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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可参与!浙江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规则再征意见

2019-03-25 15:36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交易售电市场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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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 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六)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提交履约保函。

第十八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电力用户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初期售电市场,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合同期限到每年 12 月底。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在履行完或全部转让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重大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册信息重大变更或撤销注册申请, 经公示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 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核实予以撤销 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 办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书面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进行强制注销,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由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强制退出市场的以及已参与后自愿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原则上 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电力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 底供电义务,保底供电电度电价暂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

批发市场用户进入电力批发交易后自愿退出的,须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 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网企业要依法最大限度满足电力用户的用电需要。

第二十四条 售电企业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 45 天通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方,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撤销注册申请。退出之前,售电企业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应至少提前 45 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并向 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撤销注册申请,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三节 市场注册

第二十五条 参加浙江售电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照承诺、注册、备案的流程,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

承诺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册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办理注册,填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商务信息、机组信息以及用电单元信息等注册信息,扫描上传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申请后,对注册信息资料进行形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对资料提供不全或不规范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按要求对信息和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备案流程: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参加浙江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企业,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

“一承诺”:售电企业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注册”:售电企业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申请注册,填写并提供包括企业工商基本信息、专业人员、公司资产、技

术信息支持系统及经营场所等信息资料。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售电企业的注册申请后,对注册信息资料进行形式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售电企业。对资料提供不全或不规范的, 售电企业应按要求对信息和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电子资料形式检查合格后,售电企业按要求携带信用承诺书原件、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办理资料核对,核对通过的进入公示流程。

“一公示”:按规定将市场主体提交的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通过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 同步发“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企业,注册手续自动生效。公示期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暂不生效,市场主体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可向省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核实处理,由省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明确是否同意注册,并书面告知电力交易机构。

“三备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企业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 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提出注册信息变更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完成信息变更形式检查后,注册信息变更生效。

第二十八条 售电企业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资产总额等信息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售电企业申请注册信息重大变更的,应再次履行公示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需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包括电力用户非法同时与多个售电企业在一个合同周期内签署购售电合 同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交易机构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原则上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

第三章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 浙江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发电企业、售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之 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电力零售交易是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三十一条 电力批发交易可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平台挂牌等方式进行,其中电力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应在浙江省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

(一) 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 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

(二) 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

(三)平台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 根据集中竞价结果,分段申报、分段成交,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市场用户分为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 批发市场用户指可以参加电力批发交易的用电企业;零售用户指除批发市场用户以外、允许进入浙江售电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现阶段,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一)参加电力批发交易,即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

(二)参加电力零售交易,即全部电量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企业购电。选择通过售电企业购电的批发市场用户视同零售用户。

第三十四条 零售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只可选择向一家售电企业购电。

第三十五条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总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全省售电市场总电量的 25%。

第三十六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可以与售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签订年度双边协议,也可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发电企业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发电量折扣和用煤控制目标参照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企业可以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售电市场,可以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 户签订年度双边协议,也可以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三十八条 售电市场的交易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三十九条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确定。

第四十条 发电企业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市场用户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 加等按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用户参与售电市场 交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等电价政策,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购 电价格和目录电价差值同幅增减。

第四十一条 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第五章 电力批发交易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二条 电力批发交易品种包括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等。

第四十三条 年度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结果,签订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月度用电需求,组织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集中竞价未成交部分组织购、售双向平台挂牌交易。

第二节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第四十五条 参加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准入的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企业。原则上年度双边 协商交易应在年底前完成,售电市场启动时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一)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年度交易总量及分月分解电量。

(二) 购售电双方约定交易价格。

第四十六条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启动前,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以下信息,通过交易平台等方式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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