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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25+0.02+4.04=6.75(是不是很给力)
自2018年9月1日起,云南省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目录电价由每千瓦时0.675元,降为0.6075元,相比今年4月1日前降价幅度已达到10%(0.675*10%=0.0675元/千瓦时)。
关于一般工商业价格降低10%你一定有很多疑问别眨眼小赫兹课堂开讲解答你所有的疑问
作为10千伏供电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到底降了几分钱呢?
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价格不一样,再加上云南省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同一用户不同季节不同时段的价格也不一样,因此降幅也都不一样。
好复杂的样子,到底是降了多少呢?
2018年四次调价后(9月1日起)分时降价幅度对比表
看上表绿色字体,10千伏供电,平水期平时段电价降价前每千瓦时0.665元,降价后每千瓦时0.5975元,降低了6.75分,降幅10.2%;枯水期平时段降低了8.085分,降幅10.3%;丰水期平时段降低了5.749分,降幅10%。
四次降价实际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为什么感觉时间对不上?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文件印发时间总滞后于执行时间?
由于国家出台电价政策后,各省价格主管部门还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落实方案,因此最终文件印发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
实际结算降价后的时间与文件要求时间不一样会不会降不到位?
降价文件出台后,供电企业的算费系统还需进行升级改造,会导致降价的实际执行时间比文件要求时间晚,但不影响用户降价电费的结算,供电企业会通过电费退补的方式将电价差额电费进行多退少补,确保电价执行到位。
今年的四次降价受政策出台时间滞后影响,涉及两次退费:一次是在8月份退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用电量的降价金额;第二次是在10月份退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用电量的降价金额。4月1日和9月1日的降价政策已按文件要求分别在5月1日和10月1日执行(电费结算滞后实际用电时间一个月)。
为什么我公司每个月还是按照每度1.5元缴纳电费,完全感觉不到降价?
因为你是转供电用户因为你是转供电用户因为你是转供电用户
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因为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供电局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需由业主或其他主体转供,这些单位就叫做转供电主体。该主体管理下的终端用户都属于转供电用户。
怎么区分是供电局直供用户还是转供电用户呢?
其实很简单,我们可以通过电费交给谁来区分是否是转供电用户:
什么是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
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以电费名义收取了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向转供电用户结算的单价高于供电企业对转供电主体的平均结算电价,就属于不合理加价。
不过不用担心国家已在今年7月份发文要求各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了!还原电价实际的价格属性。
国家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 号)》规定,要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行为,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由供电企业尽快实现直接抄表到户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也必须按照文件要求将今年以来的四次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云南落实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部署,云南省物价局先后印发了《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1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行为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11号)文件,明确了清理规范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清理规范对象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
清理规范目标
1.转供电主体将今年以来四次降价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不得截留,让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有降低用电成本的切实获得感。
2.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清理规范分工
由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当地供电企业向转供电主体提供2017年用电量、平均电价和今年以来的降价金额,监督各转供电主体将降价金额传递至终端用户并规范电费收取方式。
清理规范公示
1.供电企业提供给所有转供电主体3个告知单: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2017年转供电主体用电量价费告知单、2018年转供电主体实际降价涉及电量电费告知单。
2.转供电主体在醒目位置悬挂“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公示牌”,向终端用户发放“用电交费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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