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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2018-08-22 09:39来源:住建部关键词:建筑电气电气设备电气行业标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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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第4.3.3条规定: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下面举例一台1600kVA变压器能带多少户住宅?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1)单相配电300(三相配电900)基本户数及以上时,每户的计算负荷为:

Pjs1= Pe˙Kx=3x0.3=0.9(kW)

Pjs2= Pe˙Kx=4x0.26=1.04(kW)

Pjs3= Pe˙Kx=6x0.26=1.56(kW)

式中:Pjs-每户的计算负荷(kW);Pe-每户的用电负荷量(kW);Kx-表1中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3)一台1600kVA变压器可带住宅的户数:

A1= Pjs4/ Pjs1=856.8/0.9=952x3=2856(户)

A2= Pjs4/ Pjs2=856.8/1.04=823x3=2469(户)

A3= Pjs4/ Pjs3=856.8/1.56=549x3=1647(户)

以上数据是按900户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每户用电量为3 kW时,需要系数取0.3,每户用电量为4 kW和6 kW时,需要系数取0.26,且考虑三相负荷为平衡时进行计算的。实际工程中三相负荷不可能完全平衡,住宅户型不可能是一种,K2系数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性质取值也有所不同,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户型用电量大,表1中的需要系数宜取下限值,户型用电量小,表1中的需要系数宜取上限值。如设计的住宅均为A套型或A套型占60%以上时,900户及以上的住宅建筑需要系数可取表1中上限数值0.3进行计算。

住宅建筑方案设计阶段采用15 W/m2~50W/m2 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进行计算时,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取其中合适的值,不用再乘以表1中的需要系数值。

4 配变电所

4.2 所址选择

4.2.1 住宅小区里的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别墅等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时,集中设置配变电所经济合理。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的单栋住宅建筑时,宜设置变电所,配变电所可设在住宅建筑的附属群楼里,如果住宅建筑内配变电所位置难确定,可设置成室外配变电所。室外配变电所包括独立式配变电所和预装式变电站。

4.3 变压器选择

4.3.2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4.3.5条强制性条文:“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从安全性考虑规定本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4.3.3 预装式变电站最大容量的选择,各地供电局没有统一的规定,GB50053《10kV《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修订稿中规定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125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供电半径一般为200m~250m。

住宅建筑的变压器考虑其供电可靠、季节性负荷率变化大、维修方便等因素,宜推荐采用两台变压器同时工作的方案。比如一个别墅区,如果计算出需要选用一台1250 kVA的变压器,可改成选用两台630kVA的变压器。

5 自备电源

5.0.1超高层住宅建筑在火灾时疏散难度高、疏散时间长、灭火难度大。因此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故本规范对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的作此规定。

目前上海等地的电力公司已可提供移动发电机组应急服务,高层住宅停电期间时可提供临时用电,以满足消防、电梯等重要负荷的用电需求。因此,当未设固定安装的柴油发电机组时,也可在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低压母线处预留外接临时电源所需的接口及移动发电设备停放空间。应当注意的是,“接口”包括外部临时供电电缆的连接端口、必要的开关设备以及电缆进线管道等配套设施。

因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火灾时定义为特级保护对象。要保障居民安全疏散,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和供配电系统等。当市电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供电时,如果没有自备电源,火灾时会发生危险,平时会给居民带来极大的不便。考虑到种种综合因素,本规范作出了宜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规定。

选用柴油发电机组还有一好处是战时可作为市电的备用电源。

5.0.3考虑到市场上蓄电池的过电流承受能力不足、使用寿命过短以及自燃风险等等因素,故不建议将应急电源装置(EPS)作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风机等电动机类负载的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装置(EPS)不宜作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风机等电动机类负载的应急电源。

6 低压配电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6.3.2 由于住宅低压配电系统中大量使用单相用电设备,极易发生三相不平衡的状态。 低压配电系统在TN-C-S、TN-S和TT接地型式时,由于中性线发生断线、中性线端子松脱等故障将导致低压配电系统中性点电位偏移,电位偏移过大,不仅会烧毁单相用电设备,引起火灾,甚至会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引起火灾。,故应设置过、欠电压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如果采用手动复位保护措施。因自恢复功能不属于用电安全保护范畴,故本次修编不再要求具备自恢复功能,是否采用自恢复式,可根据项目需求确定。过、欠压保护措施可采用过、欠电压保护器。,对于户内无人或有老幼病残的住户既不方便也不安全,所以本规范规定了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7.2 导管布线

