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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澳大利亚配电业务监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们讨论了我国在配电业务监管制度建设方面的话题。尽管制度建设是根本,但制度建设牵涉面广、困难也多,难以在短期内落地。对于我国的配电业务发展,当前更为紧迫的任务是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来源:配售电商业研究 ID:EDARBI 作者:沈贤义)
本篇文章我们主要讨论几项配电业务核心监管机制的建设。
运营主体准入、退出机制
切实可行的准入、退出机制是配电业务能受到有效监管的前提。当前我国配电业务广泛采用的是行政许可方式,缺乏相关制度设计。
对于增量配电网,建议各省区:
1.明确配电资产的所有权,并推动所有权和运营权的分离;
2.采用特许经营机制来市场化选择运营主体,并且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特许经营期限,以及退出机制,以便在运营主体未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义务时能强制其退出。
闭环监管
当前我国的电网投资监管和价格监管是脱节的:电网投资核准时没有考虑投资对电网输配电价的影响,过度投资带来的固定资产增加最终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电价上涨。
建议各省区在相关政策中建立由投资监管、成本监审、价格管理、运营效率监管构成的闭环监管机制:
1.在规划阶段审查电网投资项目的合理性、急迫性;
2.在项目核准阶段(或者在项目立项前)评估对电价的影响;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控制工程造价;
4.在成本监审和定(调价)时审查资产的有效性;
5.在项目投运后评估电网投资的效率(资产利用率、容量、供电可靠性、线损率等)。
尽管闭环监管在集中的监管机构中更容易实现,但即使在当前配电网监管职能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经信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的现实情况下,借助信息技术的支撑,对配电业务的闭环监管也是可以实现的。
激励性监管
配电业务牵涉到种类繁多的设备和大量用户,工作琐碎而繁杂。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监管方式下,即使监管机构在成本监审方面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也难以获得准确的实际配电成本,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建议各省区在制定配电业务监管政策时正视信息不对称的客观事实,从结果出发来制定监管措施,激发配电企业自身的动力:
1.利用激励相容的监管政策引导配电网运营主体在保证供电和服务质量的同时,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在当前阶段,可以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框架内引入一些目标考核激励性措施;
2.利用对标等技术手段发现配电网相对的效率,给予相应的激励,并鼓励配电企业之间的竞争。当前阶段容易见效的对标项目包括重要电网工程的单位造价、主要电网设备的价格、运行维护费指标等。
(感谢尹明等专家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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