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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对发电企业九种行为事项实施监管

2019-01-17 11: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电力市场交易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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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新疆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区域内和涉及新疆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第十二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发电企业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

(一) 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产业政策、能耗指标等情况;

(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取得情况;

(三) 准入和退出电力市场情况;

(四) 按交易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电力运营合同(协 议)签订、备案及履行情况;

(五) 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六) 电价政策执行及电力成本情况,自备电厂按规定缴纳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情况;

(七) 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交易电量占市场交易总量比 例、行使市场力及违规交易等情况;

(八) 资产股权变动、重大经营活动和财务风险情况; 

(九)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全文如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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