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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家电厂被罚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 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

2018-12-12 09:47来源:上海市物价局关键词:燃煤发电环保电价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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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上海市物价局日前连续发布了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包括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热电有限公司、上海吴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上海长兴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上海石洞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处罚类型集中在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超限。

其中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热电有限公司2号、3号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烟尘超限排放、二氧化硫超限排放、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超限排放均有超限情况,共罚没金额总计127130.68元。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收二氧化硫环保电价加价款9664.5元,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0964.1元。

详情如下: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当事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35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1137.16MWh;经环保局审核通过,因客观原因致使超限的电量1478.26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6154.2元(2615.42MWh×1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8〕00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26154.2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118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5号、6号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2433.29MWh;经环保局审核通过,因客观原因致使超限的电量3605.88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60391.7元(6039.17MWh×1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第一款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沪价检告〔2018〕00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60391.7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128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7号、8号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一)二氧化硫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644.30MWh;

(二)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297.02MWh;经环保局审核通过,因客观原因致使超限的电量1799.39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二氧化硫环保电价加价款9664.5元(644.3MWh×1000×0.015元)。

(二)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0964.1元(2096.41MWh×1000×0.01元)。

以上没收金额总计3062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8〕00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30628.6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热电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青浦工业园区热电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达路1288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2号、3号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一)烟尘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984MWh;超限1倍以上2倍以下的有5.62 MWh;

(二)二氧化硫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180.85MWh;超限1倍以上2倍以下的有5.12MWh;超限4倍以上的有6.09 MWh。

(三)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12158.26MWh;经环保局审核通过,因客观原因致使超限的电量23.45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即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1979.24元(989.62 MWh×1000×0.002元);对于其中污染物排放超限1倍以上2倍以下的,并处1倍罚款11.24元(5.62MWh×1000×0.002元);

(二)没收二氧化硫环保电价加价款2880.9元(192.06 MWh×1000×0.015元);对于其中污染物排放超限1倍以上2倍以下的,并处1倍罚款76.8元(5.12MWh×1000×0.015元);对于其中污染物排放超限4倍以上的,并处4倍罚款365.4元(6.09MWh×1000×0.015×4元)。

(三)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121817.1元(12181.71MWh×1000×0.01元)。

以上罚没金额总计127130.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第一款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沪价检告〔2018〕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127130.68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吴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上海吴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06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1号、12号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526.11MWh;经环保局审核通过,因客观原因致使超限的电量377.19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9033元(903.3MWh×1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8〕01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9033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漫华路8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的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208.36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083.6元(208.36MWh×1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8〕00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2083.6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长兴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上海长兴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茂进路88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一) 烟尘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47.25MWh;

(二)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8.44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即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94.5元(47.25×1000×0.002元);

(二) 没收二氧化硫环保电价加价款84.4元(8.44MWh×1000×0.01元)。

以上没收金额总计17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8〕00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178.9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100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至4号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一)二氧化硫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147.52MWh;

(二)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553.91MWh;经环保局审核通过,因客观原因致使超限的电量772.03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二氧化硫环保电价加价款2212.8元(147.52MWh×1000×0.015元)

(二)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13259.4元(1325.94MWh×1000×0.01元)。

以上没收金额总计1547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8〕00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15472.2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能上海石洞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华能上海石洞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35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3号、4号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1380.45MWh;经环保局审核通过,因客观原因致使超限的电量1398.53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7789.8元(2778.98MWh×1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8〕00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27789.8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10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一) 烟尘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441.80MWh。

(二)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1316.30MWh;经环保局审核通过,因客观原因致使超限的电量8398.13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即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883.6元(441.8MWh×1000×0.002元);

(二)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97144.3元(9714.43MWh×1000×0.01元)。

以上没收金额总计9802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第一款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沪价检告〔2018〕00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98027.9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

当事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

地 址: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27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价格收费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8〕304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至4号燃煤发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超限排放情况:超限1倍以下的有2342.82MWh;经环保局审核通过,因客观原因致使超限的电量2196.57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45393.9元(4539.39MWh×1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8〕00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45393.9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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