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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一方面是截留电价红利问题。去年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这是国家指定派发给工商业企业的红包,电网公司也实实在在的让出了这部分利润,然而截至去年9月底,部分转供电用户却说“没感觉”“电价从来没降过”,就是因为部分转供电主体在与用户结算电费时,并没有把降价10%的福利传导下去,而是截留下来放进自己的钱包。以四川省为例,2018年转供电主体截留了本该属于转供电用户10多亿元电费,至今不知是否完成清退。
另一方面是违规加价问题。据相关调查,转供电主体收取终端用户电价普遍超过1.00元/千瓦时,有的高达2.30元/千瓦时,远远超过全国一般工商业平均销售电价,这些加价的主要理由是分摊设施投资、管理运维、人工工资、线路损耗等成本,但其实大部分转供电主体的供电管理粗放,成本测算基本上是糊涂账,转供电收入被当作重要的收益来源。
这些乱象使国家大力降电价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有针对性地下发通知进行规范,各省也出台具体措施和开展专项行动,执行与监督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推进情况却依然差强人意。今年1月31日,北京、广州、上海等地的多个商业综合体因违规加价和不退还降电价电费行为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点名通报。
可见,要打通这“最后一公里”并非易事,而治理转供电违规何以在重拳之下还阻力重重?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的主体责任是谁,是否可以赢利?行政处罚是否为治本之策?那些不合理加价会否卷土重来或改头换面?这些都值得深入思考。
首先,应该认可转供电主体的投入。客观来说,转供电主体自己出钱建设供配电设施,还要承担运维和线路损耗等其他费用,寻求投资回报是商业主体天然动机。再加上长久以来转供电主体的准入、审批、监管都没有那么清晰,电力执法一定程度上缺位,转供电违规加价收费的情况已经成为约定俗成。
从转供电主体的反馈来说,对于将电价降低的部分传导到用户,虽然心痛钱袋但大部分持认可态度。引起他们强烈反弹的,是取消原来的电价加成,不得赚取电费差价,这就不止是心痛而是割肉之痛了。因为其转供电投资不小,加上运维等费用,会造成亏损。这就需要依法依规明确供电责任和权益了。目前的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如何确权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需要从长计议。
其次要疏堵结合,依法规范和市场化疏导共同施策。行政手段只是治标,只是暂时让转供电主体不加价,但从市场经济角度需要保证转供电主体作为企业的生存空间。只有使转供电企业在提供转供电服务的同时,又能在经济利益上得到合理回报,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转供电价格乱象。官方和业界给出了一些市场化解决方案,包括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将运营权委托给具备供电许可资质的专业公司、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等,都可以在实践中摸索其可行性。
但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比如,若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涉及到改造资金谁来出的问题,这个很难达成共识。对于转供电主体,更深的担忧是政策压力之下,自己上游面对强势的电网企业,给终端用户的电价锁死,处于被动地位。若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目前批复的超过300多家增量配网试点项目尚没几家落地,对转供电主体来说,这个过程将会比较复杂,短期内难以见效。
总之,今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10%的目标是必须实现的重大任务,应加紧对转供电问题的研究,尽快制定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确保降电价不再在转供电环节卡壳。
原文首发于《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2019年3月29日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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