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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结算细则

2018-12-18 10:03来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双边交易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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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结算细则的通知》,交易中心依照《2019年全省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编制修订了《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安徽省电力合同转让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以及《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代理合同(2019年版)》等交易、结算细则。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规定双边交易按照年度开展。

《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规定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

《安徽省电力合同转让交易执行细则》规定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在一级用户之间、售电公司之间以及一级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开展。合同转让交易按照月度开展。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规定售电公司合同偏差电费由售电公司与其代理二级用户中所有产生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包括上偏差、下偏差电量)的二级用户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按照售电公司 50%,二级用户 50%确定。其中,每个产生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的二级用户按照自身的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占所属售电公司所有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之和的比例,计算其月度合同偏差电费。

二级用户月度合同偏差电费=50%×所属售电公司批发市场月度合同偏差电费×(该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所属售电公司所有二级用户月度应计合同偏差电量之和)。

上述文件均规定: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交易;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60亿千瓦时;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二级用户的代理关系。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结算细则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交易中心依照《2019年全省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编制修订了《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安徽省电力合同转让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以及《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代理合同(2019年版)》等交易、结算细则,现予以发布。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7日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 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 号)、《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 2018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 号)和《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 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75 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边交易按照年度开展,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一级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交易。

第三条 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二级用户的代理关系。

第四条 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参考文本见附件 1),并明确分月电量,各月价格保持一致。

1.发电企业双边交易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

2.售电公司双边交易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售电量上限,且不得超过其代理二级用户的代理合同意向电量之和。

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 60 亿千瓦时。

第五条 已执行且在有效期内的多年双边交易意向书仍继续执行,双方须签订相应年度的双边交易意向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意向电量可根据购电方实际市场电量需求进行调整。调减多年双边交易意向书对应年度意向电量的售电公司和一级用户,不得与原发电企业及其所属发电集团其它发电企业另签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价可在 2017 年签订电价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调整区间为 0~0.0151 元/千瓦时。

第六条 交易双方须依据市场公告与双边交易意向书,在规定时间内由发电企业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双边交易意向申报,一级用户与售电公司确认。同时,由任一签订方向省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双边交易意向书原件。

第七条 如不按规定在省电力交易平台对年度双边交易意向进行申报确认,或不按时提交符合规定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责任方将视作存在失信行为,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相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电力市场失信黑名单。

第八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确认后的年度双边交易无约束成交电量提交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省电力调度机构将校核结果及原因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双边交易成交结果,并将有关交易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发布。

第十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交易结果,组织市场主体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 2)。

如不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属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责任的,则不得再参与当年直接交易,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属发电企业责任的,则按校核确认电量扣减其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十一条 在保持年度合同总电量不变的基础上,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每月可申请调整次月分月电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省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申报、确认,经校核无误后生效。逾期视为不做调整。

第十二条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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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代理合同(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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