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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批复《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2018-11-09 09:3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交易机构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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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月度交易

第一节 月度交易品种及组织时序

第七十九条 月度交易品种及组织时序。

(一)月度各类交易品种如下:

1.月度协议计划。交易组织方式主要为双边协商。以月度协议计划作为边界条件,依次开展各类月度市场化交易。

2.月度直接交易。交易组织方式主要为双向挂牌,也可以参照年度直接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方式。

3.月度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组织方式主要为双边协商、双向挂牌。

4.月度增量外送。交易组织方式主要为挂牌、保底消纳、临时支援。

(二)各类市场化交易品种及交易组织方式对于月内临时交易同样适用。

(三)月度交易品种主要按照月度协议计划、月度直接交易、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增量外送的顺序依次开展,并可以根据各方交易需求及协商意见组织,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八十条 送受电省(区)及跨区跨省市场交易组织时间节点:

(一)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的送端省(区)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每月 20 日前编制完成协议电量电厂月度分解计划、参与跨区跨省交易各电厂发电能力以及已成交交易电量,提交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二)月度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原则上不迟于当月 22 日公布跨区跨省市场规模,不迟于当月 24 日开始组织交易,月内临时交易及消纳清洁能源、余缺调剂所需的特定交易品种可根据需要灵活开展。

第八十一条 月度交易安全约束条件:

(一)月度交易开始前,南网总调组织各中调提供通道能力、发电能力等初步约束条件。

(二)每一个月度交易品种开始前,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南网总调提供的最近一次更新的省间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信息作为交易组织的安全约束条件。

(三)每一个月度交易品种结束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南网总调提供的省间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信息评估省间剩余通道能力、电厂剩余发电能力等信息,评估结果作为下一个交易品种的安全约束条件。

第八十二条 月度交易安全校核流程:

(一)月度所有交易品种组织完成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各交易品种成交结果,提交给南网总调进行安全校核;

(二)南网总调组织相关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及时反馈结果和调控建议,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并不断完善安全校核技术手段,尽量缩短所需时间。

第二节 月度协议计划

第八十三条 购售电各方依据供需情况预测,协商调整、确认并签订月度协议计划。

第八十四条 参与月度协议计划的市场主体:售电主体为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点对网送电电厂,电网企业;购电主体为电网企业。

第八十五条 交易组织方式为双边协商。

第八十六条 交易关口:省(区)电网企业交易关口为购电省(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点对网送电电厂的交易关口为电厂上网计量关口。

第八十七条 购电、售电主体自行进行双边协商,并在广州电力交易平台上填报已协商一致的次月分旬协议计划建议值,该建议值与年度协议计划分月计划电量调整量原则上不超过 10%,经购、售电主体及超高压输电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

第八十八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南网总调提供的省间通道能力和购电、售电主体填报的次月计划建议值编制次月初步协议计划并组织月度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在 20 日前下发次月

协议计划。

第八十九条 成交电价:点对网送电电厂执行年度协议计划约定价格;各省(区)电网企业按西电东送框架协议约定价格及超高压输电价(含线损电价)确定落地、外送结算电价。

条 第九十条 若购电、售电主体在双边协商过程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未按时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填报次月分旬送受电计划建议,则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可统筹考虑年度协议分月计划、年度西电东送计划执行情况、电网通道能力和供需平衡情况编制次月分旬协议计划并发给各相关市场主体。

第九十一条 各省(区)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按照本省(区)市场交易规则或政府制定的分配规则,将协议计划电量分配到发电企业,明确协议电量的执行主体。

第三节 月度直接交易

第九十二条 依据购售电各方发电诉求及用电增量需求,利用省间剩余通道能力,组织购售电双方开展直接交易,形成月度协议计划外的购售电计划。

第九十三条 参与月度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售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具备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资格水电、核电、火电发电企业,以及省(区)政府授权代理售电或优先电厂委托代理售电的所在省(区)电网企业。

(二)购电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具备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以及上述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委托代理购电的所在省(区)电网企业。

第九十四条 交易组织方式为双向挂牌。采用匿名机制,购、售电主体自主挂牌交易,交易系统根据价格匹配情况实时自动撮合。

第九十五条 原则上选取交易关口为购电主体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

第九十六条 当水电发电企业存在弃水风险且供应能力能够满足交易规模时,核电、火电不参与交易。当水电供应能力不足且购电主体仍有购电需求时,核电、火电可参与交易。以

交易公告通知为准。

第九十七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月度直接交易公告,包括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流程、交易规模、省间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相关信息。

第九十八条 挂牌交易申报要求:

(一)挂牌交易期间,购、售电主体在交易平台上申报挂牌电量、电价。交易系统实时汇总发布购、售电主体申报的挂牌电价、电量。

(二)购电主体根据所在省(区)市场交易规则中价格申报要求可申报为绝对价格或相对目录电价的价差。购电主体申报价差时,电价相对于政府定价上浮则价差为正,电价相对于政府定价下浮则价差为负,交易系统将价差数值较大者视为较高价处理。

(三)售电主体需考虑其完成其他合同电量后的交易空间,总申报挂牌电量须在其发电能力之内。售电主体申报发电上网侧电量、电价(包含环保电价及其他附加),均折算至交易关口处,折算方式详见第四章。

(四)同一市场主体挂牌次数不限,交易生效前可以撤销。

第九十九条 交易出清程序和原则:

