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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达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意向后,应将交易电量参照《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双边)交易年度/月度合约交易意向书(示范文本)》 按月分解到机组,并在年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电量。
第四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 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电量的审查、汇总、计算,确定分机组意向电量, 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提出调减电量意见并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
第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接到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双边交易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公 开发布。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
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 回视为无意见。
第五十条 建立电子合同系统。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五十一条 跨省跨区年度双边交易的流程与省内年度双边交易相同,具备条件时同时组织开展。送电省参与跨省跨区年度双边交易发电企业的安全校核由该省电力调度机 构负责,输电通道的安全校核由承担调度责任的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负责。
第三节 月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二条 每月上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电能力情况;
(二)次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五)月度双边交易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达成月度双边直接交易意向后,应将交易电量分解到机组,并在月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电量。
第五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 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电量的审查、汇总、计算,确定分机组意向电量, 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提出调减电量意见并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
第五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接到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双边交易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公 开发布。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 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第五十六条 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度双边直接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五十七条 跨省跨区月度双边交易的流程与省内月度双边交易相同,具备条件时同时组织开展。送电省参与跨省跨区月度双边交易发电企业的安全校核由该省电力调度机 构负责,输电通道的安全校核由承担调度责任的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负责。
第四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八条 每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五)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个工作日。
第五十九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价差(或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 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次月上网电量和上网价差(或上网电价),用户和售电企业申报次月用电量和用电价差(或电价)。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和一个价差(或电价)。用 户和售电企业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和一个价差(或电价)。
申报电量的最小单位为 10兆瓦时,价差或电价的最小单位为 1元/兆瓦时。价差为负数(正数)时,表明直接交易的发电上网电价低于(高于)参与直接交易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的用户和售电企业用电价格低于(高于)物价部门确定的电度电价(或电度电价加权平均值)。
第六十条 集中竞价交易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或电价) 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差(或电价)的统一出清模式执行。若发电企业与用户(售电企业)的边际成交价差(或电价)不一致,则按两个价差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输配电价出台前,将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申报 价差;
当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双方不能成交。当价差对数值 为 0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由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电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
输配电价出台后,将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电价配对,当发电企业报价高于用户、售电企业报价时, 双方不能成交;发电企业报价低于或等于用户、售电企业报价时,可以成交。发电企业按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用户、售电企业按照报价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
当成交的一方存在多个价差(电价)数值相同的主体时,按等比例原则确定各自中标电量。
市场出清结果应包含:成交总电量,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分解到机组)成交电量,市场出清价差(电价)。
第六十一条 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集中竞价交易以交易机构发布的最终结果为准,不再签订合同。
第六十二条 跨省跨区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流程与省内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相同,具备条件时同时、同平台组织开展。 送电省参与跨省跨区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发电企业的安全校核由该省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输电通道的安全校核由承担调度责任的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负责。
第七章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六十三条 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发电企业内部机组间或各发电企业间可开展基数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挂牌交易。月度双边交易已成交的发电企业,当月不得参与反向月度挂牌交易。
第六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月度交易结束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将双边交易和挂牌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月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当月集中竞价交易前完成,出让电量的发电企业(机组)原则上不得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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