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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月度其他交易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月度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一)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和挂牌方式进行,交易最终形成后应签订转让交易合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原则上先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再开展集中竞价(撮合)(挂牌)交易。未成交的剩余电量,按原合同执行;
(二)年度合同分月计划调整可认为是市场主体不变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每月集中组织一次次月合同转让类交易。具有市场成交电量年度合同的市场主体可提出次月合同电量调整意向,具有优先发电电量年度合同的市场主体可提出次月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意向,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执行;
(三)合同电量出让方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合同电量转让意向,电力交易机构在开市的 1 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信息并组织进行双边(或挂牌)交易,电力调度机构在闭市的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通过的执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果,未通过的执行原合同及违约责任。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本次交易资格。
第一百二十条 月度互保交易
(一)根据市场需求,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组织月度互保交易;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闭市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互保开市,并在当日内完成。互保双方签订互保书面意向书,并由一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互保申请,按照规定格式录入互保电量上限、电价等信息和资料,另一方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确认。月内,参与互保交易的市场成员最多进行 2 次互保交易;
(二)互保交易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在 1 日内对互保意向进行汇总,形成无约束交易出清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将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并反馈校核意见;
(三)若月度互保交易结果分项校核未通过,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申报确认时间的先后逆序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或取消该分项互保交易);安全校核通过后发布月度互保交易结果及内容,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反馈,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当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反馈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四)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成交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2 日内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意向书)。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本次交易资格。
第一百二十一条 预挂牌月(日)平衡偏差交易
(一)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主要对次月可能出现的电量偏差,通过预挂牌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补偿价格由低到高 47 排序);
(二)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 25 日左右组织发电企业申报次月预挂牌上下调价格,汇总形成次月上下调价格序列并公布。当价格相同时,增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大到小,减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中标机组。次月未纳入开机组合的机组不参与交易。预挂牌交易上、下调价格上、下限可由市场管理委员会会商确定,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节 跨省跨区电量交易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跨省跨区市场主体涉及新疆区域的注册情况,将相关注册主体信息按月汇总后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备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跨省跨区交易的准入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可选择自主参与或委托电网企业(或交易机构)代理其参与。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交易,并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以适应清洁能源配额机制的建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跨省跨区交易(含电力援疆)可在北京交易平台开展,也可在其他交易平台开展。天中直流配套电源等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的发电企业,纳入受电地区的电力电量平衡,并按受电地区要求参与市场。
第一百二十五条 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年度及以上优先发电合同(含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跨省跨区双边协商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下一年度交易合同(含补 48 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纳入新疆电网年度发电计划,并在“电力援疆”电量计划后安排。
第一百二十六条 跨省跨区交易可分为年度、月度、月内多日和短时支援交易。月内多日、日前、短时支援交易一般为年度交易以外的增量电能交易,可执行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的受电地区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按实际情况收取;新疆区域内根据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平均水平确定,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后执行。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一百二十八条 跨省跨区交易合同(协议)执行的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事故应急支援交易、“电力援疆”年度和月度交易、年度市场化交易、月度市场化交易、月内短期或临时跨省跨区交易。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对交易合同进行调整时,按由低到高次序依次进行。
