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十四条 起诉责任人应当围绕以下事实向人民法院举证: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相关行为;
(二)生态环境遭受的损害。
第十五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事实的专门性和专业性问题,起诉责任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起诉责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起诉责任人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出庭,或安排工作人员和律师共同出庭,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出庭人员应当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授权材料。
第十八条起诉责任人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前,可以书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支持诉讼。
第十九条 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调解或法院组织调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调解或和解协议中得以全部实现的,可以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第二十条起诉责任人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的,如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于被告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判决未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起诉责任人诉讼请求的,起诉责任人应当对判决结果进行分析,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诉讼程序结束后,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诉讼卷宗一般应包括以下文件:
(一)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二)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三)法院程序材料;
(四)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五)撤回起诉申请书;
(六)判决书或裁定书;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本级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产生的费用,除依法由被告承担的,其他必要费用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中拨付。
第二十五条省政府、设区市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例,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观摩庭审活动,并邀请媒体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监督;对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如国家出台同类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根据磋商、调解或判决结果,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省和设区市政府。省和设区市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第四条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执收。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并通过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义务人依法缴纳;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环境公益诉讼确定的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赔偿资金以及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捐赠款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全额缴入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是省政府的,缴入省级国库;赔偿权利人是设区市政府的,缴入设区市国库;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涉及省域内跨设区市的,损害赔偿资金原则上由相关赔偿权利人以缴入损害结果发生地国库为原则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按照“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跟踪问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及相关支出。具体使用范围:
(一)清除或控制该项污染(包括应急处置)等相关支出;
(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支出;
(三)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鉴定评估(包括调查、鉴定、勘验、监测、专家咨询)、修复方案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律师代理及诉讼等相关支出;
(四)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的支出。
(五)环境公益诉讼缴纳的赔偿资金,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用途的,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八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编制支出预算,提出使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出。
第九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应符合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结余结转资金统筹要求的,原则上应纳入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类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如国家出台同类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磋商达成的协议或判决要求,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项目,其生态修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赔偿义务人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项目;
(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替代修复项目。
第三条 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过程的抽查,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赔偿义务人按相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三)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方案的,由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申请。赔偿义务人应当组织召开调整方案论证会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导致修复工程无法继续的,由修复方案编制单位出具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终止修复工程;
(四)修复项目竣工后,由赔偿义务人组织专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修复方案。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
(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按政府采购要求确定修复项目承担单位。修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论证通过后的修复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展修复;
(三)修复项目竣工后,修复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第六条 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前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和施工方案(包括修复资金安排、修复进度安排和修复目标)及专家论证意见、勘查设计方案、监理方案等;
(二)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工商注册资料、第三方修复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实施过程信息公开方式;
(四)施工过程中环境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方案。
第七条 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施工,做好修复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落实修复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第八条修复项目竣工后,修复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制修复全过程总结报告和施工全过程台账,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全过程台账应包括:
(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修复方案等相关文件: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经备案的修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修复过程工程资料:修复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运输记录、回填土的运输记录等)、修复设施运行记录、二次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修复工程竣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工程监理文件:工程或环境监理记录和监理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其他文件: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单位签订的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修复过程的原始记录等相关文件;
(六)相关图件:地理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修复范围图、污染修复工艺流程图、修复过程照片和影像记录等。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河北建投祥云岛250MW海上风电项目、唐山顺桓祥云岛250MW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公告。根据公告,河北建投祥云岛250MW海上风电项目位于河北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TS-03-1场址,风电场位于唐山市祥云岛南侧海域,场址水深16~22m之间,项目中心距离海岸线约
近日,信用中国官方网站披露,华能清洁能源(曲靖宣威)有限公司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6.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5﹞10-4号)显示,华能清洁能源(曲靖宣威)有限公司未获得环评审批手续于2024年6月在宣威市海岱镇小白岩片区擅自开工建设8台单机容量为6.25MW的
3月14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批复东方CZ8场址5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公告显示,东方CZ8场址5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选址位于东方市感城镇西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2台单机容量10MW海上风电机组、20台单机容量14MW海上风电机组、1座220Kv海上升压站、8回66Kv集电线路、2回220Kv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草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
