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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年省内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二) 标的年关键输电通道网络约束情况。
第四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年度
市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年省内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二)标的年关键输电通道网络约束情况;
(三)标的年发电企业可参与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上限,电量上限由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确定;
(四)市场成员准入名单、交易开始时间、交易截止时间、交易总规模、结果发布时间等。
第四十八条 原则上每年 11 月初,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市。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年度交易意向,并签署书面 意向合同。
第四十九条 年度双边交易意向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市场主体可在任意时间修改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 但双边交易一方申报、另一方确认后不得再修改。
第五十条 年度双边协商协议应包括年度总量及全年各月的分解电量、交易价格等。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严格按照年度合同执行,交易期内不允许调整。
第五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依据发电企业允许交易电量上限和批发市场用户、售电企业允许年度交易上限对年度双边协商意向进行规范性检查,形成年度双边协商无约束交易结果,并发布,同时提交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五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及校核说明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未通过安全校核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双边
协商确认时序逆序调减,时间相同时按照电量比例分摊,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第五十四条 交易机构发布经过安全校核后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结果及安全校核说明。
交易结果发布后,交易双方签署正式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
第三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五条 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组织开展次月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不迟于交易日前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预通知,包括交易的开市时间、 交易主体范围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在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作为集中竞价可交易上限值。
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 =次月用电预测–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中该月合同量
若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大于 0,则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作为“买方”自愿申报次月电量需求(q需求意向),次月电量需求(q需求意向)为月度集中竞价时用户申报电量值。若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小于 0,则批发市场用户和售
电企业可以作为“卖方”自愿申报(以下简称“合同转让”,记作q转让意向);申报电量上限为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中该月合同电量,q转让意向为月度集中竞价用户作为 “卖方”的申报电量上限值。
第五十八条 发电企业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集中竞价参与意向,意向包括本次交易本发电企业是卖方、买方、不参与何种身份。如填报买方,需同时申报购买电量 G月,申报电量上限为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中该月合同电量。G月为月度集中竞价时发电企业作为“买方”的申报电量值。申报截止时间前为申报视为不参与本次交易。
第五十九条 发电企业月度集中竞价电量上限按以下步骤确定:
(一) 根据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申报的次月集中竞价电量需求总量(Q月度),按照当年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上限比例(K直),确定发电企业月度集中竞价电量上限总量(Q 总上限)。
Q 总上限 = Q 月度 ×K 直
其中:Q 月度 = q 需求意向–q 转让意向+G 月。
(二) 根据发电企业申报的参与次月集中竞价卖方意向,确定月度全部发电企业装机总容量(MW月总),确定各发电企业集中竞价申报电量上限。
某一发电企业月度集中竞价电量上限=(该发电企业装 机容量/MW月总)×Q总上限。
第六十条 交易日的 1 个工作日前,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报价时间、报价规则等;
(二)次月集中竞价交易总需求电量,即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申报的次月电量总需求(Σq需求意向);
(三) 次月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合同转让意向(Σ
q转让意向)、发电企业合同转让意向(ΣG月);
(四) 次月意向参与的发电企业名单及装机容量;
(五) 次月各发电企业申报上限电量;
(六) 次月发电机组、电网通道运行约束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要求如下:
(一)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批发市场用户均通过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申报,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二)卖方申报(发电企业)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 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值的 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 每段价差不得小于 3.0 元/MWh;
(三)买方申报(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申报电量的 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 3.0 元/MWh。
第六十二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排序与出清
(一)月度集中竞价采用边际统一出清方式,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买方申报价格由高到底排序,卖方申报价格由 低到高排序;
(二)按市场边际成交价格统一出清,若买方与卖方边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则按两个价格算术平均值执行;
(三) 若出清价格由两家及以上报价确定,则按各家该报价段所报电量比例分配成交电量。
第六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无约束交易结果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并同时送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六十四条 调度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 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如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调减相应电量。
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 交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
第六十五条 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六十六条 交易结果发布后,买方和卖方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核对,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 视为无异议。交易出清后公告的各方交易结果,具备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节 平台挂牌交易
第六十七条 月度集中竞价后,组织平台挂牌交易。集中竞价阶段的买方和卖方均可以挂牌,可分段申报、分段成 交。买方、卖方可挂牌上限为集中竞价阶段上限值减去集中 竞价成交电量。
第六十八条 同一笔挂牌电量被多个市场主体摘牌,则按照摘牌“时间优先”原则依序形成合同;若时间优先级相同, 则按申报比例分配交易电量。电力交易平台即时滚动更新剩余交易空间。
第六十九条 市场主体申报总电量不得超过挂牌交易电量上限。
第七十条 挂牌交易闭市后,交易机构于第 2 个工作日对平台挂牌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平台挂牌无约束交易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同时提交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原则上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牌交易安全校核。
第六章 电力零售交易
第七十一条 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后, 售电企业、零售用户需与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协议),并由售电企业登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绑定申请,填写相关信息,扫描上传三方合同(协议),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推送给电网企业核实后完成绑定。
第七十二条 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包括批发市场用户、零售用户)签订三方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在电网公司营销系统户 号、计量表计编号及对应的用电性质,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市后,售电企业通过交易平台按规定的模板格式提交购售电合同。一个用户只能与一家售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电网企业每月定期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所有参与中长期零售交易用户(含售电企业签约用户)的月度用电量等相关信息,电力交易机构以此提供月度结算依据,提供给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第七十三条 用户变更售电企业包括用户与售电企业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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