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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批复《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2018-11-09 09:3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交易机构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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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参与月度增量外送(挂牌)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售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具备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资格水电、核电、火电发电企业,以及省(区)政府授权代理或优先电厂委托代理的所在省(区)电网企业。

(二)购电主体:购电省(区)电网企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交易组织方式为购电主体挂牌,售电主体自主摘牌。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交易关口原则上选取交易关口为购电主体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水电发电企业存在弃水风险且供应能力能够满足交易规模时,核电、火电不参与摘牌;当水电供应能力不足且购电主体仍有购电需求时,核电、火电可参与摘牌。

以交易公告通知为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月度增量外送交易公告,包括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流程、交易规模、省间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 购电主体在交易平台上申报交易关口处挂牌电量并提出购电峰谷曲线。

第一百二十八条 挂牌定价机制:

(一)购电主体可以采用购、售电省(区)内市场的最近一个月月度市场交易均价(折算至交易关口)的算术平均值为挂牌电价。

(二)购电主体也可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另行提出挂牌价格。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交易出清程序及原则:

(一)各售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平台自愿申报摘牌电量。

电厂申报摘牌电量应满足电厂发电能力约束,摘牌峰谷曲线原则上应与购电峰谷曲线相同。

(二)将各售电主体申报的摘牌电量折算至交易关口处。当总摘牌电量大于挂牌电量时,售电主体按摘牌电量比例分配挂牌电量;当摘牌电量小于或等于挂牌电量时,售电主体全部电量成交。

(三)若交易出清后仍有市场份额未成交,可根据需要组织多轮次挂牌。

(四)根据交易关口处挂牌电价,考虑跨区跨省输电价和线损后,折算出每一个售电主体成交价。折算方式详见第四章。

第一百三十条售电主体发电上网侧成交电量计算公式:成交电量=交易关口处成交电量/(1-核定线损率)。

第一百三十一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省间剩余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等信息,校验并调整成交结果编制有约束交易计划。

第七节 月度增量外送:保底消纳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保障清洁能源消纳任务落实,优先组织市场成员自主参加市场化交易。已组织的市场化交易结果不能满足送电省(区)清洁能源消纳需要,且送电省区内火电已安排最小运行方式时,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南网总调组织测算提供的清洁能源消纳需求等信息,并充分征求有关省区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且经授权的电网企业履行一定程序后,统筹安排交易计划并执行规则所述价格机制的交易组织方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参与月度增量外送(保底消纳)的市场主体:售电主体为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点对网送电电厂,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电网企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交易组织方式为保底消纳。

第一百三十五条 点对网送电电厂的交易关口为上网计量关口,其他电网企业交易关口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

第一百三十六条 点对网送电电厂、购电及售电电网企业在交易系统提交协商一致的保底消纳计划建议。若点对网送电电厂、购电及售电电网企业在双边协商过程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统筹考虑南网总调提出的建议计划值、电网通道能力和供需平衡情况,在不影响购电电网企业所在省(区)清洁能源消纳指标的前提下,编制保底消纳计划并发布至相关市场主体。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底消纳电价:

(一)购、售电省(区)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协商确定保底消纳电价。点对网送电电厂与电网企业之间、各电网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增量外送交易等方式确定保底消纳电价。

(二)暂未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况,则依据当月购、售电省(区)之间月度增量外送挂牌电价机制,参照购、售电省(区)内市场的最近一个月月度市场交易均价(折算至交易关口)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保底消纳电价。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保底消纳计划执行:

(一)南网总调及其相关中调按照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保底消纳计划,以调度指令的方式安排具有清洁能源消纳需求的相关电厂调度计划。

(二)南网总调应将安排的调度计划及执行进度及时通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三)购、售电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明确保底消纳计划电量的执行主体。

第八节 月度增量外送:临时支援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为保障电力有序供应,优先组织市场成员自主参加市场化交易。已组织的市场化交易结果不能保障受电省(区)电力供应需要等情况时,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南网总调组织测算提供的电力供需情况等信息,并充分征求有关省区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且经授权的电网企业履行一定程序后,统筹安排交易计划并执行规则所述价格机制的交易组织方式。

第一百四十条参与月度增量外送(临时支援)的市场主体:

售电主体为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点对网送电电厂,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电网企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易组织方式为临时支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点对网送电电厂的交易关口为上网计量关口,其他电网企业交易关口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不影响售电主体所在省(区)电力供需的情况下,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统筹考虑南网总调提出的建议计划值、电网通道能力和供需平衡情况,编制跨区跨省月度临时支援计划并发布至相关市场主体。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临时支援电价:

