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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网企业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征意见

2018-12-03 13:34来源:新疆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业务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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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

(一)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实施细则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二)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情况;

(三)按交易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情况;

(四)组织签订相关电力运营合同(协议)、交易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情况;

(六)按授权开展电力市场运行监视和分析,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防控市场风险情况;

(七)配合市场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

(八)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运营情况;

(九)发电业务许可、供电业务许可等行政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十)平衡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电力调度机构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

(一)履行电力交易安全校核职责情况;

(二)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

(三)按要求实施电力调度以及实时平衡调度情况;

(四)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网络拓扑、电网系统参数和安全校核参数等基础数据的情况;

(五)电力交易结果执行情况;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等信息情况,辅助服务市场、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等交易情况;

(七)“两个细则”执行情况;

(八)按照交易规则组织辅助服务市场、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等交易,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情况;

(九)辅助服务市场、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等交易的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情况;

(十)辅助服务市场、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等交易相关实施细则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十一)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及“两个细则”的平衡资金账户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十二)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一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电网企业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情况;

(二)电网配套设备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技术管理情况;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结算、收费、支付等供电服务的情况;

(四)相关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及履行情况;

(五)与电网企业产权关联的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独立运营和关联交易情况;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输电类)取得情况;

(七)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情况;

(八)所属售电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情况;

(九)相关价格成本政策执行情况;

(十)企业投资及运营效率情况;

(十一)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二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发电企业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产业政策、能耗指标等情况;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取得情况;

(三)准入和退出电力市场情况;

(四)按交易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及履行情况;

(五)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六)电价政策执行及电力成本情况,自备电厂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情况;

(七)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交易电量占市场交易总量比例、行使市场力及违规交易等情况;

(八)资产股权变动、重大经营活动和财务风险情况;

(九)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三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售电公司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

(一)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况,增量配电业务开展及实施情况;

(二)准入和退出电力市场情况;

(三)按规则代理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及履行情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四)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受委托的电力用户用电);

(五)按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情况;

(六)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行使市场力和违规交易等情况;

(七)资产股权变动、重大经营活动和财务风险情况;

(八)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情况;

(九)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四条 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事项外,还对以下情况实施监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具备条件的应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取得情况;

(三)配电价格核定及执行情况;

(四)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等政策执行情况;

(五)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五条除细则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电力用户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产业政策、能耗指标情况;

(二)准入和退出电力市场情况;

(三)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及履行情况,执行电价政策情况;

(四)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按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情况;

(六)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行使市场力和违规交易行为的情况;

(七)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

(一)通过电力调度机构机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情况;

(三)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相关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及履行情况;

(四)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五)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行使市场力和违规交易等情况;

(六)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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