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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业及生活源污染防治。
23.严禁焚烧秸秆。2018年10月底前,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强化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辖区范围内的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的巡查力度。成立秸秆、垃圾禁烧巡逻队,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不间断巡查,做到有火必查、有烟必禁。对焚烧秸秆或生活垃圾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焚烧秸秆或生活垃圾的当事人,由辖区环保局或其授权的乡镇四所合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市环保委将根据相关证据对禁烧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曝光,并作为当年大气治理绩效考核扣分依据;同时,每核实一个火点,由火点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缴纳50万元资金到市财政局,专项用于生态损害修复。2020年全市基本消除因秸秆露天集中焚烧引起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牵头单位: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格执行《广西乡村清洁条例》,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监管,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减量化处理。(牵头单位:市市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控制农业源氨的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牵头单位: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鼓励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安装使用并定期维护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全面取缔露天烧烤,禁止在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推广无烟烧烤设备,实现“集中布局、进店经营”。(牵头单位:市市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制定烟花爆竹禁燃放限放严控方案,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建立禁限放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广泛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商务局、工商局、市政局、教育局)
(七)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排放。
26.开展秋冬季和初春攻坚战。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完善应急预案,重污染期间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错峰运输,建设施工工地停工,加强道路机扫。细化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完善通报排名和考核奖励机制,奖优罚劣、鼓励先进。统一调配全市环境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制定并实施量化问责办法、压实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责任;完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督考核。(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7.实施超标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组织专业的跨部门执法队伍,明确责任主体,制定考核办法。建立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开展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市、区)制定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窑炉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工业窑炉治理纳入环保强化督查优先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窑炉纳入秋冬季及初春专项行动督查及错峰生产方案中。(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专项调查,2018年底前,建立排污单位名录。推进木材加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监测工作,加强工业园区VOCS监测监控。加大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产生VOCS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积极推动化工、电镀等行业VOCS削减和有毒有害原料替代。(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查。
30.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区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在交通要道、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加密设置空气质量微型站,开展贵港市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大气光化学前体物VOCS的监测,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及决策服务系统。(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推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全覆盖建设。2020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全面推广使用环保治理设施用电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贵港供电局)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等责任追溯制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1.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建立科研团队驻点跟踪研究机制,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开展城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支持钢铁、建材等行业超低排放、工业污染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清洁燃烧等技术研究。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扬尘管控、工业窑炉、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建立完善督察、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县(市、区)督察全覆盖。督察蓝天保卫战作战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夯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重点战役
(一)空气污染预警和人工消减雾霾。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污染气象条件和空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能力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实现以中心城区为单位的5-7天预报能力。完善预警分级标准系统,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单位和县(市、区)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附件3)。密切关注气象条件变化,提高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空气质量作业能力,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能够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消减雾霾,改善空气质量。(牵头单位:市气象局、环境保护局)
(二)不利天气条件下关停市区内重污染排放企业。
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贵港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规范启动应急预案,分类实施减排措施,加强对预案启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可统计、可监测、可操作、可核查。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附件3),根据不同预警级别、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细化工业污染源管控措施,建立“一企一策”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在III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未搬迁污染企业实施停产,搬迁后未实现超低排放的污染企业实施限产50%以上;有色冶炼、水泥制品、造纸等实施以停代限或轮换停产方式落实应急减排;其他不宜实施频繁停限产的工业企业(如电厂),采取工艺减排、提标减排等措施,实施应急减排,确保减排措施可执行、可核查,通过实施管控,有效缩短污染过程,降低污染强度,缩小污染范围;对钢铁、有色、煤矿和矿石等涉及大宗货物等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交通运输局)
(三)重污染企业搬迁和提标改造。
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分阶段推进城市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12月底前,推动实施完成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搬迁至市产业园区粤桂园。2018年12月底前,制定明确的企业退城时间表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未按时完成搬迁前实施无限期停产。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主城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政策和方式,逐步实行退城进园,有效解决工业污染围城问题。(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等)
对迁入产业园区的化工、造纸等燃煤类企业全面深入实施超低排放治理改造,制定大气污染物清洁排放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实现能源集约化利用和排放集中高标准处理(附件4,表1-2-3)。对贵港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收严,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结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要求,在用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满足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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