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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同签订
第六十一条 交易合同实行电子化管理。以市场交易承诺书、市场交易公告、市场交易结果共同组成交易合同。
第六十二条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化交易前签署交易承诺书,且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市场交易结果发布后,市场交易承诺书、市场交易公告和市场交易结果对应生成的交易合同即成立生效,对市场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市场主体依据交易承诺书内容,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六十三条市场交易承诺书、市场交易公告、市场交易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作为交易执行的监管依据。
第十章 交易执行
第六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
第六十五条直接交易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类直接交易合同或交易单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形成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月度发电计划、电力用户的月度用电计划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作为月度考核的依据。其中直接交易中强制出清的市外发电企业交易电量按交易单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列入该企业的直接交易月度发电计划。
第六十六条市场初期,原则上允许电力用户在每月20日前对下月月度用电计划修改一次。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分月未执行部分可以以滚动形式修改,但合同总电量不得变更,且涉及双边交易合同的,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第六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在安全校核中,对于因电网特殊运行方式约束限制的直接交易,应详细说明约束的具体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并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条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先签订合同优先于后签订的合同;期限长的合同优先于期限短的合同。对于双边协商、挂牌交易,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节能环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削减。
第六十九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经过认定,同时向受到影响的交易双方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十条安全校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发布安全校核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如未对直接交易合同提出异议,则认为通过安全校核。
第七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优先保证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执行。电力交易机构跟踪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月度发电计划执行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七十二条月度偏差电量是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周期内其月度实际用(发)电量与其直接交易月度计划电量之间的偏差。
第七十三条直接交易月度计划电量明确后,对于参与市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按月明确偏差考核电量。
第七十四条月度电量偏差可以通过月度集中竞价、合同电量转让等方式进行事前控制。
第七十五条发电企业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完成直接交易电量的应予以费用考核。
第七十六条每年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月度偏差电量允许范围可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在年度直接交易工作方案中明确。为确保直接交易平稳开展,可设定一定期限的市场主体能力建设期,建设期内考核费用仅作记录暂不结算。
第十二章 交易计量和结算
第七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计量数据应当实现自动采集并上传至电力交易机构。
第七十八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均按自然月份(每月1日0:00至月末最后一日24:00)为计量周期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和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执行,具体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确定。
第七十九条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按月结算,月结月清,发用双方分别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结算按照市外发电企业强制出清电量合同分月电量、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分月电量(或年度挂牌交易合同分月电量)、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合同分月电量、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转让电量的优先级顺序进行。
(一) 电力用户
(1)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的:
按照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分月电量(或年度挂牌交易合同分月电量)、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合同分月电量、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的顺序分别结算,其中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的正偏差电量的结算价格为最后结算的直接交易合同。
(2)超出允许正偏差范围的:
超出允许正偏差范围的电量按用户目录电价结算,并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出清价差的绝对值予以考核(若当月无月度集中交易出清价差,则按用户目录电价的10%考核)。
(3)超出允许负偏差范围的:
超出允许负偏差范围的电量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出清价差的绝对值予以考核(若当月无月度集中交易出清价差,则按用户目录电价的10%考核)。
(二) 发电企业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优先于抽水、燃气代发以及基数等其他品种电量的结算。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直接交易月度计划电量时,按市外发电企业强制出清电量合同分月电量、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分月电量(或年度挂牌交易合同分月电量)、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合同分月电量、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转让电量的优先级顺序分别结算。
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小于其直接交易月度计划电量时,若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完成直接交易电量的,偏差电量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出清价差的绝对值予以考核(若当月无月度集中交易出清价差,则按上海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10%考核)。
第八十条 因直接交易发用双方结算解耦,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结算电量不一致、偏差考核产生的费用盈亏以及强制出清的发电企业交易电量形成的价差空间等均纳入统一账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详见《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统一账户管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的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及电网企业统一组织进行,与现行电费结算方式保持一致。市场主体依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凭据进行结算,由电网企业负责向电力用户收取交易购电费,与发电企业结算交易上网电费。市场主体必须按月结清直接交易电费。
第八十二条市场主体收讫电费结算凭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三条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八十四条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第八十五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及网站进行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及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及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及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八十六条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章 市场监管
第八十七条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直接交易过程、合同签订与调整、安全校核、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确保交易行为规范有序。
第八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况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华东能源监管局进行市场干预。
(一) 发生市场成员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违规或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 交易平台发生故障,直接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三) 需要进行市场干预的其它情况。
第八十九条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 调整市场交易时间、暂缓或终止市场交易。
(二) 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源监管局批准的其它干预措施。
第九十条执行干预时,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
第九十一条市场主体之间发生争议,按照自行协商—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华东能源监管局调解—提请仲裁—法律诉讼的先后顺序进行解决。
第九十二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予以强制退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华东能源监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 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二) 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三) 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的。
(四) 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将所购交易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不符合准入条件用户的。
(五) 拖欠直接交易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六) 不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的。
(七)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八) 不服从电力调度机构命令的。
(九) 其它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十三条为确保直接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发生,集中竞价中若出现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均可认定为串通报价行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华东能源监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相关企业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并取消其参与直接交易的资格:
(一) 有3家及以上发电企业申报电价及分段完全相同的。
(二) 有3家及以上发电企业电量申报率(申报电量/申报电量上限,1除外)均相同的。
(三) 其他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结束后,将视试点阶段本交易规则的适用情况,确定是否修订本规则。当电力法规、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本规则出现适用性问题时,应及时修订交易规则。
第九十五条若出现紧急情况或超出本规则范围的情况,导致交易难以正常进行时,可直接修订或制订本规则的应急条款,在发布应急条款时,应规定有效期,并向市场主体说明制订应急条款的理由,列举相关证据。
第九十六条应急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与应急条款相抵触的原条款暂时失效。
第九十七条在应急条款有效期内,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本规则的相关条款。修订的条款生效后,应急条款自动失效。
第九十八条本规则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本规则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名词解释
1.直接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市场交易行为,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2.市场成员:即市场参与者,包括市场主体(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等。
3.典型负荷曲线:负荷曲线是电力系统中各类电力负荷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典型负荷曲线从负荷特性分析角度考虑,为某一阶段(全年/季度)最高负荷日的24小时的负荷变化规律。
4.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意向,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申报确认,经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并签订交易合同及执行。
5.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出清(集中出清或撮合成交),经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并签订交易合同及执行。
6.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合同并执行。
7.发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指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之间在交易平台上按挂牌交易的方式开展的直接交易合同转让交易。
8.市场出清:指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同时实现供求平衡的市场状态,但有时也指某一商品市场或某一要素市场实现供求平衡的市场状态。
9.月度偏差电量:是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周期内其月度实际用(发)电量与其直接交易月度计划电量之间的偏差。
10.市场信息:可以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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