度计划分解到月)、次年各输电通道输电能力(分解到月)、次年电网运行方式,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后发布。12 月 10 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市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分解到月);
(二)次年相关交易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分解到月);(三)次年新疆区域内全社会、省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四)次年参与市场用户年度总需求及分月需求预测;(五)次年已确定的新疆区域内优先发电合同交易电量计划 32 及输电通道安排(分解到月);(六)交易资格要求、交易预计规模、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安排等;(七)已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告发布后的第 5 日内,交易开市。市场交易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交易意向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交易意向协议应包括年度总量及各月分解电量、交易价格、新能源打捆场站名单(打捆比例不超过已确定的比例)、水电站参与名单。交易意向协议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交易开市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天。
第六十条 开展交易时,先售电方(购电方)登录交易平台,按照规定格式录入信息;后购电方(售电方)登录交易平台确认售电方(购电方)信息,交易即可达成。 闭市前,双方可在任意时间修改交易意向,签订协议,登陆交易平台修改及确认。
第六十一条 在交易闭市后 1 日内,电力交易机构依据发电机组能力和通道输电能力对购、售电方确认后的信息向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无约束出清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六十二条 年度仅组织双边协商交易的,电力调度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并将具体校核意见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如还需组织其他年度交易的,待整体年度交易完成后统一校核。
第六十三条 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于 1 日内发布交易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市场主体达成的交易结果;
(二)安全校核情况,电量调减有关信息和简要原因。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质疑,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反馈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第六十五条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意向书)等,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 日内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意向书)。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本次交易资格。
第五节 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
第六十六条 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主要开展区域内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新能源发电企业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等。
第六十七条 每年 12 月 20 日前,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年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开闭市时间;
(二)次年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分解到月);
(三)次年关键交易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分解到月);
(四)次年新疆区域内全社会、省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五)次年已完成的新疆区域内优先发电合同交易电量计划 34 及输电通道安排(分解到月);
(六)次年新疆区域内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七)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无约束出清情况;
(八)次年参与市场用户年度总需求及分月需求预测;
(九)已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信息。
第六十八条 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的交易公告可与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一并发布,也可另行发布。
第六十九条 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开始后,购电方(售电方)相关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分解至月度的购、售电需求,申报内容包括售电方、购电方的电量和电价,可分段申报电量、电价,最多不超过 5 段,总电量应在发电能力之内。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原则上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七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闭市后 1 个工作日内,依据发电机组能力和通道输电能力对交易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无约束出清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七十一条 年度仅组织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的,电力调度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并将具体校核意见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如还需组织其他年度交易的,待整体年度交易完成后统一校核。
第七十二条 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于 1 日内发布年交易结果。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5 (一)各市场主体达成的交易结果(分解到月);(二)安全校核情况,电量调减有关信息和简要原因。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反馈,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反馈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第七十四条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 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本次交易资格。
第七十五条 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的新能源打捆比例按已确定的执行,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新能源发电企业(水电企业)申报和校核情况进行匹配,与最终交易结果一同发布。鼓励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进行新能源打捆;鼓励水电企业部分时段打捆参与交易。
第六节 年度挂牌交易第
七十六条 年度挂牌交易主要开展新疆区域内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新能源发电企业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等。
第七十七条 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组织年度挂牌交易,根据年度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撮合)交易无约束出清结果确定挂牌交易上限。
第七十八条 每年 12 月 23 日前,在年度集中竞价(撮合) 36 交易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年挂牌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开闭市时间;
(二)次年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分解到月);
(三)次年关键交易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分解到月);
(四)次年新疆区域内全社会、省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五)次年参与市场用户年度总需求及分月需求预测;
(六)次年已完成的新疆区域内优先发电合同交易电量计划及输电通道安排(分解到月);
(七)次年区域内挂牌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八)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的无约束出清情况;
(九)已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信息。
第七十九条 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闭市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挂牌交易开市,并在当日内完成。购、售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挂牌申请,按照规定格式录入购、售电需求电量、电价、违约电量赔偿标准等信息。在挂牌交易期间,购、售双方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挂牌申报,但可以交易多笔挂牌电量。如果同一笔挂牌电量被多家交易,则按照摘牌申报时间或申报电量比例分配后依序形成合同。
(一)市场主体申报总电量应不超过挂牌交易上限,售电方市场主体还需考虑其完成各类合同电量后的交易空间,应不超过其自身发电能力;
(二)按照“时间优先”原则申报交易意愿,购、售双方申报意愿达到挂牌上限后,电力交易平台关闭挂牌交易申报;购、售双方申报意愿未达到挂牌上限,按照开市到闭市总体时间段为原则申报交易意愿,达到闭市公示的时间后,电力交易平台关闭挂牌交易申报;
(三)挂牌交易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在 1 日内对摘牌意向进行汇总,形成无约束交易出清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与其他年度交易一并进行安全校核。
第八十条 调度机构应在挂牌交易结束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整体校核意见。
第八十一条 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于 1 日内发布挂牌交易结果(同时发布年度其他交易结果)。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市场主体达成的交易结果(分解到月);
(二)安全校核情况,电量调减有关信息和简要原因。
第八十二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反馈,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反馈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第八十三条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年度挂牌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 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本次交易资格。
第八十四条 年度挂牌交易新能源打捆比例按已确定的比例 38 执行,并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新能源发电企业申报和校核情况进行匹配,与最终交易结果一同发布。鼓励年度挂牌交易进行新能源打捆。
第七节 月度交易准备
第八十五条 根据区域内电量实际需求变化、次月年度(双边、集中、挂牌出清结果)分月交易计划与预测的偏差等情况,预测月度市场电量规模。如年度分月计划交易已满足次月市场需求,可不开展次月的月度交易。
