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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严厉查处油品质量不达标现象。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船)用燃料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加油站(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用油的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配合)
2020年底前,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配合)
涉油企业负责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新造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6.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车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到2020年,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比2017年下降15%。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装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配合)
制定重型车辆限行方案。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等,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建委、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工信局配合)
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禁用区域范围,提高管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建委、农业农村局、水务局配合)
推进使用柴油的施工、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有序淘汰老旧工程机械。(市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鼓励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农业机械改造和淘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海事局、禄口机场配合)
严格执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28.推进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全市港口、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2017年基础上翻一番。新建、扩建码头、机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到2020年,8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全部使用岸电。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禄口机场公司、南京供电公司配合)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29.实施绿化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绿化行动、林农复合经营和森林质量提升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市绿化园林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建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全面开展裸露地面防尘覆盖和绿化覆盖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对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河道河床及主次干道两侧裸土进行整治。开展建筑工地裸土覆盖巡查检查,到2019年,建筑工地裸土覆盖率100%。全市渣土弃置场、建成区所有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硬化等方式,到2020年,全市区域无裸土。(市绿化园林局、建委、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务局等按各自职责负责)
3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加快推进露天矿山整治工作。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重点区域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3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拆迁工地洒水或喷淋措施执行率达到100%,深入实施“五达标、一公示”制度。对所有开工工地开展扬尘防控验收工作,经验收达标的工地方可开工,未经验收或验收未达标的不得开工。(市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绿化园林局牵头,市城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推行差别化管理政策,实施工地扬尘和非道机械排气“精细化、智能化、常态化”管控,到2020年,实现规模以上工地全覆盖。制定智能监控和自动降尘标准规范,建成全市工地扬尘监控信息化指挥控制平台。将扬尘管控措施不达标等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严格控制重点工程、交通沿线及地铁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市建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绿化园林局、水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城建集团配合)
32.控制码头堆场扬尘污染。加强码头和堆场扬尘污染控制,港口装卸扬尘控制,以及港口转运和道路扬尘控制,严格执行省港口粉尘防治与经营许可准入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封闭、硬化、喷淋、保洁、冲洗等扬尘防控措施,码头区域硬化地面实行湿式机扫,完成带式输送机密闭改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配合)
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应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2020年底前,大型煤炭、矿石码头粉尘在线监测全覆盖;物料堆场及物料装卸区落实扬尘管控要求,配备喷雾降尘设施,降低物料储备和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扬尘污染;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均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取缔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配合)
33.提高道路保洁水平。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及时修复破损路面,运输道路实施硬化。持续提高道路保洁机械化清扫率和冲洗率,2019年,建成区机扫率达到95%以上,郊区(园区)达到90%以上。对易污染路段加大保洁频次,确保路面无积尘见本色。推广雾炮降尘等先进手段,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实现出场冲洗、密闭运输、规范处置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散装建材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管理要求,进入绕城公路以内的自卸货车全部加装覆盖装置,设置自卸货车禁行区域,按规定核发通行证。加强联合执法和巡查,提升城市主要道路及周边区域扬尘管控水平。(市城管局牵头,市建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34.实施降尘绩效月考核。主城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4.5吨/(月·平方公里),其他区(园区)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对不达标区域视情况实施约谈、曝光和工地施工禁限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建委按各自职责负责)
35.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逐级分解禁烧责任,贯彻落实禁烧措施。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其中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到60%。(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城管局配合)
36.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禁放区域严格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强化节日期间和日常禁放监管,落实有效禁放措施。加强源头销售经营的查处力度。(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配合)
37.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积极开发缓释肥料等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促进农药使用量持续下降,加大生物农药筛选与推广力度,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科学调整畜禽养殖区域与规模,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实用技术,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展养殖场分类限期整治工作。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8.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制定统一的餐饮企业整治标准。非商用建筑内依法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2018年,完成重点餐饮油烟单位治理。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提高油烟和VOCs协同净化效率,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餐饮业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产局、商务局、消防局配合)
39.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
40.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扩大、细化应急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名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降低PM2.5浓度为着力点,加严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区(园区),督促企业制定落实具体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建委、城管局、公安局配合)
41.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方案。坚持“油路车企”统筹,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高污染车辆治理,建立完善公安交管、环保、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建委、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专项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建委、城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建立机动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加强柴油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制度,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2019年,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新增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8年,实现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全覆盖。(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42.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2019年6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中小型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检查重点,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43.深化VOCs治理专项行动。2018年,基本完成VOCs源解析工作,识别本地重点高活性VOCs物质;2019年,制定出台VOCs名录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着力推进重点污染物减排。2019年底前,凡列入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均应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估,委托第三方核查VOCs重点监管企业,确保治理见到成效。到2020年,重点行业VOCs排放比2015年减排3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2020年,高活性溶剂和助剂类产品使用减少20%以上。(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2019年6月底前,完成石化化工企业有机物储罐呼吸气回收治理工作。化工行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并报送评估结果。化工园区建立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稳定发挥实效。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VOCs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或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追责。2019年6月底前,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省级预警要求,及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不利影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4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强度,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柴油货车停运等应急响应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46.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强化精准限停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47.完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修订《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饮食娱乐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化各领域VOCs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线监测等规范和化工业行业废气管控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建委、文化和旅游局、司法局按各自职责负责)
48.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强化专项资金统筹,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优选一批有创新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治理效果稳定、减排效益显著,具有示范价值和推广意义的工程项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市财政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人行南京营管部按各自职责负责)
49.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数据的实时推送、归集入库和动态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实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与强制减排措施的联动。建立环境应急管控豁免机制,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执行省有关燃气电厂脱硝深度治理电价政策。严格落实上级有关扶持政策。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的有关要求。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50.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和支持蓝天保卫战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对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减污增效。(市税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等配合)
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并结合排污权期限及贴现率合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局配合)
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制定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建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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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宁夏固原彭阳2×660MW机组工程--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设备招标公告发布。固原彭阳2×660MW机组工程--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设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125-ZB10304)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一、招标条件固原彭阳2×660MW机组工程--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设备(招标项目编号:0125-
2024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2022年度全国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以及区域电网排放因子数据,全国平均排放因子为0.5366千克二氧化碳/千瓦时。近年来,国家共4次更新了全国平均排放因子,分别为0.5810、0.5703、0.5568和0.5366千克二氧化碳/千瓦时,逐年下降。已经公布的2021年和2022年电力排放因子数据中
2015年,对能源电力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历史刻度。这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确定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提出了包括有序推进电价改革、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开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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