7.2.5 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卫生间,按离水源从近到远的距离分为0、1、2、3三四个区,三四个区的具体划分参见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GB 16895.13-201202 IEC60364-7-701:20061984。

条文中的线缆导管包括电源线缆的暗敷和明敷方式。

7.2.7结合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体特征及电气管线敷设的特点,对住宅套内电气管线的敷设做出了规定。

7.5 室外布线

7.5.1电缆直埋的电缆数量,《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2.2条规定35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少于6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8.7.2条规定为小于或等于8根。本规范根据住宅建筑的特性及上述条款规定为小于或等于6根。

7.5.2根据近年来全国各地室外电缆敷设工程应用中较多采用电缆排管等敷设方式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电缆排管敷设、电缆隧道敷设等敷设方式的电缆根数范围做了推荐性的调整。

7.5.4 距住宅建筑外墙3m ~5m处设电缆井是为了解决室内外高差,有时3m ~5m让不开住宅建筑的散水和设备管线,电缆井的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5.5在设有地下室的住宅工程的设计中,存在电气专业的室外进线未采取防水措施导致渗水的情况,因此在电气管线进入住宅建筑地下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7.5.6为便于设计人员设计住宅小区室外管线路由,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3.5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和《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第3.0.3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精简,融合成本规范的表7.5.65-1和表7.5.65-2,供设计人员使用。

如果受地理条件限制,表中有些净距在采取措施后,可减小。具体做法和净距值可参见上述两本国家现行规范。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8.2 电梯

8.2.7 就近引接的电源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高度不能以电梯基坑为参考面,应该高出电梯到达的最底层建筑平面。插座的防水盖板要求插上插头后也需要满足IP54的防护等级要求。。

8.4 家居配电箱

8.4.1 家居配电箱底距地不低于1.6m是为了检修、维护方便。家居配电箱因为出线回路多,又增加了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单排箱体可能满足不了使用要求。如果改成双排,家居配电箱底距地1.8m位置偏高不好操作。建议单排家居配电箱暗装时箱底距地宜为1.8m,双排家居配电箱暗装时箱底距地宜为1.6m;家居配电箱明装时箱底距地应为1.8m。家居配电箱不应安装在有积水可能的墙体上,外墙上也有积水的可能,应尽量避免。

8.4.2 家居配电箱按照实际应用规定了最基本的配置,家居配电箱的设计与选型不应低于此配置。空调插座的设置应按工程需求预留;如果住宅建筑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空调的插座回路应改为风机盘管的回路。家居配电箱具体供电回路数量可参照下列要求设计:

1 三居室及以下的住宅宜设置一个照明回路,三居室以上的住宅且光源安装容量超过2kW时,宜设置两个照明回路;

2 起居室等房间,使用面积等于大于30m2时,宜预留柜式空调插座回路。

3 起居室、卧室、书房且使用面积小于30m2时宜预留分体空调插座。使用面积小于20m2时每一回路分体空调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个;使用面积大于20m2时每一回路分体空调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个。

4 如双卫生间均装设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每个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卫生间的照明宜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

如果住宅套内厨房、卫生间均无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和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及卫生间的照明可采用一个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回路供电。

5 家居配电箱并不考虑电动车充电设施的用电回路。

8.4.3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5.4条强制性条文:“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为保障居民和维修维护人员人生安全和便于管理,制定本强制性条款。