第十三节 临时交易和紧急支援交易
第一百二十九条 新疆区域电网企业、市场主体可与其他省(市)或新疆区域内电网企业、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双边协商模式开展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一百三十条 新疆电网企业或市场主体可委托电力交易机构事先与其它其他省(市)或区域内电网企业、市场主体约定紧 49 急支援交易的价格及其他事项,在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或备用不足)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约束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紧急支援交易的中标机组排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事后应将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的原因、电量、电价等情况告知电力交易机构,便于交易结算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 安全校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跨省跨区的交易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协调相关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均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涉及本其调度范围内的电力交易安全校核情况。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安全校核基本原则。
(一)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为保障系统整体备用和调峰能力,综合考虑通道受阻、机组辅助服务、区域平衡、新能源消纳等条件后进行;
(二)年度和月度应预留充足的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月度总市场电量与总区内优先保障电量之和不超出月度电网可再生能源总消纳能力,月度市场交易电量与优先保障电量之和不超出其当月发电能力,明确年度分月优先发电量;
(三)火电机组应充分考虑其开机方式、分区方式和集群方式,新能源消纳、电网安全约束、供热约束、调峰调频等后预安排(各)月度开机方式,确定发电企业发电能力上、下限,月度开机方式应满足已确认的供热期和非供热期最小运行方式。供热期和非供热期最小运行方式由电力调度机构确定,并报国家能源 50 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出各机组的电量上、下限,提出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限制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规定向交易机构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分区方式、集群方式及电网运行最小方式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公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安全校核基于预测电量、预测负荷及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设备检修计划等边界条件进行,包括年度安全校核、月度安全校核和临时安全校核等。
第一百三十七条 年度安全校核
(一)校核内容。电网及常规发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校核、调峰能力校核、电网阻塞校核(含定点外送地区发电空间校核、疆电外送能力校核)、电网及发电机组最小运行方式校核、新能源消纳电网承载能力校核等;
(二)数据要求 1.电力调度机构:汇总的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汇总的年度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年度跨区跨省交、直流通道输送能力、年度电网稳定限额; 2.电力交易机构:年度发电计划、年度跨区跨省交易合同及分月安排、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及分月安排等; 3.发电企业: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升压站设备检修计划等; 4.售电企业:汇总的总用电量及分月安排、分月最大和最小 51 用电负荷、月典型用电负荷曲线等,以及重点用户用电量及分月安排、分月最大和最小用电负荷、月典型用电负荷曲线等; 5.电力用户:总用电量及分月安排、分月最大和最小用电负荷、月典型用电负荷曲线等。
(三)数据提供。市场主体应在 11 月 30 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下一年度相关数据,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在 11 月 30 日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下一年度相关数据。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年度交易意向达成后并汇总形成无约束出清电量及分月交易计划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下一年度相关数据;
(四)电力调度机构依据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基础数据制定年度安全校核规则,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备案;
(五)在年度交易组织周期内,调度机构应根据年度安全校核规则和基本原则,对交易机构提供的无约束出清结果进行统一安全校核,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提供书面校核结果,校核结果应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月度安全校核
(一)校核内容。机组开机组合校核、调峰能力校核、电网阻塞校核、新能源消纳电网承载能力校核等;
(二)数据要求
1.电力调度机构:汇总的月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汇总的月度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月度跨区跨省交、直流通道输送能力、月度电网稳定限额;
2.电力交易机构:月度发电计划、月度跨区跨省交易合同及安排、月度直接交易电量及安排等;
3.发电企业:月度机组检修计划、升压站设备检修计划等;
4.售电企业:汇总的总用电量及安排、月度最大和最小用电负荷、月内典型用电负荷曲线等,以及重点用户用电量及安排、月内最大和最小用电负荷、月内典型用电负荷曲线等;
5.电力用户:月度用电量及安排、月内最大和最小用电负荷、月内典型用电负荷曲线等;
(三)数据提供。市场主体应在每月 20 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次月相关数据,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应在每月 20 日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次月相关数据,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意向达成后汇总形成无约束出清电量及分月交易计划的 2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次月相关数据;
(四)电力调度机构依据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基础数据制定月度安全校核规则,并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备案;
