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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五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六十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出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六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六十二条 安全校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条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照时间优先、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照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基数电量受市场交易电量影响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可以转让。
第六十四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合同),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安排,包括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和各类交易电量。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并保障执行。
第六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月度发电计划执行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对于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其中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曲线,与合同约定曲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照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未约定交易曲线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以及优先发电合同和基数电量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八章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六十七条 电力市场交易双方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 5 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要求,通过交易平台上报电力交易机构,经安全校核后,作为月度发电安排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通过在发电侧采用滚动调整方式。发电侧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按月滚动调整,用户侧合同电量可以月结月清,也可以按月滚动调整。采用本方式导致的发电企业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合同执行不平衡的,可以开展事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九章 辅助服务
第六十九条 辅助服务执行南方区域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允许第三方参与提供辅助服务。
第七十一条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按照辅助服务效果确定辅助服务计量公式,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
第七十二条 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主体。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调峰、自动发电控制、备用等服务总需求量,各主体通过竞价的方式提供辅助服务。
第七十三条 电力用户参与提供辅助服务需满足各类辅助服务技术要求,并且与发电企业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电力用户辅助服务费用随电力用户电费一并结算。
第七十四条 用电侧未实行峰谷电价的,根据电力用户自身负荷曲线和全网用电负荷曲线,计算电力用户对电网调峰的贡献度。电力用户峰谷差率小于全网峰谷差率时调峰贡献度为正,电力用户峰谷差率大于全网峰谷差率时调峰贡献度为负。与贡献度为正的电力用户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电厂,免除相应直接交易电量调峰补偿费用的分摊。
电力直接交易双方发用电曲线一致的,对应电量不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剔除直接交易曲线后的剩余发电曲线,对应电量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第七十五条 加强需求侧管理。在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推广用电用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响应,积极培育电能服务,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第十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七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
第七十七条 同一计量点应当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电力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中心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第七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其中,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分别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结算依据。
第八十条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照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方式不变。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不承担电费结算职能的电网企业也不再承担欠费风险,市场主体可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第八十一条 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当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八十二条 发用两侧采用月结年清的结算方式。发电侧先结算市场电量,再结算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实际上网电量与月度交易计划之间的偏差,滚动调整下月优先发电、基数电量计划。因发电侧原因导致实际上网电量小于市场电量的,且负偏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对负偏差允许范围外电量进行考核。
用户侧实际用网电量超过市场电量,且正偏差超过允许范围的,正偏差允许范围外电量按其目录电价的一定比例进行结算;用户侧实际用网电量少于市场电量,且负偏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对负偏差允许范围外电量进行考核。
第八十三条 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八十四条 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考核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八十六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第八十七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八十八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能源监管机构、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九十条 能源监管机构另行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海南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实际有序启动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并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交易实施细则,履行有关程序后印发实施并报我局备案。
第九十二条 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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