家居配电箱内应配置有短路、过负荷过流、过载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

考虑到插座使用的不确定性,所有插座回路均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不允许采用一个4P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多个单相插座回路。不同波形的剩余电流应该使用不同类型的RCD来提供保护,在剩余电流含有直流分量时,剩余电流保护器根据动作特性分为AC型、A型、F型、B型。鉴于目前绝大多数家用电器的内部都有整流电路,经过降压后为控制面板提供工作电源,这类负载发生漏电后,剩余电流的波形不再是正弦波,而是含有脉动直流分量的波形,传统的AC型漏电将不能确保动作,造成较大的事故隐患。故对于有整流电路而没有变频电路的用电器具回路,应采用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而对于同时含有单相输入整流电路和变频电路的用电器具回路,应该使用F型的RCD保护;而对于同时含有三相输入整流电路和变频电路的用电器具回路,则应该使用B型的RCD保护。除上述情况外,均可以使用AC型RCD。

除壁挂分体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每套住宅可在电能表箱或家居配电箱处设电源进线短路和过负荷保护,一般情况下一处设短路、过负荷过流、过载保护,一处设隔离器,但家居配电箱里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必须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且具有隔离功能。单相电源进户时应选用双极开关电器,三相电源进户时应选用四极开关电器。

8.4.4 安装在户内阳台、挑板等处的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即使不采用插座供电,考虑到检修、维护以及人员已触及等因素也需要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5 其他

8.5.1 除有要求外,起居室空调器电源插座只预留一种方式;厨房插座的预留量不包括电炊具的使用,即家居做饭采用电能源。由于客厅的面积大小相差较大,除规定客厅至少设置4个插座外,还应该考虑插座之间的间距,房间较大时,为减少插座的间距,需要适当增加插座的数量。潮湿场所的插座安装高度1.5m,但考虑到卫生间座便器需要电源的情况越来越多,其电源插座在2区外时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插座,可小于1.5m,但不宜小于0.5m。

8.5.2 单台单相家用电器额定功率为2kW~3kW时,电源插座宜选用单相三孔16A电源插座;单台单相家用电器额定功率小于2kW时,电源插座宜选用单相三孔10A电源插座。家用电器因其负载性质不同、功率因数不同,所以计算电流也不同,同样是2kW,电热水器的计算电流约为9A,空调器的计算电流约为11A。设计人员设计时应根据家用电器的额定功率和特性选择10A、16A或其他规格的电源插座。

表8.5.1序号58中单台单相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用途单一,这些家用电器不是用电量较大,就是电源插座安装位置在1.8m及以上,不适合与其他家用电器合用一个面板,所以插座面板只留三孔。

9 电气照明

9.2 公共照明

9.2.2 供应急灯的电源插座除外。

9.2.3 人工照明的节能控制包括声、光控制、人体感应控制、智能控制等,但住宅首层电梯间应留值班照明。住宅建筑公共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光源可选用LED光源白炽灯。因开关灯频繁的场所选用紧凑型荧光灯,会影响其寿命并增加物业管理费用。在应急状态下,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集中点亮可采用手动控制,控制装置宜安装在有人值班室里。

9.2.4 住宅建筑的门厅或首层电梯间的照明控制方式应采用无障碍设计,满足所有使用者的需求,可采用红外感应或微波感应作为照明控制。,要考虑残疾人操作方便。至少有一处照明灯残疾人可控制或常亮。

9.3 应急照明

9.3.1住宅建筑一般按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扣除居住面积,住宅建筑每层公共交通面积不是很大,如果按每层每个防火分区来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显然不是很合理。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殊性及火灾应急时疏散的重要性,建议住宅建筑每4-6层设置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每层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一个从应急照明配电箱引来的专用回路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9.3.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照明可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或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并应符合现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相关要求。

本条款根据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第9.2.3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征求意见稿第12.3.4 条编写。

9.3.3 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均设防火门,楼梯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楼梯间采用不同回路供电是确保火灾时居民安全疏散。如果每层楼梯间只有一个应急照明灯,宜1、3、5…层一个回路,2、4、6…层一个回路;如果每层楼梯间有两个应急照明灯,应有两个回路供电。如住宅建筑公共区域(不含楼梯间)照明灯数量不大于4个时,应急照明系统可兼做公共照明,应满足正常照明照度。

9.4套内照明

9.4.4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为了保障人生安全。为卫生间照明回路单独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可靠,但不够经济合理。卫生间的照明可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这样设计既安全又经济,缺点是发生故障时,照明没电,给居民行动带来不便。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浴霸可与卫生间的照明同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 防雷与接地

