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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推进实施《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自治区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编制本计划。
一、年度工作目标
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重点加强各区县PM10和PM2.5源的控制,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到2018年底,市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7.7%,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43微克/立方米。各县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3597.9吨,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28887.5吨。
二、主要任务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大气综合治理,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变化管控,提高治污效能,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和约束性指标完成。
(一)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1.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深化火电、水泥、造纸、印染、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在大气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2018年开展对这些行业达标计划效果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其余行业排查评估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对水泥企业水泥窑、粉磨设备(粉磨站)除尘系统实施提升改造,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进行水泥企业原料堆场密闭化、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厂区道路硬化及保洁,实现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有效控制。(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优化砖厂布局,强化砖厂监管。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4门及以下轮窑、无顶开口等落后窑炉和粘土类烧结砖)的砖瓦窑企业,对仍以轮窑方式生产的企业严禁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巩固砖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在开展全市砖厂气体排放在线监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砖厂在线监控管理,实现砖厂气体排放在线监控设施稳定正常运转,大气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按国家要求建立固定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完成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处罚。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梳理和编制各县区涉气排放企业清单,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对问题突出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对经改造仍无法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2018年7月底前完成桂林市涉气排放企业排查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
5.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开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建立企业清单,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2018年底完成50%以上“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6.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的监控体系,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应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开展化工、制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筛查、监测,建立排污单位名录,确定排放基数。推进重点行业VOCs监测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工业园区VOCs监测监控,加大VOCs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污染治理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燃煤污染
1.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发展风电,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元化能源供应格局。依托桂林市现有的风电、天然气管线资源,大力推进天然气应用,加快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多种新能源联合利用模式。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回收利用。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探索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点状供气模式和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等清洁能源应用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控制燃煤污染。补充、完善桂林市原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适当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有关规定,推进桂林紫竹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严控社会散煤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加强在用机动车的环境监管。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严厉查处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推进市区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委、桂林公路管理局配合)
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源污染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源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工程机械、船舶、农业机械、工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状况,建立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按照国家要求按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严控不达标机械的销售和采购。(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委、市农机局、市铁建办、桂林海事局、桂林公路管理局、桂林船舶检验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配合)
3.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监管,严厉查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道路执法检查,查处机动车冒黑烟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城区道路通行条件,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减少机动车怠速运行尾气排放。(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4.严厉打击非法贩卖汽柴油的行为。集中开展打击利用改装车贩卖汽油、柴油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加油点、油站进行关停取缔。(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5.加强城市交通体系建设和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市、城镇公交网络,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率,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桂林市汽车客运站场布局,加快推进汽车南站、桂林北综合客运枢纽工程(包括长途汽车客运站、旅游集散中心等)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国资委、市交通控股集团配合)
6.查处柴油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开展对高排放柴油货运等车辆综合执法检查,对上路行驶的超标车辆依法查处。对柴油货运车辆超标问题突出的运输企业进行约谈,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配合)
7.加强加油站销售油品质量的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柴油。加强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保障和推广使用力度,内河航运船舶全面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品的供应保障和监督执法。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配合)
(五)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1.严格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继续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所有建筑工地应全面设置封闭式围挡,裸露土方和堆放物料必须实施覆盖,工地出入口、场内道路实施硬化并及时清洗,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确保车辆洁净后上路,土方施工实行湿法作业,严禁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对不按相关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工地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市住建委牵头,市工信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严控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的执法监管,严厉处罚未覆盖、超载、沿路抛撒等违法违规行为。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确保洒水完成率达100%。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恢复路面。(市城管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
3.加强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治理。所有露天堆场、大货车停车场等地面须硬化处理,划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堆场应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洒水喷淋等设施,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六)推进生活领域大气污染防治
1.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加强露天烧烤摊点常态化管理,推广使用无烟烧烤设备,全面取缔造成环境污染的露天烧烤。(市城管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推进露天焚烧整治和秸秆综合利用。加强露天焚烧管控,落实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行为。严格执行《广西乡村清洁条例》,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监管,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强化禁止露天焚烧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市环保局、市城管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出台《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广泛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因地制宜编制辖区具体企业限产或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秸秆禁烧等应急减排清单,细化管控措施,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求的时间完成新修订预案的上报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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