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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09-21 08:2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原子能法核工业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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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核安全。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实施核安全监管。

第三十八条 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规定,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核材料、核设施、其他放射性物质及相关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相关盗窃、破坏、擅自接触、非法转移或其他恶意行为,防范核恐怖主义。

第四十条 国家对核材料严格管制,建立和运行国家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

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核材料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核事故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章 核进出口与国际合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有序参与国际市场开发,推动核电、核燃料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服务出口。

第四十三条 国家依法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清单控制和许可制度。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核出口管制清单》。

国家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乏燃料后处理设施、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材料的出口。

第四十四条 核进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核进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核进口承诺义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办理核进口政府承诺事务,管理核进口涉及的保障监督等事项。对重要的保障监督事项,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外交、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广泛参与核领域多边防扩散机制的建设,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核武器扩散活动。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和放射源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

第四十七条 除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回收的放射性废源外,国家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依法公开原子能安全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定等方面的信息的;

(四)未就原子能研究、开发、利用活动中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军事领域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原子能,也称核能,是指核反应(裂变或聚变)或者核跃迁时释放的能量。

放射性矿产资源,是指铀、钍等具有天然放射性的矿产资源。

核材料,是指铀-235及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铀-233及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钚-239及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氚及含氚的材料和制品,锂-6及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不包括铀矿石及其初级制品。

核燃料,是指含有易裂变核素,在反应堆内能使自持核裂变链式反应得以实现的材料。

乏燃料,是指在反应堆堆芯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

后处理,是指对反应堆乏燃料进行处理,以分离其中的裂变产物,并回收可裂变物质的过程。

商用核反应堆,是指以盈利为目的核反应堆,通常用于发电、供热、制氢、海水淡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等。

非商用核反应堆,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核反应堆,通常用于科学研究、国防军工等。

核技术应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非动力核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产各领域的应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化学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且能发生放射性衰变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的放射性材料。

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物质中,放射性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质。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会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5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提出了修改建议。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施行。为了做好两法衔接,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重点对立法定位、与《核安全法》的关系、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军民融合战略、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

一、立法必要性

(一)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填补立法空白。

2014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作出重要指示: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十分重要,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顶层设计,搞好军民融合,确保核事业安全有序发展。近十几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涉及原子能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许多立法是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就某一个方面制定的,存在法律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完善、存在立法空白等问题,特别是缺乏统领原子能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既不利于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树立我国负责任核大国形象。

(二)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子能事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们建立了完整的原子能科技工业体系,为巩固国防和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重要贡献。进入21世纪,我国核电建设步伐加快。与此同时,核燃料循环产业也进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保障了核能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各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调节相关方利益格局,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要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三)确保原子能事业发展安全。

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事关世界的和平发展和人类的安全。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核安全峰会上全面阐述了我国“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即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与治本并重。加强核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集团,大力协同,通力合作。需要加快推进原子能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核安全等基本制度,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国家安全,保护资源和环境,保护公众健康。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由总则、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核材料与核燃料循环、原子能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核进出口与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构成。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产业政策、发展方针、管理职责、科普宣传和人才保障、信息公开,以及表彰奖励制度等。

第二章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出了“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并对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平台建设、推进技术创新、实现军民融合发展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为核材料与核燃料循环,规定了“国家建立核燃料循环体系,保障核材料、核燃料供应。实行乏燃料循环利用,妥善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发展政策,并对包括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冶炼、纯化转化、同位素分离、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放射性物品运输等核燃料循环各环节的活动,以及核燃料循环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等作出了规范。

第四章为原子能利用,对原子能在核反应堆应用、核技术应用、国防应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对承担原子能国防应用任务的单位规定了鼓励支持政策,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核工业军民融合发展。

第五章为安全监督管理,对核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核材料管制、核应急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作出规范。

第六章为核进出口与国际合作,明确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开发,推动出口,并对核及核两用品出口、核进口、防扩散、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进出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进口等作出规范。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做衔接性规定。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军事领域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同时对原子能、核跃迁、放射性矿产资源、核材料、核燃料、乏燃料、后处理、商用核反应堆、非商用核反应堆、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放射源、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废物等13项用语进行明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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