(一)购、售电省(区)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协商确定临时支援电价。点对网送电电厂与电网企业之间、各电网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增量外送交易等方式确定临时支援电价。

(二)暂未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况,参照购电省(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均含环保电价及其他附加)确定临时支援电价。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临时支援计划执行:

(一)南网总调及其相关中调按照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临时支援计划,以调度指令的方式安排相关电厂的调度计划。

(二)南网总调应将安排的调度计划及执行进度及时通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三)购、售电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明确临时支援计划电量的执行主体。

第七章 交易计划安全校核与执行

第一节 安全校核原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安全校核,因电网安全原因调减电厂交易计划时,优先调减电厂除月度协议计划外的市场化交易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调减不足部分再调减电厂月度协议计划电量,所调减电量不予补足。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交易计划调整方式。对于双边协商形成的交易计划,按照等比例调减成交电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对于其它交易方式形成的交易计划,按照成交先后顺序由后至前调减,以上条件均相同时等比例调减成交电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第二节 调度计划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调度计划编制及执行:

(一)跨区跨省年度交易计划需分解至月度,并纳入月度交易计划执行。

(二)南网总调及相关中调根据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下达的月度交易计划、电网供需情况和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编制跨区跨省送受电调度计划和省内电厂发电调度计划并执行,在满足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交易计划执行偏差在规定范围内。

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因实际供需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输电阻塞导致交易难以全额执行,南网总调应及时通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调整月度交易计划或临时组织月度交易,在此之前南网总调可根据需要调整调度计划,同时做好记录。

第一百五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实时调度中,因为电网事故、机组跳闸、负荷预测偏差等原因而调整日调度计划,应做好记录,包括调整原因、调整电力和时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 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南网总调及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无需考虑经济性。

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南方区域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南方区域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当交易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交易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以及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等情况时,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

第一百五十二条 南网总调及相关中调负责按月统计汇总交易计划执行偏差原因、偏差电量,提交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及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作为市场主体履约考核依据。

第八章 计量和结算

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参加交易的发电厂上网关口计量点原则上设在电厂与相关省(区)电网企业和超高压输电公司产权分界点,并在电厂与电网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省(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之间的关口计量点由南方电网公司根据电网实际情况确定。

参加交易的发电厂实际上网电量以及省(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之间的外送(受入)电量按关口计量点的计量电量进行统计。所有的计量装置按规定管理和定期校验。

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跨区跨省交易电量分割及确认:

(一)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按月度对跨区跨省交易电量进行分割和确认,并向相关市场主体出具交易结算依据;

(二)各省(区)电网企业、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点对网送电电厂的跨区跨省交易电量分割原则为:年度分月及月度市场化交易电量优先、年度分月及月度协议计划电量次之,最后确定月度送受电偏差电量,包括月度协议计划允许偏差及执行偏差。条件成熟后,按照合同优先顺序分割确认。

(三)协议计划电量通过月间偏差结转予以优先保障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按月度对本省(区)市场主体的交易电量进行分割和确认,具体分割办法由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制订,报各省(区)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结算方式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各省(区)内购售电主体的结算方式执行所在省(区)内交易相关结算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向相关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各市场主体以及相关省(区)电网企业、超高压输电公司出具月度协议计划以及各类型跨区跨省月度市场化交易计划的电费结算凭据。

第一百五十八条 根据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电费结算凭据,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对本省(区)内各市场主体出具汇总各类交易执行情况的结算凭据,各省(区)电网企业出

具电费结算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超高压输电公司依据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电费结算凭据,与相关省(区)电网企业和点对网送电电厂结算年度及月度协议计划、市场化交易计划。

第一百六十条 为保障发电合同转让履约支付,原则上由发电合同出让、受让方所在省(区)电网企业作为代发电费、跨区跨省输电费以及相关补偿费用的转移支付主体,负责支付超高压输电公司输电费及出让、受让电厂应得电费,以及相关方应得补偿费用。其中点对网送电电厂作为受让电厂的应得电费,由超高压输电公司负责转移支付。

第九章 偏差电量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跨区跨省送受电偏差电量认定:

(一)同一类别跨区跨省送受电偏差电量分为正偏差(即送电省(区)超送)和负偏差(即送电省(区)欠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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