(五)在月度交易组织周期内,调度机构应根据月度安全校核规则和基本原则,对交易机构提供的无约束出清结果进行统一安全校核,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提供书面校核结果,校核结果应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临时安全校核
(一)校核的条件。2 台及以上运行机组非计划停运;天中直流、750 千伏交流线路、重要输电断面的 220 千伏线路非计划停运;其它调度机构认为需要时;
(二)校核内容。调峰能力校核、电网阻塞校核;
(三)校核完成后,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校核结果在 1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提交书面校核结果,并将书面校核结果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一百四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安全校核结果一般为 “校核通过”或“校核不通过”,不通过时应明确具体电量和原因,必要时给出调整建议,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对无约束出清电量进行调减,调整的顺序根据交易方式,按照组织时间逆序调整。
(一)如年(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结果校核未通过,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申报时间逆序进行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需调减售电方申报电量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申报时间逆序进行调减;申报时间相同的,按照“新能源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顺序调减;排序相同时,按照申报电量比例调减;对于约定电力曲线的最后调减。年度双边交易调减的电量可作为月度交易的需求,进入月度交易;
(二)如年(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结果校核未通过,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顺序进行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需调减售电方申报电量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顺序进行调减;申报价格相同的,按照“新能源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顺序调减;排序相同时,按照申报电量比例调减;对于约定电力曲线的最后调减。安全校核需调减的电量,作为月度交易需求,可进入月度交易;
(三)如年(月)度挂牌交易结果校核未通过,由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则进行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按照摘牌申报时间依序成交的,按申报时间逆序调减;按摘牌申报电量等比例成交的,按中标电量等比例调减;需调减的电量,作为月度交易需求,可进入月度交易。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实际边界条件发生变化时,电力调度机构应书面通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公示后,重新进行安全校核。第八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第一节 合同类型及签订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电力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跨省跨区交易合同;优先发电权交易合同(购售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新能源发电企业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合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代理购电合同(协议);互保交易合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合同;供用电合同等。电力交易合同按照交易期限分为多年、年度、季度、月度、月内多日交易合同等。按照不同服务种类分为电力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电力调度协议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电力交易合同分为纸质和电子合同两类,市场化交易一般为电子合同(含各类中标通知书、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的承诺书和发布的交易结果等),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签订,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效力。年度及多年交易可签订纸质合同,供用电合同中提供的保底供用电合同须签订纸质合同;特殊情况下的月度和周、日以上交易单也可视为电力交易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电力交易合同书的内容
(一)优先发电交易合同(购售电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月优先发电电量、价格、并网点和计量点信 55 息以及违约责任等,一般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
(二)电力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不可抗力、争议解决、调整和违约、特别约定等,一般为市场主体之间签订;
(三)代理购电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售电企业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务、售电量、售电价格(套餐)、偏差考核分摊等内容,一般为售电公司与用户签订;
(四)供用电合同:
1.电网企业与售电企业(拥有配网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在电网企业户号、输电通道、计量信息、电压等级及对应的用电性质、输电费用,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约定保底供电服务相关内容等;
2. 电网企业与非市场化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电类型、电量、电价和电费等。
(五)电力交易合同为各类交易电量的结算依据,市场主体应在合同签订后的 5 日内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据此开展结算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签订电力交易合同的市场双方每年需与电网企业(配电企业)签订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原则上应集成在交易平台中与电力交易合同同时签订。发电企业和配售电企业应事先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同签订。电力交易市场主体应在交易结果发布次日通过交易平台确认成交信息和电子合同;如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意见,由电力交易机构会 56 同电力调度机构给予解释,否则视为无异议。经确认无异议的交易结果形成合同主要内容,市场主体据此签订合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同解除。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交易合同,合同解除应按照原交易合同形式,签订解除协议。其中,售电企业与其代理电力用户应向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结清费用后,解除三方合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电力调度协议范本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签订后的合同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备案,具体备案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节 合同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月度分解电量和已达成各类月度交易合同,制定月度交易计划。
