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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发布了关于征求〈安徽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到2019年底,所有水电站全部完成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并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所有手续不全的水电站完善相关手续。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安徽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六安、安庆、池州、宣城、黄山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纠正中央环境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等发现的小水电违规建设、影响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要求各省对水电站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是否保障下泄生态流量等情况进行核查,开展综合评估,提出退出、保留、整改的分类意见,在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同时要求各省制定省级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四部委备案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由我厅牵头,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上报省政府同意后,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现就该实施方案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省水利厅农村水利水电处乔栋梁
联系电话:0551-62128417
E-mail:jjjsdc@163.com
附件:安徽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安徽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扎实推进我省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理整改工作,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囯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关系,切实纠正我省小水电发展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促进长江经济带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加快我省小水电向绿色转型。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
2、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3、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完善小水电建管制度,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严控新建项目。
4、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省负总责,县作为责任主体监督实施,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淸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
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完善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2、阶段目标
到2019年底,所有水电站全部完成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并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所有手续不全的水电站完善相关手续。
到2020年底,退出类水电站拆除与生态修复全面完成,整改类水电站全部整改到位。所有水电站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电站具备在线实时监测条件),确有需要的逐步实现在线实时监测。科学合理、绿色转型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
1、核查内容。在前期开展小水电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核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占)用等手续情况;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情况。
2、责任划分。以县为单元,县政府对辖区内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负总责,水利、发展改革、环保、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抓落实。
3、评估方法。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
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以县为单元,聘请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估,逐站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评估意见(含生态修复方案),经县级政府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核,上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同意后,建立台账。
(二)全面开展小水电问题整改
1、限期退出。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
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
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水电站,应在2019年底前退出。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可以适当延期退出,但不得超过2020年底。
退出类水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同时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水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要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退出电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明确退出时间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退出完成后,由县政府或其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确认达到生态环保等要求。
2、分类整改。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水电站整改。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要求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依法处罚到位。
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整改。在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环评批复等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生态流量从其规定。对存在不一致的或没有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核定。对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采取增设、改造生态泄流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
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水电站整改。制定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整改类水电站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和资金落实等。小水电业主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由县政府或其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销号一座。
3、合规保留
对同时满足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及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等3个条件的水电站,予以保留,要求安装必要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同时纳入常态化管理各地要依法依规编制或修订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财政部、水利部实施的以生态修复为主要内容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外,严格控制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对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部进行重新评估。
三、实施步骤
结合我省小水电的特点和实际清理整改工作分为广泛动员部署、全面核査评估、集中清理整改、复核验收总结四个阶段。
(一)广泛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2月1日-2019年2
月28日)
认真组织学习《水利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和四部委联合召开的视频会议精神,学习本实施方案,及时制定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成立省、市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和县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组。广泛组织动员,拓宽宣传渠道,将小水电清理整改的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至水电站业主、社会各界,营造良好的清理整改环境。
(二)全面核查评估阶段(2019年3月1日-2019年8
月31日)
在前期开展小水电排查摸底的基础上,以县为单元,聘请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全面开展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在2019年6月30日前逐站提出退出、整改、保留综合评估意见。各县对退出类和整改类水电站,要按照“一站策”分别制定退出或整改方案。退出方案要明确退出时间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整改方案要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整改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和资金落实等。各县制定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后,于2019年8月31日前报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审核同意后,建立台账。
(三)集中清理整改阶段(2019年9月1日~2020年
月30日)
各县应严格按照水电站综合评估意见和批复的实施方案,逐站开展集中清理工作。建立清理整改销号制度,退出或整改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清理整改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将清理整改情况及销号台帐上报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汇总。
(四)复核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0月1日-~2020年
12月31日)
集中清理整改结束后,由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已经同意的水电站综合评估意见和本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对小水电清理整改进行全面复核,形成清理整改工作报告。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进行验收,于2020年10月底前将验收报告及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抽查,并形成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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