自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来,风电行业对意见稿中新建风电项目的风机应距离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等不得小于700米这一规定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在正式通知还未发布之前,北极星风力发电网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及行业人士意见,简单分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信用中国官方网站披露,普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因超范围违法占用、破坏集体林地,被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432.756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综罚字﹝2024﹞02040号)显示,2024年5月普定县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超范围违法
11月11日,广东省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信息公开》。项目基本信息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为2023年广东省省管海域竞配项目,核准日期:2024年2月6日。根据报告书,项目位于江门市台山市西南侧海域,场址面积约52km2,风场场址水深在43m~4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加强陆域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陆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提出了多方面具体要求。其中,在严格落实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方面明确,严格控制噪声、光影闪烁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充分
2024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乡村振兴的大旗正式拉起,我国各地纷纷响应政府号召。根据《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2022年)》的最新数据,全国行政村共计约54.5万个,假如选择其中具备条件的10万个村庄,在田间地头、村前屋后、
我们知道,如果一台风机在自己家附近,其产生的噪音和光影,会对生活与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人会说话,会抗议。所以风电场的设计现在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标准,避免风机对人类的影响。但对于不会说话的动植物,我们不能就将其视作“没有反对意见”,而应去研究风机对他们到底有怎样的伤害,如何避免这些伤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大力推进的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有了新进展。5月11日,京能集团官微消息显示,京能集团成为2024—2030年锡林郭勒盟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的牵头企业,可研招标公告中显示项目规模为180万千瓦。5月14日,华电腾格里官微披露,内蒙古华腾公司取得了410万千瓦阿拉善盟防
近日,浙江省多部委联合印发《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详情如下: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经济厅、省国资委,省气象局,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急局,浙江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海上风电“加强
众所周知,电灯的发明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电灯的背后却隐藏着一场激烈的世纪电流之战。这场战争的主角,爱迪生和特斯拉为“直流电还是交流电更适合输电”吵得不可开交,他们一个坚持直流,一个力推交流。结果呢?这场大战以交流电胜出告终,但直流也没下岗,爱迪生成为电灯之父,直流、交流各
7月15日晚,国务院总理李强与澳大利亚总理阿尔巴尼斯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共同出席第八届中澳工商界首席执行官圆桌会议。会议聚焦中澳经贸合作新机遇,特别是在绿色经济、清洁能源、产业协同等领域的深入合作。金风科技董事长武钢受邀出席,与中澳两国近30位工商界领袖就未来合作进行了充分交流与探讨。两
7月的渤海海域,中车株洲所最新研制的12MW海上风电机组进入吊装倒计时。从2021年首台10MW样机“海平面一号”开始设计研发,到2024年27台8.5MW海上风电机组百日交付并网,再到2025年全球领先的20MW漂浮式机组“启航号”成功吊装,中车株洲所仅用四年时间,便完成了从“海上风电新兵”到“海上风电中坚力
2025年中国风能摄影大赛参赛通知为记录风能行业的历史美好瞬间,展示风能产业的蓬勃发展,捕捉风能与自然、人类和谐共生的美丽画面,展现风能人的奋斗精神,丰富风能从业者的文化生活并为广大摄影爱好者提供良好的交流互动和作品展示平台,2025北京风能大会暨展览会(CWP2025)期间将举办第十四届“中
北极星储能网讯:7月9日消息,浙江省发改委对人大代表建议诉求进行了答复,其中透漏出浙江能源部门对于发展储能、提升储能利用率的决心。浙江省能源局表示,全省三侧新型储能累计投运超4GW。其中截至2025年4月底,用户侧储能装机达1.9GW。人大代表建议指出,目前浙江电价已具备晚上和中午充电的“两充
海上风电走向深远海后,对传统的固定式基础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而漂浮式基础目前成本还相对较高,演讲嘉宾们探讨了不同基础结构形式技术发展现状和应对策略。上海交大高震:《深远海海上风电基础结构应用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船舶海洋与建筑工程学院副院长,国家级人才,挪威技术科学院(NTVA)
作为中国风电产业链的关键参与者,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洛轴”)以自主创新突破行业瓶颈,历时3年攻克的16MW级主轴承技术,标志着我国在大兆瓦风电轴承领域实现从追赶到引领的跨越。面对材料性能、产品精度及市场竞争的多维挑战,洛轴如何构建技术“护城河”?本期《风能》特邀洛轴党委书
2025年7月2日,北极星电力网、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在山东烟台举办第五届海上风电创新发展大会,大会以“逐风深蓝创新赋能”为主题,邀请来自行业主管部门、高端智库、科研院校、领军企业以及重大项目的相关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创新发展之路,擘画海上风电的未来蓝图。会议期间,上海电力大学法学副教授
7月4日,由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主办、东北电力大学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第七届(2025)风资源技术论坛”在吉林市盛大启幕。本次论坛以“乘势、破界、智创”为主题,聚焦新形势下风资源领域的挑战及技术发展方向,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行业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齐聚一堂,共
7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时强调,要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推动海上风电规范有序建设,发展现代化远洋捕捞,发展海洋生物医药、生物制品,打造海洋特色文化和旅游目的地,推动海运业高质量发展。作为为中国经济发
7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方案》。文件提出,积极稳妥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布局海洋新能源,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海域集中开发海上风电,加快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即墨区海上光伏项目建设,谋划储备远海漂浮式光伏项目,力争2030年建成千万千瓦级海上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0日,山东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统筹本地电网结构优化和互联输电通道建设,推进琅琊、寨里等500千伏骨干电网工程。加快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
近日,贵州省林业局就省林业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5009号提案发表回复。其中提到,下一步,将推动以林业碳汇为载体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打通“两山”转化通道。一是积极参与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指导江口尽快完成第三方审定工作,指导荔波、镇宁、印江、贞丰等完成林权流转、PDD文件
6月30日,江苏自然资源环境厅发布《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76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发展海洋蓝碳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下一步将通过持续深化蓝碳交易、加强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研究协同推动江苏省蓝碳司法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全文如下: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76号建议的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主要目标是:到2035年,现代化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完善,防洪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江河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水文化繁荣发展,
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其中指出,加快推进西南地区水电基地建设,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实施小水电站绿色改造提升,推进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建设。全文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2
日前,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安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到2027年底,安阳市“无废城市”制度、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基本完善,主要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初显;安阳市固体废物智慧监管信息平台上线运营,实现五大领域固体废物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山西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件明确,大力推进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发展,加快绛县开发区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建设;加快各类新型储能技术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引导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
2024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10周年,也是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生态环境部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
4月25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陕西省榆林市举行。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的成效。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10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例3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7件,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