(一)以最大限度消纳新能源为目标,确定交易计划和运行方式,其中:火电机组月度电网安全约束开机方式、供热安全约束开机方式由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网运行方式商电力交易机构后确定;在冬季供暖期间,按已批准后的供热最小方式确定的原则执行,如调峰能力不满足供热要求时,可启动自备电厂冬季调峰等方案;
(二)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开展的年度交易分解到月度后,在月度交易开展前应确定次月执行电量数值(但需保持交易周期内平衡);在月度交易后,确定次月执行的月度直接交易等计划电量,月度执行后依然超出月度计划的偏差范围(含合同转让和互保协议)的偏差电量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实施细则计算和执行违约处罚;
(三)月度计划中新能源发电企业月度总市场化电量叠加总区域内优先保障电量之和后应不超出月度电网新能源电量总消纳能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交易计划按以下优先级执行
(一)在确保电网安全、保证民生供热和水电下游民生取水的前提下优先新能源发电企业发电;
(二)在保证区域内用电的前提下优先保障跨省跨区交易完成;
(三)区域内非市场化电量优先于市场化交易电量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市场化交易原则上按以下优先级执行
(一)Ⅰ级:多年交易,包括多年交易合同、年度补充合同、转让交易合同;
(二)Ⅱ级:年度交易,包括年度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合同;
(三)Ⅲ级:月度交易,包括月度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合同;
(四)Ⅳ级:月内和月内多日以上交易,包括交易合同及其他。其中,周期长的交易具备滚动调整条件,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先执行周期短的交易。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月度交易计划(含月内调整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并保障交易计划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月度交易计划执行;电力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原则上偏差应控制在 5%以内,超出范围说明原因。市场主体对月度发电计划执行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书面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或跨省跨区合同等,其中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曲线,与合同约定曲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未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合同等,以及优先发电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无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共同承担。
第三节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同电量偏差是指购、售电合同双方在交易周期内(如年度、月度)实际发用电量与合同电量之间的偏差。合同电量偏差可采用合同电量转让、月度合同电量调整、签订互保协议等方式进行事前控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电力市场交易双方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于每月 15 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的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申请,通过交易平台上报电力交易机构,经安全校核后,作为月度交易计划安排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的依据。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长期交易主要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或预挂牌日平衡偏差方式处理合同电量偏差。
第一百六十条 预挂牌月平衡偏差交易:月度交易结束后,通过预挂牌方式确定次月上、下调机组,按照增发补偿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少发补偿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下调机组调用排序。预挂牌交易可根据约束条件申报上、下调价格。每月最后 7 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机组整体合同完成率,判断当月基本电力供需形势。 当电力供需形势紧张时(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大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基于预挂牌确定的机组排序,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上调价格较低的机组增发电量, 其余机组按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当电力需求不足时(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小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优先安排下调价格较低的机组减发电量,其余机组按照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
(一)电力调度机构将发电企业按照并网点通道的阻塞程度划分成若干个不同区域(含集群方式),每个区域内根据发电机组事先申报的上、下调价格进行排序,在考虑电网安全约束和申报机组最大可调发电量情况下,基于同一个发电区域内价格优先的次序原则进行调用,直至满足电网实际需求;
(二)机组各日的上调电量或下调电量进行累加(互抵),得到月度的净增发电量或净减发电量,按照其月度预挂牌价格进行结算。其余机组原则上按日前制定的计划曲线发电,按已签订的合同结算;
(三)月度上下、调电量当月有效、当月执行,不跨月滚动。上调电量不占用机组优先发电和市场化交易合同,下调电量按照机组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分月电量、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分月电量、优先发电分月计划的顺序依次扣减。其中,市场化部分按照先区域内后跨省跨区原则扣减。
第一百六十一条 预挂牌日平衡偏差交易:月度交易结束后,通过预挂牌方式确定次月上、下调机组,按照增发补偿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少发补偿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下调机组调用排序。实时运行过程中,当系统实际用电需求与系统日前计划存在偏差时,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调用相应机组增发或减发电量,保障系统实时平衡。机组各日的增发或减发电量进行累加(互抵),得到月度的净增发电量或净减发电量,按照其月度预挂牌价格进行结算。其余机组原则上按日前制定的计划曲线发电。
