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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秋冬季前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炭、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秋冬季行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应急运输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低于国四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唐山港、秦皇岛港、黄骅港全面禁止柴油货运汽车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市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级政府要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政治责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和《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部署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县(市、区)环境监测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环保工作机构,实现乡镇(街道)环保所全覆盖,配备专职网格监督员,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各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牵头部门:省大气办,责任部门:省编委办,省有关部门)
(二)健全法规标准技术体系。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健全与法律法规配套的政策体系和制度措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完成《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通过制定政府规章等形式,提升重要措施和制度的行政效力。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结合大气环境管理和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完善减排标准体系。建立工业污染源超低排放地方标准体系,以钢铁、焦化等行业为重点,制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地方标准,并逐步扩大行业范围。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印刷、木制家具、制革及毛皮加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和恶臭异味气体排放控制地方标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制改革有关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企业证后监管和常态化核查,规范排污行为;完善排污许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与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交易制度对接。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编制省、市、县高精度、高分辨率、涵盖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清单,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传输通道城市用好国家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总理基金项目,加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跟踪研究,科学提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常态化开展城市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建立详实精准的污染源清单,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加强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等研究。推动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实施,提升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技术供给能力。(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法制办、省质监局,责任部门:省人大法工委、省科技厅)
(三)强化经济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强化专项资金统筹,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优先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攻坚任务实施,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控执法能力建设。组织邯郸、邢台、沧州、张家口市争取国家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加大对退“后十”任务城市的政策倾斜力度。完善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参照“气代煤”“电代煤”取暖补贴办法,对光伏、地热等清洁取暖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环保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政策。省、市要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建立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拉动作用,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增强能源保供能力,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价格政策和补贴政策,将居民“煤改气”气量纳入居民用气指标,执行居民门站价格;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争取国家政策性补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高耗能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序扩大执行行业范围,鼓励各市提高加价标准。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用煤权、用能权、钢铁产能指标使用权等约束性资源交易制度。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四)健全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完善市、县、乡、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省级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各市同步建设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建立覆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2018年全面建设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每个站至少监测SO2、PM2.5两项指标),实现全省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2018年10月前,按市域实施乡(镇)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制度,对空气质量持续排名靠后的乡镇(街道)实施奖惩问责制度。2019年,在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增加NOX、PM10、CO、O3等监测因子,实现监测项目全覆盖;2020年,建成2个省级空气质量背景站,增加负氧离子等生态指标,开展对华北地区大气本底值变化研究。建立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在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18年底前,在全省197个工业园区和4个港区作业区新建16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现对工业园区和港口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定期考核。传输通道城市和其他臭氧污染严重的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2018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范围,扩大排污口在线监测企业覆盖面,到2019年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气排放工业企业(含VOCs排放重点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形成覆盖省、市、县、乡和企业的监控体系。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强技防手段和日常巡查,保障空气质量监测和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质量,建立责任追溯制度,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五)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将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全省大督查工作体系,作为重要督查内容,持续跟踪督查。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并适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充分发挥省环境保护厅六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作用,聚焦督政主责,强化监察主业,对各市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和日常监察,列席驻地政府有关会议,深入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提出大气污染治理的监察建议,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落实治污责任。创新督察督办方式,完善“督察、交办、复查、问责”四步工作法,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问责清单,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挂账督办、动态更新和办结销号管理,对发现的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彻底整改以及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从严从重提出问责建议。各市、县要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所辖区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有关治理要求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牵头部门:省大气办,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大环资委)
(六)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惩治力度。坚持铁腕治污,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问题的执法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强化排污者责任,依法严惩重罚环境违法企业,有效提升企业自觉治污、自觉减排、自觉守法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统筹全省环境执法力量,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统筹指挥的环境执法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作用,常态化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巡回执法;建立市、县环境执法责任管理体系,建立环境违法企业清单、处罚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对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公开曝光,有效扩大环境执法边际效应,最大限度发挥执法效能。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执法队伍装备水平,整合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水平。(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财政厅)
(七)严格实施考核奖惩问责。实施《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市、县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制定各市、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并公开目标完成情况。制定《河北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加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各市及县(市、区)实施综合考核,对考核“优秀”等次的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区域限批,取消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完善大气污染治理量化问责办法,制定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创先争优激励机制和奖励方案,对完成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任务、考核优秀的市县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表现优异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表彰奖励。(牵头部门:省大气办,责任部门: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构建全民共治格局。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报道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加密新闻发布频次,规范工作机制,建立省、市两级“打赢蓝天保卫战”新媒体矩阵,形成上下互通、密切协作、同频共振的新闻宣传格局。在新闻媒体曝光突出问题,宣传攻坚举措,采取“伴随式采访”和问题式报道,做好典型宣传和舆论监督,讲好河北“打赢蓝天保卫战”故事。强化舆论引导,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与健康防护知识,建立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预期。加强法制宣传,深入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切实加强全民、全社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法治意识,增强依法治污的自觉性、自律性。(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强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信息。(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加强社会参与。搭建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创新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推行工业企业环境宣传教育规范化建设,开展工业企业“环保领跑者”、“最美蓝天卫士”推选展示活动,引导绿色生产。推进工业企业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完善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制度。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绿色创建活动,大力推行绿色消费,提倡绿色居住,倡导绿色出行,构建全民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格局。(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妇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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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实现稳定达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减排9108吨、6266吨。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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