10.1 防雷

10.1.1住宅建筑的防雷分类见表3。

表3 住宅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010第3.0.3条强制性条文制定本强制性条款。《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10款只对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做出了规定,本规范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及住宅建筑的特性,对住宅建筑的高度及层数也做出作出了规定,不再对层数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居民的人生安全。

10.1.2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4条强制性条文制定本强制性条款。《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4条第3款只对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做出了规定,本规范在此基础上,根据住宅建筑的特性对住宅建筑的高度及层数也做出作出了规定,不再对层数和年预计雷击次数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居民的人生安全。

11信息设施系统

11.2 电话系统

用户电话交换机(PABX)可分为普通用户电话交换机(PBX)、综合业务数字用户电话交换机(ISPBX)、IP用户电话交换机(IP PBX)、软交换用户电话交换机等。住宅建筑电话系统至少满足普通用户电话交换机(PBX)的功能,其他功能由当地通信运营商和建设方确定。

11.3.2住宅建筑的电话系统采用综合布线系统,以适应信息网络系统的发展要求,满足三网融合的要求。电话系统进户线宜与信息网络系统进户线合用。为维护方便,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电话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是针对电话电缆或5e及以上等级的4对对绞电缆而言,如果采用光缆进户,有一根多芯光缆即可。

通信系统三网融合后,光缆可进户也可到桌面,为维护方便,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1.3 信息网络系统

11.4.2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的规定,信息网络系统进户线采用1根2芯光缆,为维护方便,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信息网络系统进户线应选用5e类及以上等级的4对对绞电缆或光缆。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3.3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13.3.1住宅建筑的能耗计量系统,应根据各地的实际管理要求采用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或预付费IC卡表。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宜由能耗计量表具、采集模块/采集终端、传输设备、集中器、管理终端、供电电源组成。有线网络包括:RS485总线、局域网、低压电力线载波等。

14 公共安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将“应急联动系统”改为“应急响应系统”。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2.1 增加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4.2.2 住宅建筑分类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一致。

14.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群要求每栋楼都要设消防控制室,其他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群应按规范要求设消防控制室。住宅小区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要求24小时专业人员值班,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需增加专业人员值班、增加系统维修维护量、增加运营成本。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及声光警报装置的设置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一致。

14.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3.5

1 根据GB/T 31070.1-2014 《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主机即为访客呼叫机,室内分机即为用户接收机。室内分机有多种类型,最基本的是双向对讲、开门锁,目前新建住宅建筑很多基本已经安装了彩色可视对讲分机,也有的已经安装了家庭控制器。建议投资商根据居民需求及技术发展,合理选择室内分机类型。第3款增加了访客对讲系统的可视要求。

15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所指的机房是指住宅建筑内为各弱电系统主机设备、计算机、通信设备、控制设备、综合布线系统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提供安装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的建筑空间。住宅建筑的机房主要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2013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引用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已修编为《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已不适用于本规范所指的住宅的机房工程,因此做相应修编。住宅建筑由于空间紧张,维护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住宅建筑的机房宜采用节地、节能、维护工作量少的机房型式。

15.1.2 机房是指住宅建筑内为各弱电系统主机设备、计算机、通信设备、控制设备、综合布线系统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提供安装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的建筑空间。根据机房所处行业/领域的重要性、经济性等,《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规范》GB50174-2008将机房从高到低划分为A、B、C三级。2013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引用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已修编为《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已不适用于本规范所指的住宅的机房工程,因此做相应修编。

15.2.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15.3.1 弱电间是指敷设安装楼层弱电系统管线(槽)、接地线、设备等占用的建筑空间。弱电间/弱电竖井检修门的尺寸参见本规范第7.4.3条的条文说明。

15.3.2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公共通道作为检修空间时,弱电竖井的净进深不宜小于 0.35m。

15.3.3 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公共通道作为检修空间时,弱电竖井的净进深不宜小于 0.6m。

15.3.4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墙壁耐火极限及预留洞口封堵等要求可参见本规范第7.4节里的相关条款及条文说明。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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