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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修编版)
1.总则
1.1目的
为落实广东电力交易基本规则,指导、规范、明确广东省电力市场交割结算工作,特制订本结算细则。
1.2文件依据
1.2.1《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 号)。
1.2.2《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
1.2.3《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南方监能市场〔2017〕20号)。
1.2.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明确2017年市场交易组织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7〕63号)。
1.2.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2017年广东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及电力批发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784号)。
1.2.6《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明确2017年集中竞争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7〕104号)。
1.2.7《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粤发改能电〔2017〕48号)。
1.2.8《广东电力市场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南方监能市场〔2017〕178号)。
1.3内容简介
本细则包含以下内容:各方主要权责、结算流程及详细步骤、免考核管理、追退补管理、月度电费结算和其他。
1.4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输配电价实施之前的广东电力市场结算工作。若输配电价实施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细则进行修编。
1.5定义与解释
1.5.1结算周期:本细则下结算周期为月度,即结算月份1日0时整至月末最后1日24时整。
1.5.2交易电量:指经交易机构根据本细则对交易意向进行审核、计算、安全校核,得出的月度市场合约电量。含月前调整后的长协交易电量与月度竞价交易成交电量。
1.5.3交割电量:是交易周期内,根据上网电量、用网电量等实际电量情况(以下简称发用电量),对于发布的市场交易电量进行计算判定后,得出的实际成交、用于结算的电量。
1.5.4结算电费:用户、售电公司或电厂通过电力市场交易所应支付或获取的结算总电费,包含考核电费、往期追退补电费等。
1.5.5交易价差:根据结算主体在相关交易中取得的与目录电价的价格差额。
1.5.6零售合同:指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协商签订合同统称。
1.5.7交易合同:指明确了年度长协电量和价差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输配电服务合同。
1.5.8结算合同:指电网公司与售电公司、用户(包括大用户、一般用户)签订的明确结算关系、结算计量点等三方合同或市场主体注册时签订的结算协议条款。
1.5.9关停淘汰机组:指列入全省“十三五”关停计划、具有当年年度基数计划指标且已关停的B类机组。
1.5.10刚性执行:指电厂在进行发电权转让交易时,转让的电量不受用电侧实际用电量波动的影响,100%结算。
1.5.11月度考核:指根据当月实际交割完成情况,对于大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考核情况。
1.5.12代理用户:指该结算周期内与售电公司存在代理关系的用户。
1.5.13日期:本细则所指的日期遇到节假日时不顺延,实际操作中以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调整日期为准。
1.5.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
2各方主要权责
2.1用户主要权责:
2.1.1按照市场运营规则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结算合同、零售合同及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享受输配电服务。
2.1.2在电费中抵扣交易价差电费,获取相关方履行合同的信息、资料及查阅计量数据,按时足额缴交电费。
2.1.3在交易系统填制、更新用电户号(计量点号),确认与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结算方式、零售价格、违约电量电费等信息
2.1.4在临时结果公示后审核确认本企业结算结果并反馈意见。
2.1.5参与批发市场偏差考核或按照零售合同承担偏差考核责任。
2.1.6向电网公司获取其增值税专用发票。
2.2售电公司主要权责:
2.2.1按照市场运营规则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结算合同及零售合同,收取或支付价差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合同获取相关方履行合同的信息、资料及查阅计量数据。
2.2.2在交易系统上填制零售合同结算方式、价格等信息,将零售合同上传至交易系统备案,在临时结果公示后审核确认本企业结算结果并反馈意见。
2.2.3参与批发市场偏差考核,按照零售合同承担偏差考核责任。
2.2.4向电网公司获取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发电企业主要权责:
2.3.1按照运营规则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结算合同及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执行并网调度协议,享受输配电服务。
2.3.2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合同获取相关方履行合同的信息、资料及查阅计量数据,在临时结果公示后审核确认本企业结算结果并反馈意见。
2.3.3向电网公司获取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4电网企业主要权责:
