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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场成员
2.1概述
1. 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
2. 有关省(市、自治区)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应配合开展省间交易工作。
2.2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政府电力管理、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程、规定。
2. 根据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管理职责范围,服从统一管理。
3. 按细则参与省间交易,签订和履行省间各类交易合同。
4.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5. 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下达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
6.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7.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3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细则参与省间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提供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等。
2.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3.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配合安排用电。
5. 遵守相关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6.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4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细则参与省间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2.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3.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6. 具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配合安排有序用电。
7. 遵守相关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规定,配合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8. 对于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所在省(市、自治区)标准,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相关标准。
9. 对于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所在省(市、自治区)标准,按需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10.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5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政府电力管理、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障经营范围内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2.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作为输电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严格履行,并对其管辖的输、变、配电设备进行运行管理、检修维护。
3. 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省间政府框架协议、国家下达的年度跨区跨省优先发用电计划,签订并执行厂网优先发电合同,并承担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保底供电职责。
4. 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结算、收费、支付等各类供电服务,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并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5. 在优先发购电和购电侧完全放开前,电网企业作为购电方市场主体代理优先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进行省间购电,受其他用户或发电企业委托代理购(售)电方参与省间交易,签订和履行达成的交易合同,承担省间电力交易的保底供电职责。
6. 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口表计量、电网规划、输电通道投运计划、输电价格方案、抽蓄电站抽水电量价格上限等信息,并按规定向市场主体披露有关信息。
7.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6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 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 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调度技术支持系统。
3. 按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安全校核,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校核结果及理由、电网设备停电检修安排、输电通道输电能力等信息,配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4.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5. 经国家相关部门授权,在特定情况下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6.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等相关信息。
7.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7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细则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组织和管理多年、年度、季度、月度及月内多日等各类省间交易。
2. 拟定细则,并配合相关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3. 管理省间交易合同,组织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和各类市场化交易合同。
4. 根据省间交易合同编制年度交易计划和月度交易计划。
5. 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及退出管理。
6. 负责提供电力交易结算凭证及相关服务。
7. 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负责省间交易平衡分析预测。
8. 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并立即向相关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报、备案。
9. 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
10.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11. 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按授权对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报告。
12.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8有关省(市、自治区)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
1. 有关省(市、自治区)电力交易中心应配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场主体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发布等省间交易相关的交易服务工作。有关省(市、自治区)电力调度机构应配合国调中心做好安全校核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电网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等工作。
3. 市场准入和退出
3.1准入和退出条件
3.1.1准入条件
1.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2. 市场主体资格釆取注册制度。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及开展业务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准入条件,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3.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按政府发布的交易主体动态目录进行注册,售电公司按《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和开展业务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
4. 原则上,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全部电量进入市场,鼓励发电企业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取消目录电价。
5. 具体可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名单或范围,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3.1.1.1.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 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 政府明确跨省消纳的发电企业、纳入省政府市场交易主体动态目录的发电企业,以及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同意的可参与省间交易。
4. 发电企业可委托电网企业代理参与省间交易,其中小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企业也可委托发电企业代理,委托必须签订委托协议。
5. 自备电厂暂不参与省间交易。
3.1.1.2.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 列入省(市、自治区)政府市场交易主体动态目录。
2. 符合囯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 委托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省间交易的电力用户,委托必须有委托协议。
3.1.1.3.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2. 完成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手续,并列入开展业务所在省(市、自治区)准入售电公司名单。
3.1.2退出条件
1. 市场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经相关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核实后,应进行整改:
(1)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 严重违反市场规则。
(3) 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4) 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5) 未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义务。
(6)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2. 拒不整改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强制退出市场,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
3. 退出省间交易的市场主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参与省间市场交易权限进行注销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应按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则上3年内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自愿退出的市场主体,应按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则上2年内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4. 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4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国家能源局或相应派出机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以及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等相关方。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5. 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应至少提前4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3.2市场注册管理
1.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建立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
2. 市场主体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的交易主体类别,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相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4) 公司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 发电企业提交所有机组的详细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机组装机容量、最大出力、最小出力等。
(7) 发电企业还需提交有关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技术条件满足电力市场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具备符合计量规则的计量设备,具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接入条件,数据网络满足电力二次安全防护条件;接入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终端设备或系统满足电力二次安全防护条件;电厂需提供远动信息接入及AGC控制能力,并符合所属专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并网调度协议》的要求。
(8) 售电公司提交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资产总额、拟售电量规模、配网有关情况及关联电力用户有关信息(如有)。
(9) 电力用户及其用电单元提交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电地址、接入电压、计量关口等。
(10) 电网企业提交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范围、最高电压等级、电网接线图等有关信息。
3.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自市场主体提交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曰内受理或发出补正通知:
(1) 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应通知申请单位已经受理。
(2)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单位补齐;申请单位必须自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全资料,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补充注册申请内容。
(3)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单位修改和补充;申请单位必须自通知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申请单位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4)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对不予注册的,应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 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已经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市、区,下同)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与各省电力交易机构的信息交互实现市场主体信息共享。
5. 只参加省间交易的市场主体直接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同时参加省间交易和省内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自愿选择在北京电力 交易中心或所在省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无需重复注册;售电公司 注册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和《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试行)》执行。
6. 对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的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请复议。
7. 已通过注册的市场主体,应办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技术认可的数字交易证书,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所在省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 力交易平台为每一市场主体分配交易权限。
8. 市场主体注册变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可向原注册地交易中心提出注册变更申请,售电公司注册变更须按照《售电公司市场注 册规范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有关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注 册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 因新建、扩建、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导致市场主体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发生变化的。
(2) 企业更名、法人变更的。
(3) 企业主要产品类型更换的。
(4) 发电企业通过设备改造、大修、变更等,关键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
(5) 企业银行账号变更的。
(6) 其他与市场准入资质要求相关的信息变更等。
9.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注销其市场主体资 格:
(1) 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发生破产、关停等变化,应通过电力交 易平台提出申请,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核实后,报原注 册地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 对违反市场规则、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 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并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其处罚, 由原注册地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销处理。
10. 市场主体资格注销后,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 该市场主体必须按规定,停止其在市场中的所有交易及活 动。
(2) 该市场主体必须结清与所有相关市场主体的账目及款项。
(3) 该市场主体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 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4) 该市场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存在的争议按照此前合同约定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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