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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合同回购。交易组织方式主要为双边协商。
(二)年度交易品种按照年度协议计划、年度直接交易、年度发电合同转让、年度增量外送、年度合同回购的顺序依次开展,并可以根据各方交易需求及协商意见组织,以交易公告为准。
(三)年度交易需分解到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方式中分解比例以协商确定,其他交易方式的分解比例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三十五条 年度交易安全约束条件:
(一)每一个年度交易品种开始前,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南网总调提供的最近一次更新的省间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信息作为交易组织的安全约束条件。
(二)每一个年度交易品种结束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南网总调提供的省间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信息评估省间剩余通道能力、电厂剩余发电能力等信息,评估结果作为下一个交易品种的安全约束条件。
第三十六条 年度交易安全校核原则上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原则上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汇总交易结果提交南网总调,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第二节 年度协议计划
第三十七条 送受电各方协商、确认并签订年度协议计划,以明确年度省间协议计划、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事宜,编制年度西电东送计划。
第三十八条 参与年度协议计划的市场主体:售电主体为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点对网送电电厂,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电网企业。
第三十九条 交易组织方式为双边协商。
第四十条 点对网送电电厂的交易关口为上网计量关口,其他电网企业交易关口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
第四十一条 组织流程:
(一)购售电主体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省间政府框架协议以及供需形势,形成下一年年度协议初步计划,12 月底前提交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年度协议初步计划组织购售电主体开展省间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编制年度协议计划并分解至月,报送国家有关部委备案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若购售电主体协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省间政府框架协议、省间通道能力以及供需形势等编制年度协议计划预案,报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通知到市场主体。年度协议计划应根据省间政府框架协议或购售电合同有关要求明确年度电力电量曲线。
(三)购售电主体根据年度协议计划(或预案)以及国家下达的年度跨区跨省优先送受电计划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确认后执行。
(四)送电省(区)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应根据所在省(区)市场规则或政府规定的原则,将年度协议计划分解到发电企业,明确协议电量的执行主体,提交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知悉。
第四十二条 成交电价:
(一)点对网送电电厂上网价格执行国家批复价格或现行价格机制,或执行购售电主体协商一致的价格。
(二)各省(区)电网企业执行西电东送框架协议约定价格及超高压输电价(含线损电价)确定落地、外送成交电价。
第三节 年度直接交易
第四十三条 在组织完成年度协议计划的基础上,依据购售电主体的交易意愿,利用省间剩余通道能力,组织购售电双方开展直接交易形成购售电计划。年度直接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
第四十四条 参与年度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售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具备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资格水电、核电、火电发电企业,以及省(区)政府授权代理售电或优先电厂委托代理售电的所在省(区)电网企业。
(二)购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具备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以及上述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委托代理购电的所在省(区)电网企业。
第四十五条 交易组织方式为集中竞价。
第四十六条 交易关口原则上选取交易关口为购电主体所在省(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
第四十七条 年度直接交易优先满足水电跨区跨省消纳的需求,当水电无供应能力且购电主体仍有购电需求时,核电、火电可参与年度直接交易。
第四十八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年度直接交易公告,包括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流程、交易规模、省间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集中竞价交易申报要求:
(一)购售电主体分别申报,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二)购电主体根据所在省(区)市场交易规则中价格申报要求可申报为绝对价格或相对目录电价的价差。购电主体申报价差时,电价相对于政府定价上浮则价差为正,电价相对于政府定价下浮则价差为负,交易系统将价差数值较大者视为较高价处理。
(三)售电主体需考虑其完成其他合同电量后的交易空间,总申报电量须在其发电能力之内。售电主体申报发电上网侧电量、电价(包含环保电价及其他附加),均折算至交易关口处,折算方式详见第四章。
(四)电量、电价可按照三段式申报。
第五十条 交易出清:
(一)售电主体申报电量按报价升序排序,购电主体申报电量按报价降序排序,形成购、售电主体申报电量-电价曲线,计算购、售电方价差对;
(二)价差对等于购电主体报价减去售电主体报价的差值。
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可以成交,价差对大的优先成交。
第五十一条 集中竞价交易采用统一边际价格出清。以购、售主体申报电量-电价曲线交叉点价格确定市场统一出清价格。
曲线无交叉点时,根据满足交易规模的最末成交购电主体、售电主体报价平均值确定市场统一出清价格。
第五十二条 成交电价:
