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五十二条(二手车转入登记) 申请机动车从珠三角以外地级以上市迁入珠三角地市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新车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珠三角地市之间互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不得低于迁入地上一阶段执行的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用车买卖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标的物的尾气排放情况,没有约定的合同无效。
跨地市转入粤东西北的二手柴油车,要进行排放检验,检验不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五十三条(在用车排放路检)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维护制度 检验制度)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获得省人民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经计量检定合格。
(三)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
(四)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五)根据国家、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要求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输检验数据。
(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将定期检验结果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监管系统,未上传检验结果或上传的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第五十五条(环保部门对检验机构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以及数据联网核查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范要求建设和维护机动车环保监管系统,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
第五十六条(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的监管) 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七条(检测方法)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在用车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八条(维修和报废政策)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在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内检验三次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排放检验/维护制度 维护制度) 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出具维修凭证,保存维修档案,并在质量保证期内对维修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因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维修的,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传输车辆维修信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车辆维修信息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情况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移动源环保监管系统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安全技术检验系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机动车维修监管系统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主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六十一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等场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节 船舶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对排放控制区的管理要求) 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及对船上焚烧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
第六十三条(提高排放控制标准)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前实施更高的排放控制阶段、更严的排放标准。
第六十四条(对在用船舶尾气排放达标管理要求) 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遵守排放控制区要求;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经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运营。
第七章 面源污染防治
第六十五条(部门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面源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企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活动及运输、违反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活动及运输、市政工程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施工及运输、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和运输、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建筑垃圾堆场、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场、消纳场、填埋场、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已供应未开工的房屋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石取土、矿产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未供应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
(六)水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六条 (制定技术规范,实现信息化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建立扬尘污染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监管对象实现远程信息化监管,并将相关信息与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共享。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合同签订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二)在办理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含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计划的施工承包合同。
(三)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
(四)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第六十八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职责) 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根据承包合同制定具体的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除包括施工工地范围,还应当包括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影响范围内道路的清洁。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每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记录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信息。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十条(行政审批要求) 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否则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条(施工扬尘监管设施要求) 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并清晰显示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设置泥浆池)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
(对特殊地区道路硬底化及道路扬尘的控制)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等区域应当使用混凝土硬底化、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和设置喷淋、喷雾系统等措施。
第七十二条(道路扬尘控制要求) 道路保洁要采用低尘作业道路机械化清扫、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等方式,推广环保高效道路抑尘剂的应用。
第七十三条(运输扬尘控制要求) 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应当全封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未实现全密闭运输或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省在粤运营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我省全密闭要求方可进入我省工地开展装卸工作。
第七十四条(对石棉污染控制要求) 禁止新生产、销售、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对含有石棉作为建材的建筑物进行保养、翻新、拆卸或其他任何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省规范要求进行建筑物拆除或整修前的石棉拆除工作。
第七十五条(码头扬尘控制) 1000吨级以下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防风网、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及以上吨级码头还要建设防风抑尘网和密闭运输系统。
第二节 餐饮污染防治
第七十六条(禁止露天烧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七十七条(服务业大气污染控制) 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监测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至少每半年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一次并保存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七十八条(安装烟道要求) 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居民家庭、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严禁向地下水管道设置排放口。
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含有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必须加装专用烟道。
第七十九条(饮食油烟监管措施) 油烟在线监控、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费用和日常营运费用由餐饮服务经营者负责承担,并应当与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联网。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和异味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油烟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监管平台,对监管对象实现远程信息化监管,并将相关信息与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共享。
