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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起诉责任人应当围绕以下事实向人民法院举证: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相关行为;
(二)生态环境遭受的损害。
第十五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事实的专门性和专业性问题,起诉责任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起诉责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起诉责任人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出庭,或安排工作人员和律师共同出庭,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出庭人员应当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授权材料。
第十八条起诉责任人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前,可以书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支持诉讼。
第十九条 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调解或法院组织调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调解或和解协议中得以全部实现的,可以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第二十条起诉责任人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的,如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于被告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判决未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起诉责任人诉讼请求的,起诉责任人应当对判决结果进行分析,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诉讼程序结束后,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诉讼卷宗一般应包括以下文件:
(一)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二)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三)法院程序材料;
(四)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五)撤回起诉申请书;
(六)判决书或裁定书;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本级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产生的费用,除依法由被告承担的,其他必要费用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中拨付。
第二十五条省政府、设区市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例,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观摩庭审活动,并邀请媒体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监督;对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如国家出台同类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根据磋商、调解或判决结果,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省和设区市政府。省和设区市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第四条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执收。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并通过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义务人依法缴纳;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环境公益诉讼确定的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赔偿资金以及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捐赠款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全额缴入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是省政府的,缴入省级国库;赔偿权利人是设区市政府的,缴入设区市国库;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涉及省域内跨设区市的,损害赔偿资金原则上由相关赔偿权利人以缴入损害结果发生地国库为原则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按照“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跟踪问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及相关支出。具体使用范围:
(一)清除或控制该项污染(包括应急处置)等相关支出;
(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支出;
(三)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鉴定评估(包括调查、鉴定、勘验、监测、专家咨询)、修复方案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律师代理及诉讼等相关支出;
(四)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的支出。
(五)环境公益诉讼缴纳的赔偿资金,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用途的,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八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编制支出预算,提出使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出。
第九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应符合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结余结转资金统筹要求的,原则上应纳入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类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如国家出台同类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磋商达成的协议或判决要求,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项目,其生态修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赔偿义务人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项目;
(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替代修复项目。
第三条 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过程的抽查,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赔偿义务人按相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三)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方案的,由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申请。赔偿义务人应当组织召开调整方案论证会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导致修复工程无法继续的,由修复方案编制单位出具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终止修复工程;
(四)修复项目竣工后,由赔偿义务人组织专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修复方案。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
(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按政府采购要求确定修复项目承担单位。修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论证通过后的修复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展修复;
(三)修复项目竣工后,修复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第六条 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前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和施工方案(包括修复资金安排、修复进度安排和修复目标)及专家论证意见、勘查设计方案、监理方案等;
(二)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工商注册资料、第三方修复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实施过程信息公开方式;
(四)施工过程中环境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方案。
第七条 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施工,做好修复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落实修复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第八条修复项目竣工后,修复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制修复全过程总结报告和施工全过程台账,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全过程台账应包括:
(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修复方案等相关文件: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经备案的修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修复过程工程资料:修复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运输记录、回填土的运输记录等)、修复设施运行记录、二次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修复工程竣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工程监理文件:工程或环境监理记录和监理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其他文件: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单位签订的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修复过程的原始记录等相关文件;
(六)相关图件:地理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修复范围图、污染修复工艺流程图、修复过程照片和影像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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