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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乙类第六项,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粉碎间在粉碎秸秆过程中,空气中充满秸秆粉尘,遇明火后会引起爆炸,所以粉碎间属于乙类生产厂房。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他建构筑之间的间距见表4。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对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的基础上增加25%,据计算,沼气密度大小主要与CH4含量有关,本规范中沼气的定义是沼气的低位发热量不应小于17MJ/m3,即对应CH4含量约47%,在对沼气成分分析中,沼气含量大多集中在47%~55%的范围内,而此时沼气的密度略大于空气。
6.5.3 本条是对餐厨垃圾制作肥料成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6.5.4 本条是对餐厨垃圾制作生化腐殖酸成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6.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6.6.1 经预处理后的残渣与沼渣含水率高,不经处理,随意倾倒,会造成二次污染问题,本条是对预处理后的残渣与沼渣需进一步处理或利用的规定。残渣与沼渣处理的常用的方法是先脱水、干化,若满足《有机肥料》相关标准后,可作为营养土外售;或焚烧,或填埋处置。
7 建筑垃圾处理厂(场)
7.1.1 本条文是关于进厂建筑垃圾分类堆放的规定。
7.1.2 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破碎、筛分等都是易产生扬尘的环节,需要重点控制粉尘,因此应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
7.1.3 本条是对建筑垃圾原料、产品贮存堆场堆体的安全稳定性具体要求。
7.1.4 建筑垃圾中含有细颗粒,为防止扬尘污染,原料贮存堆场应采取防尘措施,干燥的建筑垃圾的再生处理过程会产生大量粉尘,在工艺设计中可采用对原料进行预湿,提高原料的含水率以降低粉尘的产生,若工艺设计中降尘措施有此项,则原料堆场部分需具备预湿能力。
7.1.5 本条要求建筑垃圾利用残渣应进行妥善处理,残渣中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大于5%时应进行填埋处置,小于5%则可堆填或填埋处置。
8 粪便处理厂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规定了处理厂的主要设施,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节的内容。
8.1.2 为了有效地进行运行管理和成本核算,应设置粪便、污泥和气体的计量装置;对于仪表和控制装置,由于国内有关仪表和控制装置的特性不一定完全适合粪便处理厂运行管理的要求,因此条文只规定设置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不作全面设置的要求。
8.2 接收及贮存系统
8.2.1 粪便在储存、消化过程中易生成沼气,如沼气在封闭的建、构筑物内聚集将会有爆炸的风险,因此本条在要求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这样可有效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8.2.2 由于收集、运输的影响,进入粪便处理厂的粪便量是不连续的,而且粪便性状随来源不同其浓度变化很大。为保证处理系统量的连续性和成分的均匀性,作本条规定。
1 为掌握投入量和储存量,应设置液面计或其他计量装置;
2 本条规定设置循环泵、应急排放管线和清空管线的设计要求。设置循环泵的目的之一是可以减少储存调节池(调节罐)出流中的浮渣。
8.3 预处理系统
8.3.1 本条规定格栅的设计要求。
1 格栅栅条间空隙宽度及格栅倾角系根据国内粪便处理厂运行经验,同时参考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而规定。为了更有效地去除固体杂物,可按格栅栅条间空隙由宽到窄设多级格栅;
2 为防止机械设备被缠绕、磨损以及泵、阀被堵塞,以保证后续工艺的正常运行,故作本条规定;
3 一般情况下粪便预处理时,散发的臭味较大,格栅除污机、输送机的进出料口宜采用密封形式。根据粪便处理厂的实际操作情况和周围环境,来确定是否需要设置除臭装置;
4 为便于清除固体杂物和养护格栅,作本条规定;
5 格栅设于室内时,为改善室内的操作条件和确保操作人员安全与健康,应设置通风设施。
8.3.2 本条规定固液分离机设计的要求。
粪便通过接受池后,其中仍含有大量的固体杂物,为防止后续机械设备被缠绕,水泵、阀门被堵塞,可采用固液分离装置去除粪便中大部分的固体杂物和砂粒。
粪便固液分离机宜为一体化设备,由栅筐、旋转耙、清渣梳、螺旋传输器、排砂螺杆和螺旋压榨器以及驱动装置等主要部件组成。固液分离机应具有固液分离以及宜将分离出的固体进行压榨脱水等功能,即大块重物分拣、除砂、过滤、传输、压榨功能。
经调查,国内部分用于粪便处理的固液分离机的可靠技术参数如表5所示。
8.4 主处理系统
8.4.1 本条是有关气体的危险性说明及做好安全防护的规定。
8.4.2 氯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加氯间内可能会有挥发的氯气,明火作业和撞击火花具有重大的安全隐患。
8.4.2 粪便处理车间密闭,同时设置通风除臭系统是从臭气控制的角度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车间内需密闭场所包括卸料区、暂存区、处理区及各处理设备周边。