(一)实时建立购电挂牌、售电挂牌两个队列,将购电挂牌电量按挂牌价从高到低排列,将售电挂牌电量按挂牌价从低到高排列,价格相同时按申报时间较早者优先排列。

(二)交易系统接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新增挂牌时,实时动态刷新队列。

(三)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购电挂牌价高于或等于售电挂牌价的电量成交:较高的购电挂牌价优先成交,较低的售电挂牌价优先成交;买卖方向相同、价格相同时,先挂牌者优先成交。

第一百条 成交电价:

(一)当最高购电挂牌价与最低售电挂牌价相同时,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当购电挂牌价高于实时的最低售电挂牌价时,取实时发布的最低售电挂牌价为其成交价。

(三)当售电挂牌价低于实时的最高购电挂牌价时,取实时发布的最高购电挂牌价为其成交价。

(四)根据交易关口处成交电价,考虑跨区跨省输电价和线损后,折算出每一个市场主体成交价。折算方式详见第四章。

第一百 〇 一条 售电主体发电上网侧成交电量计算公式:成交电量=交易关口处成交电量/(1-核定线损率)。

第一百 〇 二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省间剩余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等信息,校验并调整成交结果编制有约束交易计划。

第四节 月度发电合同转让:双边协商

第一百 〇条 三条 市场主体在明确月度发电安排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省间剩余输电能力,以双边协商形式开展月度发电合同转让,优化调整自身发电安排。

第一百 〇 四条参与月度发电合同转让(双边协商)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接入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具备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资格的火电、核电发电企业,以及受省(区)政府授权代理或电厂委托代理的所在省(区)电网企业。

(二)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当前阶段,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具备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资格水电发电企业,以及受省(区)政府授权代理或清洁能源优先电厂委托代理的所在省(区)电网企业。市场条件成熟后,核电也可作为发电合同受让主体。

第一百 〇 五条 交易组织方式为双边协商。

第一百 〇 六条 交易关口原则上选取出让合同发电企业所在省(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也可协商选取其他省(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

第一百 〇 七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月度发电合同转让公告,包括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流程、交易规模、省间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相关信息。

第一百 〇 八条 双边协商交易申报要求:

(一)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在交易系统申报电量、电价协商一致的双边意向协议,由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在系统确认,系统以受让主体确认时间作为申报生效时间。

(二)申报电价均为交易关口处发电上网绝对价格。

(三)申报结束后,若申报电量总量超出交易规模,各双边意向协议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交易规模;当申报电量总量小于或等于交易规模时,各双边意向协议全部电量成交。

第一百 〇 九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省间剩余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等信息,校验并调整成交结果编制有约束交易计划。

第五节 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挂牌

第一百一十条 市场主体在明确月度发电安排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省间剩余输电能力,以挂牌形式开展月度发电合同转让,优化调整自身发电安排。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参与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挂牌)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发电合同出让主体: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接入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具备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资格的火电、核电发电企业,以及受省(区)政府授权代理或电厂委托代理的所在省(区)电网企业。

(二)发电合同受让主体:当前阶段,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具备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资格水电发电企业,以及受省(区)政府授权代理或清洁能源优先电厂委托代理的所在省(区)电网企业。市场条件成熟后,核电也可作为发电合同受让主体。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组织方式为双向挂牌。采用匿名机制,发电合同出让方、受让方自主挂牌交易,交易系统根据价格匹配情况实时自动撮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易关口原则上选取出让合同发电企业所在省(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也可协商选取其他省(区)电网企业与超高压输电公司的计量关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月度发电合同转让的交易标的可以是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区跨省交易合同等,以交易公告通知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月度发电合同转让公告,包括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流程、交易规模、省间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约束等相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挂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挂牌交易期间,发电合同出让主体挂牌申报拟出让电量、出让电价,发电合同受让主体挂牌申报拟受让电量、代发电价。交易系统实时发布出让方及受让方的挂牌电价、电量。

(二)市场主体申报挂牌电量总量不得超过出让、受让电量上限。发电合同受让主体还需考虑其完成其他合同电量后的交易空间,须在其发电能力之内。发电合同受让主体申报发电上网侧代发电量、电价,并折算至交易关口处。

(三)出让电价、代发电价均应大于等于零。

(四)同一市场主体挂牌次数不限,交易生效前可以撤销。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易出清程序和原则:

(一)实时建立出让挂牌、受让挂牌两个队列,将出让挂牌电量按出让挂牌价从高到低排列,将受让挂牌电量按受让挂牌价从低到高排列,价格相同时按申报时间较早者优先排列。

(二)交易系统接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新增挂牌时,则实时动态刷新队列。

(三)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出让挂牌价高于或等于受让挂牌价的电量成交:较高的出让挂牌价优先成交,较低的受让挂牌交易优先成交;买卖方向相同、价格相同时,先挂牌者优先成交。

第一百一十八条 成交电价:

(一)当最高出让挂牌价与最低受让挂牌价相同时,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当出让挂牌价高于实时的最低受让挂牌价时,取实时发布的最低受让挂牌价为其成交价。

(三)当受让挂牌价低于实时的最高出让挂牌价时,取实时发布的最高出让挂牌价为其成交价。

(四)根据交易关口处成交电价,考虑跨区跨省输电价和线损后,折算出每一个市场主体成交价。折算方式详见第四章。

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受让主体发电上网侧成交电量计算公式:

成交电量=交易关口处成交电量/(1-核定线损率)。

第一百二十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省间剩余通道能力、电厂发电能力等信息,校验并调整成交结果编制有约束交易计划。

第六节 月度增量外送:挂牌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通过购电省(区)电网企业挂牌、售电省(区)发电企业自由摘牌方式确定市场化电量增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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