(一)根据交易关口处成交电价,考虑跨区跨省输电价和线损后,折算出每一个市场主体成交价。折算方式详见第四章。
(二)当购电主体申报绝对价格时,交易关口处成交电价即为市场统一出清价格;当购电主体申报价差时,交易关口处成交价格计算公式:成交价格=市场统一出清价格+购电主体所在省(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
第五十三条 售电主体发电上网侧成交电量计算公式:成交电量=交易关口处成交电量/(1-核定线损率)。
第五十四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省间剩余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等信息,校验并调整成交结果编制有约束交易计划。
第四节 年度发电合同转让
第五十五条 市场主体以年度分月交易计划为基础,利用省间剩余输电能力开展年度发电合同转让,鼓励消纳清洁能源,优化发电安排。
第五十六条 参与年度发电合同转让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接入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具备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资格的火电、核电发电企业,以及受省(区)政府授权代理或电厂委托代理的省(区)电网企业。
(二)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当前阶段,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具备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资格水电发电企业,以及受省(区)政府授权代理或清洁能源优先电厂委托代理的所在省(区)电网企业。市场条件成熟后,核电也可作为发电合同受让主体。
第五十七条 交易组织方式为双边协商。
第五十八条 交易关口原则上选取出让合同发电企业所在省(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也可协商选取其他省(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
第五十九条 年度发电合同转让的交易标的可以是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区跨省交易合同,或政府发布的相关发电计划等,以交易公告通知为准。
条 第六十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年度发电合同转让公告,包括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流程、交易规模、省间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双边协商交易申报要求:
(一)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在交易系统申报电量、电价协商一致的双边意向协议,由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在系统确认,系统以受让主体确认时间作为申报生效时间。
(二)申报电价均为交易关口处发电上网侧绝对价格。
(三)申报结束后,若申报电量总量超出交易规模,各双边意向协议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交易规模;当申报电量总量小于或等于交易规模时,各双边意向协议全部电量成交。
第六十二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省间剩余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等信息,校验并调整成交结果编制有约束交易计划。
第五节 年度增量外送
第六十三条 购售电各方协商并签订年度增量购售电合同,以明确年度国家指令性计划外、协议计划外的市场化电量安排事宜。
第六十四条 参与年度增量外送的市场主体:售电主体为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点对网送电电厂,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电网企业。
第六十五条 交易组织方式为双边协商。
第六十六条 点对网送电电厂的交易关口为上网计量关口,其他电网企业交易关口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
第六十七条 年度增量外送计划编制:
(一)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购、售电主体协商一致的意见编制年度增量外送计划。
(二)购电、售电主体对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年度增量外送计划进行协商、确认,在交易系统签订年度增量外送计划。
第六十八条 年度增量购、售电价格依据协商确定。
第六节 年度合同回购
第六十九条 签订年度跨区跨省购售电合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协商开展年度合同回购,削减跨区跨省交易计划。
第七十条 参与年度合同回购的市场主体为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的送、受电省(区)电网企业,点对网送电电厂。
第七十一条 交易组织方式为双边协商。
第七十二条 交易关口原则上选取购电省(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也可协商选取其他省(区)电网企业或点对网送电电厂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
第七十三条 年度合同回购的交易标的为年度分月协议计划电量合同,以交易公告通知为准。
第七十四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年度合同回购公告,包括交易流程、回购合同执行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合同回购发起方为点对网送电电厂时,电厂向购电方发起回购申请,提出回购电量、回购费用、回购合同执行时间等关键要素。
合同回购发起方为电网企业时,回购电量、回购费用、回购合同执行时间等关键要素主要依据本省(区)政府组织省内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第七十六条 合同回购发起方与对方开展双边协商,就回购电量、回购合同执行时间、回购价格及费用等关键要素协商一致,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双边意向协议。
第七十七条 合同回购发起方为原合同约定或协议计划约定售电省(区)电网企业时,合同回购费用需要依据售电省(区)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省(区)内承担跨区跨省协议计划的电厂中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售电省(区)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八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省间剩余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等信息,校验并调整成交结果编制有约束交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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