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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2018-08-22 09:39来源:住建部关键词:建筑电气电气设备电气行业标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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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雷与接地

10.1 防雷

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54m~100m或19~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3 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金属导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

10.1.4 住宅建筑屋顶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

10.2 等电位联结

10.2.1 住宅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10.2.2 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水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管、金属散热器、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

10.2.3 等电位联结线的截面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10.2.3 等电位联结线截面要求

注:1 ①为铜材质,可选用裸铜线、绝缘铜芯线。

2 ②为铜材质,可选用铜导体、裸铜线、绝缘铜芯线。

3 ③为钢材质,可选用热镀锌扁钢或热镀锌圆钢。

10.3 接地

10.3.1 住宅建筑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的要求。

10.3.2 住宅建筑套内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1 固定家用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金属外壳;

2 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家居控制器的金属外壳;

3 缆线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4 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10.3.3 接地干线可选用镀锌扁钢或铜导体,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

10.3.4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每隔3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11 信息设施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住宅建筑应根据入住用户通信、信息业务的整体规划、需求及当地资源,设置公用通信网、因特网或自用通信网、局域网。

11.1.2 住宅建筑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个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安装空间。

11.1.3 住宅建筑的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插座的设置数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

11.1.4 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的规定。

11.1 有线电视系统

11.2

11.3 住宅建筑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且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当地有线电视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1.3.1 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分配交接。

11.3.2 住宅套内宜采用双向传输的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应暗装,且电视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1.0m。

11.3.3 每套住宅的电视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次卧室宜装设电视插座。

11.3.4 住宅建筑有线电视系统的同轴电缆宜穿金属导管敷设。

11.4 电话系统

11.3.1 住宅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电话系统宜采用当地通信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1.3.2 住宅建筑的电话系统宜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电话系统宜与信息网络系统合用进户线每套住宅的电话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1.3.3 住宅套内宜采用RJ45电话插座。电话插座应暗装,且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卫生间的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0m~1.3m。

11.3.4 电话插座缆线宜采用由家居配线箱放射方式敷设。

11.3.5 每套住宅的电话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起居室、主卧室、书房应装设电话插座,次卧室、卫生间宜装设电话插座。

11.4 信息网络系统

11.4.1 住宅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宜采用当地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1.4.2 住宅建筑的信息网络系统应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信息网络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2芯光缆进户线,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1.4.3 每套住宅内应采用RJ45信息插座或光纤信息插座。信息插座应暗装,信息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

11.4.4 每套住宅的信息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书房、起居室、主卧室均可装设信息插座。

11.4.5 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间、电信间可合用,也可分别设置。

11.5 公共广播系统

11.5.1 住宅建筑的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使用要求,分为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1.5.2 背景音乐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住宅建筑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

11.5.3 当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且当火灾发生时,应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

11.5.4 室外背景音乐广播线路的敷设可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地下排管等敷设方式。

11.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1.6.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1.6.2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能对住宅建筑内的居民或来访者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及查询等功能。

11.6.3 信息显示屏可根据观看的范围、安装的空间位置及安装方式等条件,合理选定显示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种输入接口方式。信息显示屏宜采用单向传输方式。

11.6.4 供查询用的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显示屏,应采用双向传输方式。

11.7 家居配线箱

11.7.1 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

11.7.2 家居配线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的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0.5m。

11.7.3 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0m处应预留AC220V电源接线盒,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面板底边平行,接线盒与家居配线箱之间应预埋金属导管。

11.8 家居控制器

11.8.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可选配家居控制器。

11.8.2 家居控制器宜将家居报警、家用电器监控、能耗计量、访客对讲等集中管理。

11.8.3 家居控制器的使用功能宜根据居民需求、投资、管理等因素确定。

11.8.4 固定式家居控制器宜暗装在起居室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11.8.5 家居报警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和入侵报警,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2、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8.6 当采用家居控制器对家用电器进行监控时,两者之间的通信协议应兼容。

11.8.7 访客对讲的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 12信息化应用系统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管理(及运行维修记录)、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12.2 信息公共服务系统

12.2.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12.2.2 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宜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并应建立数据资源库,向住宅建筑内居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

12.3.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

12.3.2 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电梯控制、消费管理等功能,并宜增加与银行信用卡融合的功能。对于住宅建筑管理人员,宜增加电子巡查、考勤管理等功能。

12.3.3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系列软件。

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2.4.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2.4.2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应能保障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12.5 家居管理系统

12.5.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家居管理系统。

12.5.2 家居管理系统应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管理需求和住宅建筑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和管理。

12.5.3 家居管理系统宜综合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家庭信息管理、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物业收费、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信息发布等系统。

12.5.4 家居管理系统应能接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社区发布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应能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传送报警信息。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13.1.2 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2.1 智能化住宅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给水与排水系统;

2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公共照明系统;

3 监测各住宅建筑内电梯系统;

4 监测与控制住宅建筑内设有集中式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5 监测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

13.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蓄水池(含消防蓄水池)、污水池水位进行检测和报警。

13.2.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进行报警。

13.2.4 直接数字控制器(DDC)的电源宜由住宅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

13.2.5 住宅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及功能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13.3.1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可采用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传输。

13.3.2 有线网络进户线可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3.3.3 距能耗计量表具0.3m~0.5m处,应宜预留接线盒,且接线盒正面不应有遮挡物。

13.3.4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有源设备的电源宜就近引接。

14 公共安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1.1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应急联动系统。

14.1.2 住宅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有关规定。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2.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4.2.2 建筑高度为27m~54m当10层~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

14.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3.1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表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

14.3.3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2)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2)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

14.3.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访客呼叫机和室内用户接收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

2)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3) 访客对讲系统应具有可视功能,室内分机机应能显示由主机摄取的图像。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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