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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公开征意见

2018-12-25 08:3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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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陕西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和《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中显示,现阶段,先行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4个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可直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或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只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结算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园区用户在园区内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可以园区为单位,成立售电公司,整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鼓励直接交易购售双方签订具有价格联动机制的中长期交易合同。

售电公司的售电收入为正时,由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支付结算的价差电费(或代理费),同时售电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应的电网企业;当售电公司的售电收入为负时,由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支付结算的价差电费(或代理费),同时对应的电网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售电公司,如售电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该笔费用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如果全电量参与市场,售电公司月度电量允许偏差范围为±5%,对±5%偏差以外的电量进行偏差考核;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如果部分电量参与市场,售电公司月度电量允许偏差范围为-5%,对-5%偏差以外的电量进行考核。

在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中提到,电力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现阶段,跨省跨区交易可分为网对网交易、网对点交易、点对网交易、点对点交易四种形式。鼓励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根据供需状况、清洁能源配额完成情况参与网对网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减少弃风弃光现象。

鼓励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根据供需状况、清洁能源配额完成情况参与网对网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减少弃风弃光现象。支持发电企业积极参与网对点交易,积极争取电量,扩大外送规模,充分发挥陕西的资源优势, 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鼓励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代理或通过发电企业组织,将火电与风、光等新能源打捆外送,以提高参与省间市场的市场竞争力。

支持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参与网对点交易,通过调峰置换、电量置换、省间现货市场等形式,购入新能源,解决陕西特定季节和时段的调峰困难。

有序放开点对网交易和点对点直接交易,发挥省间市场调剂余缺的作用,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

参与点对网交易和点对点交易的主体必须是列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准许参加跨省跨区交易名单且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大用户或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参与点对网、点对点跨省跨区交易前,必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与零售用户签订的购售电代理合同或协议。


附件1

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陕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工作,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陕西省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 直接交易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以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具体交易组织工作,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安全校核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陕西省内组织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省间交易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市场主体包括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等。

第六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根据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管理职责范围,服从统一管理;

(四)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配合安排有序用电;

(七)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相关标准;

(八)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负责所属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九)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负责提供本电网区域内用户电压等级、用电类别、营销编号、计量点编号等基础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接入电网的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负责提供本电网区域内用户电压等级、用电类别、营销编号、计量点编号等基础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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