第九章 辅助服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鼓励需求侧、高性能储能设备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允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提供辅助服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电企业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机组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调频、自动发电控制、备用、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及黑启动等。
第一百六十四条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建立有利于新能源发电上网的价格和调度机制,根据开展辅助服务效果确定辅助服务计量公式,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根据新疆区域内电力市场情况,分批次、分品种有序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化,逐步放开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品种,采用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主体。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调峰、调频、备用等服务总需求量,各主体通过竞价的方式提供辅助服务。
(一)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提供辅助服务需满足各类辅助服务技术要求,并且与发电企业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电力用户辅助服务费用随电力用户电费一并结算;
(二)电力直接交易双方发用电曲线一致的,对应电量不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剔除直接交易曲线后的剩余发电曲线,对应电量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三)加强需求侧管理。在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推广用电用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响应,积极培育电能服务,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如蓄热电锅炉等),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四)跨省跨区外送交易涉及 “网对网”的发电企业纳入受端地区辅助服务。
第十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一节 计量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电网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应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如新能源发电企业所属汇集站等,可以采取比例分摊方式计算,但应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一百六十七条 同一计量点应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电力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电力用户不同电压等级应分户号计量;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应依照直接交易合同对应的关联户号做汇总统计;对由售电公司代理的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如其计量点存在照明、农业等用电与工业用电混合计量的情况,须按照“定量或定比方式”拆分后,统计其用于直接交易的每个月的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实际用网电量。对增量配电网、园区配电网的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其直接交易电量可逐步过渡到全电量参与模式,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整体参与交易的规则另行制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含汇集站内不同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负荷条件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第二节 结算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七十条 市场主体的可结算电量统计口径,按照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分别统计。发电企业由实际上网电量、优先发电电量、直接交易电量、新能源发电企业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电量、跨省跨区外送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互保电量、月度上下调电量、违约电量等部分组成;电力用户按实际用网电量、直接交易电量、新能源发电企业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电量(对应相应用户)、合同电量转让、互保电量、违约电量等组成。
第一百七十一条 遵循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电量分开解耦结算的原则,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同偏差分开计算。售电公司代理的直接交易用户可逐步过渡到整体打捆计算偏差电量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坚持月结、月清的原则,即按月对合同电量电费和执行偏差进行结算、清算;开展月内短期交易的地区,按交易周期进行电量电费计算,按月结算、清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其中:跨省跨区交易原则上由电力交易机构协调外省交易机构后,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分别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结算依据。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如暂不具备条件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方式不变。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不承担电费结算职能的电网企业也不再承担欠费风险,市场主体可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由电网企业在次月支付;电力用户仍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售电公司按照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和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每次结算规定日期前,电力调度机构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情况说明,由电力交易机构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并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发电企业的新机调试电量和调试电价、差额资金等,单独统计和结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市场主体的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1.发电企业:本月实际上网电量、每笔合同结算电量和电价及违约电量和电价、优先发电电量和电价等;电量电费、上调服务补偿费、下调服务补偿费、偏差考核费用、平均分摊的结算差额或盈余资金、辅助服务费用等。