2.4.1负责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供输配电服务,无歧视向电力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
2.4.2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负责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及时向交易中心反馈市场主体欠费情况。
2.4.3在临时结果公示后审查确认网间结算数据并及时反馈意见。
2.4.4向其他市场主体获取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4.5配合提供用户历史分月用电量;配合市场主体确认《用电侧免考核申报表》受影响电量情况;配合交易中心开展电量差错退补等相关工作。
2.5电力调度机构主要权责:
2.5.1提供基数计划月前调整系数、电厂非计划停运天数等基本结算参数。
2.5.2负责安全校核,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交易机构履行结算职能。
2.6电力交易机构主要权责:
2.6.1组织市场化交易,拟定交易结算细则。
2.6.2负责市场交易交割计算,出具结算依据。
2.6.3发布年度和月度交易交割电量及电费情况等信息。
2.6.4建设和运维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2.6.5解释、协调、解决交易结算中的问题。
2.6.6对市场主体进行偏差考核。
3结算流程
3.1步骤一:数据准备
具体包括:基数计划、市场合约电量、实际发用电量数据、电价数据、发电权转让合约及合约完成率、追退补数据、强制成交电量、用户免考核申报数据、非计划停运考核数据、交易结算参数等。
3.2步骤二:实际发用电量数据确认
3.2.1市场主体在交易系统及时确认实际发用电量数据。
3.2.2电网公司根据市场主体反馈意见,对电量进行再次复核、调整、并推送数据,并将复核情况告知市场主体。
3.3步骤三:零售市场电费计算
3.3.1售电公司根据零售合同及零售结算模式,按照零售代理用户实际用网电量,计算零售电费。
3.3.2售电公司发起零售计算结果确认流程,零售代理用户确认零售计算结果。如有异议,由零售双方协商明确相关数据。
3.4步骤四:批发市场电费计算
3.4.1需求侧结算
3.4.1.1市场合约结算。根据用户长协交易电量与价差、竞价交易成交电量与价差,计算市场合约价差电费。
3.4.1.2偏差结算。根据实际用电量与市场合约电量的偏差和月度出清电价,计算偏差电费。
3.4.1.3考核结算。根据用户偏差电量、结算参数中偏差允许范围以及偏差免考核申报结果,计算偏差考核电费;根据月前长协需求消减电量与用户需求消减免考核申报结果,计算需求削减考核电费。
3.4.1.4售电公司盈利结算。根据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结算数据,与零售市场结算结果,计算售电公司盈利结果。
3.4.2供应侧结算
3.4.2.1基数电量结算。根据机组基数计划和B类机组基数结算进度系数进行机组实际基数电量结算。
3.4.2.2市场合约结算。根据机组长协签订电量与价格、竞价交易成交电量与价格,计算市场合约电费。
3.4.2.3发电权交易结算。根据发电权交易结果,进行发电权结算并将结算的上网电量从受让方还原至出让方。
3.4.2.4偏差电费结算。根据市场实际用电进度进行偏差1电量结算,根据机组结算上网电量进度进行偏差2电量结算及偏差电费分摊。
3.4.2.5考核结算。根据热电联产电厂热电联产预测偏差进行热电联产考核结算,根据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非计划停运考核结算。
3.5步骤五:根据批发、零售市场结果和其他待结算数据,出具临时结算单据,供市场主体确认
3.6步骤六:校核与发布结算单
3.6.1市场主体对各自临时结算结果确认。
3.6.2交易中心发布经市场主体确认后的正式结算清单。
4数据准备
4.1读取基础数据
读取月度竞价过程中形成的月度基数计划(由调度机构月度调整发布)、长协分月结果(由市场主体对年度长协分月计划削减调整而来)、月度竞价交易结果、市场合约电量(长协分月电量与月度竞价成交电量之和)、发电权交易结果(含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网间发电合同转让结果、省内线上线下发电合同电量转让)、强制成交电量等数据。
4.2准备结算参数
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则文件在系统设定:用户需求削减考核倍数,用户偏差允许范围及考核倍数,电厂热电联产预测偏差允许范围及考核倍数,非计划停运考核倍数等。
4.3实际发用电量准备
4.3.1电网经营企业按自然月份(每月1日0时整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整)的周期为市场主体计量发用电量。
4.3.2电网经营企业根据所辖范围向交易系统推送市场主体的实际发用电量。
4.4用户侧免考核数据
市场主体在交易系统上提出免偏差考核申报及相关材料,交易中心与供电局根据本细则免考核相关规定分别进行核实、审批。
4.5电价数据
4.5.1B类机组上网电价、环保电价等电价数据由电网公司向交易系统推送。
4.5.2电厂侧偏差1电价按机组上网电价与月度竞价出清价差代数和执行。
4.5.3电厂侧偏差2电价直接读取月度竞价后计算得出的煤机和气机偏差结算价格。
4.6非计划停运数据
调度机构根据上月实际调度情况,给出电厂非计划停运数据。
4.7发电合同转让结算系数
4.7.1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为每一笔发电权交易进行结算系数指定。除特殊情况按政府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外,基数转让部分的结算系数β基数转让按照整体B类机组基数进度系数结算,长协转让部分按照整体市场化进度系数结算。
4.7.2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合同电量转让”集中交易前,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执行。
4.7.3淘汰机组作为基数电量出让方时,结算时不考虑用户需求波动;计算总基数实际电量时,优先保证淘汰机组转让的基数电量刚性执行,再计算整体B类机组剩余基数计划的基数进度系数。
4.7.4省外水电机组作为基数电量受让方时,转让的基数电量刚性还原至出让方的上网电量。
4.8退补数据
当历史结算数据需要退补调整时,交易中心及供电局根据本细则退补结算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准备。
4.9时间要求
数据准备工作不迟于每月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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