8.5 残渣处理系统
8.5.1 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富集了较多的污染物,尤其是厌氧消化过程沉降的寄生虫卵,若不经进一步无害化卫生处理直接利用,势必造成危害。因此条文规定必须进行污泥处理与处置,不得直接用作农田肥料。
9 渗沥液处理厂
9.1 一般规定
9.1.1 渗沥液水质的特性决定了渗沥液处理不可能采用单一工艺进行处理,必须采用组合处理工艺,组合包括各种方法的组合,也包括同种方法中不同工艺的组合,组合工艺包括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预处理+物化处理等,以达到从环境中去除大部分污染物的目的。
9.1.2 本条规定了渗沥液处理主体工程内容: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详见相关节内容。
9.1.3 由于渗沥液处理系统厌氧反应器、生化系统等关键工序需要定期维护和检修,为了确保渗沥液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本条要求渗沥液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有备用。同时考虑渗沥液腐蚀性较强,要求主要设备应具有防腐性能。
9.2 接收及贮存系统
9.2.1 规定渗沥液处理应设调节池,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均化水质、水量。调节池应该加盖以避免臭味发散。另外,加盖调节池还可大幅度降低渗沥液污染物浓度,为后续处理设施创造有利条件。
9.2.2 规定了设计调节池的要求,调节池容积计算方法参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
9.2.3 渗沥液调节池、浓缩液及污泥储存池、污泥脱水设施等散发大量臭气,如不封闭、除臭,就会造成大量臭气外逸,影响车间和周围环境。
9.2.4 大多数渗沥液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水,在储存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沼气。为了减小渗沥液臭气对环境的影响,目前很多垃圾处理设施对渗沥液储存池实施了封闭措施。封闭后渗沥液在储存期间产生的沼气易在封闭空间内聚集而极易在封闭空间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如与火花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带有渗沥液厌氧处理车间的,如厌氧产生的沼气泄漏到车间里也会有爆炸隐患,因此本条要求在这些封闭空间配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当报警时机械通风设施自动开启,将可燃气体排出,以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9.2.5 在线监测报警系统和强制通风设备的供电也要可靠,本条要求通风设备按Ⅱ类负荷供电或采用双路供电。在线监测报警系统可以使用低压电源,因此可以配备充电电池作为备用电源。
9.3 预处理系统
9.3.1 本条是对选择水解酸化技术作为预处理工艺的规定。
9.3.2 混凝沉淀法药剂的选择应考虑三个方面因素:药剂投加是否方便、处理效果是否可靠、经济是否合理。
湿投法包括重力投加法和压力投加法;湿投法需要有一套配制溶液及投加溶液的设备,包括溶药、搅拌、定量控制、投药等部分;干投法是将易于溶解的药剂经过破碎后直接投入渗沥液处理系统中,本工艺对药剂的粒度要求严格。
重力投加法需要建设高位溶液池,利用重力将药剂投加到渗沥液处理系统中。
压力投加法包括水射器法和加药泵法。压力投加法利用高压水在水射器喷嘴处形成负压将药液吸入,并将药剂射入压力管道内。
加药泵法是利用加药泵直接从溶液池吸取药液加入压力管线。
常用的药剂有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硫酸亚铁、三氯化铁和聚丙烯酰胺(PAM)等药剂。
9.4 主处理系统
9.4.1 本条要求设置渗沥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设施主要是有利于政府对渗沥液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检查渗沥液是否真正得到处理。
9.4.2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的要求,各地方环保部门为统一管理核查污染排放数据,制订了排污口的建设和管理措施,渗沥液处理工程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设置排污口。
9.4.3 厌氧处理工艺调试初期沼气产生量小、中甲烷含量较低,排放时易与空气混合产生爆炸性气体,因此需要注意沼气排放的安全。不能因为初期沼气产生量小、甲烷含量小就随意排放到房间里或其它封闭的空间。安全的做法是通过临时管道排放到室外通风良好处,如临时排放到室内,则需要室内安装排风扇。
9.5 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
9.5.1 本条给出污泥及浓缩液的处理要求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COD通常在5000mg/L以上,氨氮浓度在(100~1000)mg/L,电导率为(40000~50000)μS/cm。
浓缩液直接回灌至垃圾填埋场随着时间的积累可能导致垃圾填埋场含盐量增加,盐分有再次回到处理系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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