第三节 农林业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八十条(推广应用无机溶剂型农药产品) 农业、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应用无机溶剂型农药产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科学选择和使用农药。
第八十一条(清洁种植) 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实施清洁种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治理和生物拦截沟等清洁种植集成技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八十二条(严格产生恶臭气体的环境准入)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当地时间4月23日,山东电建三公司承建的巴林铝厂自备电站EPC项目燃机点火庆典在铝厂控制室举行,业主ChairmanMr.KhaildAlRumaihi、CEOMr.AliAlBaqali出席庆典仪式,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孔令峰受邀出席。庆典仪式上,Mr.KhaildAlRumaihi高度赞扬了公司项目执行团队,他表示,巴林铝厂自备电站作为Alb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0月2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直接消纳光伏、风电、水电等绿电进行生产制造,支持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新能源自备电站等形式就近就地消纳绿电。使用绿电进行多晶硅生产的,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2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直接消纳光伏、风电、水电等绿电进行生产制造,支持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新能源自备电站等形式就近就地消纳绿电。使用绿电进行多晶硅生产的,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445号)成文时间是2021年10月21日,在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是今年6月1日。这绝不是发文需要这么长的时间,猜测是对规划的内容存在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沟通。细读规划内容,果然有让人耳目一新的“猛
近期,利好新能源的政策接连不断,提出了很多新措施。比如,开展新能源电力直供电试点就是其中之一,对此,观茶君进行过简要分析,见《国家发文再次力推,“直供电试点”离落地还远吗?》。(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团队)文章刊出后,有人对观茶君理解的准确性表示了怀疑。不过
日前,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印尼泗水MSE纸厂1x35MW自备电站项目布袋除尘器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告显示,菲达环保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报价339万。详情如下:
4月9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通知》明确,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继续对分
4月9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通知》明确,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继续对分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吉林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300万吨钢配套1x110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自备电站工程核准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20〕41号,详情如下:东丰县发展改革局:报来《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300万吨钢配套1x110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自备电站工程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
日前,广东珠海印发《珠海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其中指出: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坚决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及时退役服役期满煤电机组,推进运行时间长的煤电机组提前退役。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广东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其中指出:鼓励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项目,支持用于替代煤锅炉、窑炉。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按国家要求淘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
近日,湖北省环境厅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文件提出,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14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3家企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动36家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详情如下: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的通知鄂环办〔2025〕10号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2025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2025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26.5微克/立方米。2025年3—12月全区不发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其中提出,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出席发布会,介绍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大气环境工作情况李天威: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
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李天威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启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6—2035年)》编制工作,研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开启“十五五”大气污染防治新征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日前,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公示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共10项。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动铜冶炼发展由产能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能效、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铜冶炼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实施,鼓励新改扩建铜冶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治理范围、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重点任务方面,主要从摸排建档、制定“一群一策”方案、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移动源监管和开展环保绩效提级等6个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及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脱硫脱硝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脱硫脱硝专业委员会田恬、张弘、路光杰。
大唐集团日前发布陕西公司韩二公司1、2、3、4号机组DCS系统国产化改造中标候选人公示,详情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6780000.00元;第二中标候选人: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8900000.00元。
近日,清水川能源二期#4机组圆满完成首次日内启停调峰任务,为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新能源消纳提供了重要支撑。据统计,本次调峰任务为区域电网释放约460万千瓦新能源消纳容量,实现了火电与新能源的共赢互补。为切实保障机组首次日内启停调峰一次成功,公司生产系统组织专项会议,详细规划各项措施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超期服役机组的通告。详情如下:
2025年3月13日11时08分,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1号机组首次并网一次成功,机组各系统状态、参数正常,运行平稳,为机组168小时试运行及投产发电奠定坚实基础。为顺利推进机组整套启动和并网试运工作,崇左公司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和试运指挥部,组织召开启委会和试运指挥部工作会议,督促各参建单
为深入了解新型电力系统火电机组安全可靠运行现状,研究新形势下保障火电机组安全可靠运行的措施,提出推动火电安全发展的政策建议,甘肃能源监管办启动新型电力系统下火电安全可靠运行专题调研。为确保调研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开展,甘肃能源监管办组织省内主要发电企业及甘肃电科院等单位相关专家或工作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山东、广东、安徽再披露一批关停机组名单,整理如下:相关阅读:功勋电厂,关停
3月3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广东省2025年第二批火电机组关停公示,详情如下:广东省2025年第二批火电机组关停公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
2月26日17:00,2月月内交易正式“鸣金收兵”,与1月仅有两轮月内交易不同,2月是2025年四川电力市场进入月度(月内)交易后,第一个燃煤火电参与完整月度(月内)交易的月份。(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全月集中交易呈现出“月初平开震荡,月中冲高,月末回落”的态势,成交均价为
近日,冀北电力科学研究院火电机组新型调频控制技术攻关团队在华润电力(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电厂开展涉网试验分析,应用自主研发的调频稳定控制系统成功抑制了火电机组的功率波动,保障了机组安全。在本次试验中,冀北电科院和电厂试验人员在检查火电机组控制系统历史趋势时发现,3号机组于1月15日13
近日,河南公司技术中心成功自主研发并部署集团级火电机组远程诊断系统,标志着该公司在火电行业智能化转型领域取得了重要突破。该系统依托多年火电设备远程诊断经验和技术监督专家团队,融合神经网络深度学习算法,实现了火电机组设备健康状态的实时监控与预警,显著提升了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效率。同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大唐集团近日发布3个火电项目6台机组的DCS改造招标公告,分别是:陕西公司韩二公司1、2、3、4号机组DCS系统国产化改造招标公告(黑龙江公司)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DCS系统自主可控升级改造招标公告大唐安徽公司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660MWDCS系统自主可控改造工程招标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