第八十六条 月度交易品种主要包括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月度交易电量包括但不局限于年度交易安全校核调减的购(售)电量、购(售)电方在上一次交易中未购足的电量、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增电量、年度分月及月度内需转让的电量。
第八十七条 月度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撮合)交易或挂牌交易。月度交易暂不进行新能源打捆交易(跨区跨省外送电除外),鼓励水电企业参与交易。原则上市场主体应明确月内多日(含周交易)电量计划,经安全校核通过后,形成正式交易结果。
第八十八条 已经签订年度优先发电合同、年度(双边、集中、挂牌)市场交易合同和季度交易合同的市场主体,须在每月 15 日前,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明确次月交易电量安排建议。可在年度合同总量范围内,对下月交易电量进行调整,并以此作为月底交易电量结算和偏差处理的依据。原则上交易电价不作调整。
(一)每月 10 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电力调度机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以下信息:
1.次月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含相应调度机构直调发电机组,分解到周);
2.次月各输电通道输电能力;
(二)电网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输配电价格执行政策。
第八十九条 交易开闭市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但电力交易机构应提前 3 日向市场主体公告开闭市时间调整事宜。
第九十条 参加月度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的市场主体需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
第九十一条 月度交易顺序按照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撮合)、挂牌、合同电量转让、互保、偏差电量预挂牌、临时和紧急支援开展,如其中某项交易不开展,可直接开展后续交易,其中跨省跨区交易和新疆区域内交易应分别开展。月度交易应按照统一安全校核原则,在最后一类交易组织完成后按照要求进行。 第八节 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第九十二条 每月 15 日前,电力交易机构综合考虑月度检修计划安排和购电方、售电方需求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月度市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闭市时间;
(二)次月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分解到日);
(三)次月关键交易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分解到日);
(四)次月新疆区域内全社会、省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五)次月参与市场用户月度总需求;
(六)次月已确定的新疆区域内优先发电合同交易电量计划、已开展的年度交易分月计划预测及输电通道安排(分解到日);
(七)次月新疆区域内双边协商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八)已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的 2 日后,双边协商交易开市。市场交易主体经过协商分别形成双边协商电量交易、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签署书面合同,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双边协商交易开市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日。
第九十四条 在双边协商交易市场闭市前,市场主体可在任意时间修改双边协商交易意向;签订的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应包括月度总量、交易价格等。
第九十五条 售电方应首先登录交易平台,按照规定格式录入分月的电量、电价、违约电量赔偿标准等信息;然后,相关购电方登录交易平台,确认售电方录入的信息。
第九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双边协商交易闭市后 1 日内依据发电机组能力和通道输电能力对购电方签订的双边协商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双边协商无约束交易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九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反馈 41 电力交易机构。
第九十八条 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于 1 日内发布双边协商交易结果。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市场主体达成的交易结果;安全校核情况,电量调减有关信息等。
第九十九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反馈,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反馈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第一百条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双边直接交易成交易信息,并发布。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2 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意向书)。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本次交易。
第九节 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
第一百〇一条 双边协商交易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闭市时间;
(二)次月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分解到日);
(三)次月关键交易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分解到日);
(四)次月新疆区域内全社会、省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五)次月参与市场用户月度总需求;
(六)次月已确定的新疆区域内优先发电合同交易电量计划、已开展的年度交易分月计划预测及输电通道安排(分解到日);
(七)次月新疆区域内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八)已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的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可与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一并发布;双边协商交易闭市后的第 2 个工作日,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开市。
第一百〇三条 售电方、购电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月度的售电、购电需求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售电方、购电方的电量和电价,可分段申报电量、电价,但最多不超过 5 段且总电量必须在发电能力之内。
第一百〇四条 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个工作日。售电方、购电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数据作为最终申报数据。
第一百〇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闭市后 1 个工作日内,依据发电机组能力和通道输电能力对交易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无约束出清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发布。第一百〇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一百〇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并反馈具体校核意见。
第一百〇八条 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于 1 日内发布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结果。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市场主体达成的交易结果;安全校核情况,电量调减有关信息等。
第一百〇九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反馈,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反馈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成交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2 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意向书)。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本次交易资格。
第十节 月度挂牌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月度挂牌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闭市时间;
(二)次月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分解到日);
(三)次月关键交易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分解到日);
(四)次月区域内全社会、省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五)次月参与市场用户月度总需求;
(六)次月已确定的区域内优先发电合同交易电量计划、已开展的年度交易分月计划预测及输电通道安排(分解到日);
(七)次月区域内月度挂牌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八)已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和购、售电双方需求组织交易,形成无约束出清结果,确定挂牌交易上限。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闭市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挂牌交易开市,日内完成。购、售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挂牌申请,按照规定格式录入购、售电需求电量、电价、违约电量赔偿标准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场主体申报总电量不应超过挂牌交易上限,售电方市场主体应考虑其完成各类合同电量后的交易空间,不得超过其自身发电能力;如按照“时间优先”原则申报交易意愿,购、售双方申报意愿达到挂牌上限后,关闭电力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申报;申报意愿未达到挂牌上限,到达市场闭市时间后,自动关闭电力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申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挂牌交易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在 1 日内对摘牌意向进行汇总,形成无约束的出清结果;并将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并反馈校核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于 1 日内发布月度挂牌交易结果。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市场主体达成的交易结果;安全校核情况,电量调减有关信息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反馈,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反馈成交确认信息,逾期 45 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成交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2 日内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意向书)。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本次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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