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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6台燃煤机组!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发布

2018-10-29 09:5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机组浙江省清洁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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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进面源污染治理,调整优化用地结构

(十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和绿化工程。 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加强矸石山治理。 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 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 开展森林城市建设。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 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十九)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 到 2018 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 各类施工场地实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和暂不开发土地临时绿化等“七个百分之百”,《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 2020 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 30% 。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明显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 2020 年底前,设区城市建成区达到 75% 以上,县级城市达到65% 以上。 严格渣土、砂石、水泥等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密闭式装置。 实施降尘考核,各设区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5 吨 /月·平方公里。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 2020 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5% 。 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严防因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造成重污染天气。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 到 2020 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 以上。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七、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一)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 各市制定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明确攻坚目标和任务措施。 各地要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 积极参与国家组织开展的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等行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二十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各地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三)开展工业炉窑整治专项行动。 各地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严格实施行业规范和涉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标准。 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 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 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查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

(二十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 严格执行《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 2017 — 2020 年)》,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南,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到 2020 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 年下降 20% ,重点行业下降30% 以上。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五)推进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 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 各地全面开展臭气异味源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工业臭气异味治理。 督促涉臭气异味企业采取封闭、加盖等收集处理措施,提高臭气废气收集率和处理率,明显减少工业臭气异味排放。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处理。 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提升垃圾处理各环节恶臭治理水平,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 严格控制餐饮油烟,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加强规划布局,新建小区需配套设置满足生活需求的餐饮功能用房。到 2020 年,基本消除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异味。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等参与)

八、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六)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等,推动长三角区域在环境政策、标准、监测、执法、科研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等方面的协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完善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到 2018 年底前,省预报部门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 7 天预报能力。 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 落实长三角区域应急预警标准,按照统一发布的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等参与)

(二十八)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10% 、 20% 、30% 。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等参与)

(二十九)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金属、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 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 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九、加强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监管体系

(三十)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加快制订我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2018 年制定完成燃煤电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 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评估,充分发挥标准引领、倒逼作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三十一)完善大气监测监控体系。 升级完善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加强浙北大气污染重要传输通道和重污染区域高等级监测站点建设,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提升大气环境遥感监测能力。 结合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加快提升我省 PM 2 5 化学组分及光化学污染监测能力和分析水平,强化大气污染源追踪解析。 适当增加县级城市自动监测站点,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农村大气环境监测,在舟山群岛新区、 8 个国家高新区、 100 个重点工业园区及大型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加强降尘量和酸雨监测,到 2018 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降尘量监测点位布设,建成全省酸雨自动监测体系。 开展清新空气(负氧离子)监测与评价。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到 2019 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 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推进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开展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 到 2018 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 到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程机械实时定位、排放监控装置安装和排放监控平台建设。 研究成立省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 各市、县(市、区)的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部门。 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三十二)完善大气执法监管体系。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置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 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 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络机构的全覆盖,主动曝光涉气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完善涉大气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财政厅等参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 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参与)

(三十三)深入开展环保督察。 全面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实现对设区市督察全覆盖。 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 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保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 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 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涉气问题整改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三十四)加强大气科研能力建设。 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预报预警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开展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治理技术和装备攻关。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 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 大力引进培养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 建立大气污染治理首席专家制,指导、评估各设区市和重点园区大气污染治理(消除恶臭)工作及成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牵头,省气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参与)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完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 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 省环保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

(三十六)加强考核评价。 全面开展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在全省形成争先创优的治气氛围。 制定实施考核办法和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办法,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定期调度评估本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情况,对打赢蓝天保卫战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对考核不合格和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已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约谈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三十七)加强资金支持。 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完善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挂钩的财政奖惩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财政收费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各类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严格落实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扶持政策。 严格落实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跨省跨区输电价格、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生物质发电价格等价格政策。 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 严格落实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差别化电价和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大幅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电价等。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 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等参与)

(三十八)动员全民参与。 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 制作大气环境地图,向社会公开,实行挂图作战。 每月公布设区城市和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 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 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 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与)以往规定与本行动计划不一致的,以本行动计划为准;本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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