2.电力用户:
(1)参与直接交易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每笔合同结算电量和电价及违约(偏差考核)电量和电价、输配电费,其他容量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等由电网公司提供;
(2)由售电公司代理的,由售电公司将用户市场化结算电量和电价(或由电网企业直接提供)提电力交电力交易机构,核对汇总后,提交电网企业进行资金结算;其他容量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等由电网公司提供。
3.售电公司: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每笔合同结算电量和电价及违约电量和电价、输配电费等,由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其代理的电力用户每个户号的结算电量、电价等,电力交易机构与电力用户确认后,汇总完成;
4.电网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输配电费用结算单,包括每笔合同输配电电量、电价及违约电量、电价等;跨区跨省市场主体购、售电结算单,包括每笔合同的结算电量和电价及违约电量、电价等;
5.电力调度机构:由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结算数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市场主体接到电费结算依据后,核对并确认,如有异议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视同没有异议。
第一百八十条 电力用户结算的基本原则。合同偏差采用交易周期内清算方式结算,将月度内所有交易电量统一进行计算,其合同执行月度计划周期内实际用网电量与合同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和互保协议后)允许偏差范围为±5%。均执行月度清算,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按照实际用网电量结算;偏差范围以外的电量按本实施细则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其偏差考核费用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全部返还到发电企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售电公司结算原则:
(一)对于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其代理的各用户实际用网电量累加值(分户计量,汇总结算;可分户结算)与合同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和互保协议)偏差按照±5%为允许偏差范围。与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结算和偏差处理相同;
(二)经营配网业务的售电公司,其配网范围内供电的电力用户的电量、电费结算由所属经营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参照已签订的《供用电协议》执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发电企业结算基本原则:
(一)新能源(风电、光伏)和新能源(可调节性和不可调节性水电)上网电量实行保障性收购和市场化交易增加收购的方式执行。
1.参加绿色能源认证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2.新能源发电企业发电侧月度合同执行的实际上网电量与合同电量允许偏差范围±15%、无调节能力水电允许偏差范围±10%,未超出部分,对统一出清电价的(火电与新能源相同电价的)相应调整交易电量的打捆比例,不同电价的,应调整用户侧结算电价(或通过平衡账户解决);超出偏差电量范围以外的违约电量按本实施细则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全部返还到其他发电企业;
3.对新能源打捆比例的结算。按照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等实际执行的电量和已确定的打捆比例对应的电量值进行计算和结算,建立平衡账户或“调整打捆比例”处理。
(二)有调节性水电企业未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其对应的电量和按政府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参加市场化交易的,优先结算优先发电权的电量,其市场化电量按照市场化合同电量完成对应的电量、电价进行结算。与新能源发电企业规则相同,但允许偏差范围为±5%(与火电企业相同);
(三)垃圾掺烧发电企业按国家垃圾掺烧比例政策结算;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实行保障性收购;新能源调峰机组(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未施行市场化交易的部分电量进行保障性收购。以上电量,按政府批复上网电价结算;
(四)热电联产企业 “以热定电”、火电防冻机组,常规燃煤、燃气发电企业的市场化交易电量,按照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结算;非市场化部分电量,按照电网运行需要由优先合同电量按照月度计划执行,上网电量按照政府核定的上网电价结算。其合同执行计划周期(或月度内)内实际用网电量与合同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和互保协议后)允许偏差范围为±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天中直流等外送配套电源企业的结算。优先确定配套新能源发电企业送出电量并结算,再确定配套火电外送电量,扣除配套电源送出电量后,最终确定疆内组织直流外送电量和不同成分完成电量,再按已确定的打捆比例对外送电量进行等比例调整火电(含水电)和新能源出清结果对应的电量进行结算,回购电量单独计算和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电力援疆”发电企业结算。按已确定的打捆比例对外送电量进行等比例调整后,火电(含水电)和新能源出清结果对应的电量进行结算,如新能源送出电量未完成合同(含疆内不同区域内),由疆内其他新能源补足(多发电的企业向受援地区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费);“点对点”地区的火电企业援疆外送电量(火电不足则按全疆未参加“点对点”外送火电装机容量均分,并由多发电的企业向受援地区转让的火电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费);参与电力援疆的疆内火电企业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结算。
第三节 预挂牌月平衡偏差交易结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合约电量将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解耦计算,并按月清算、结算(含合同电量转让互抵和互保协议),如月度偏差电量采取发电企业上调、下调方式和“月度盈亏平衡账户”无法处理时,应尽快启动现货交易。
第一百八十六条 发电企业月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结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发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下调服务补偿费、偏差考核费用、平均分摊的结算差额或盈余资金、辅助服务费用。市场电力用户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偏差考核费用、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发电企业电量首先结算优先发电电量,再次结算市场化合约电量,最后结算偏差电量。其中,Q 为电量;R为电量收入;P 为度电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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