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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 电力法律人茶座 ID:dlflrcz 作者:蒋伟)
01 我国销售电价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目前实施的电价结构和水平相对来说有较高的公平性,这是基于政府的公平性目标进行确定的。但这个结构在具体实施时反映出市场对电力的供求能力不足,使得用户消费水平不高,存在很大的电力浪费情况,无法有效引导用户合理消费。销售电价是指电网供电企业对用户销售的电力的价格,一般来说是由政府规定的,有两种销售计价方式,包括单一制电度电价(针对的是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和两部制电价(针对的是工商业用电及其他用电)两种方式。综合来看,我国销售电价存在以下问题:
交又补贴现象严重
主要是电力需求之间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和个体差异,不同用户之间对于电力的需求不一致,因此产生的电价不稳定,呈现波动趋势发展。因为用户本身的不同,因此产生的电价计价方式也有很大差异,使得不同用户之间电价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无法形成公平的电价。
按照我国实行的计价方式,存在的交叉补贴有三类,一是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用户的补贴;二是高电压等级用户对低电压等级的补贴;三是工商业用户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补贴。因为电力行业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考虑到维持社会稳定和兼顾公平,政府一般会在地区之间和电压等级之间调控电价,以此降低落后地区和低电压等级用户的用电负担,还有就是也会在居民和工商业之间调控电价,以此降低居民用电负担。但这个过程的实施造成了较多的交叉补贴现象,对部分用户来说出现了较大的损失。
不同电压等级之间差价较小
因为我国目前的电价制度有一部分是在电压等级之间进行分别计价,按照不同的电压等级有各自的计价标准,不同发电方式对于电压等级的计价也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两种计价方式规定的电压等级价格各不相同。但具体价格标准上对于不同电压等级之间的差价较小,基本上只考虑了线损因素,也就是说高低电压等级之间的电价差距较小。这就无法体现出不同电压等级的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的差异,毕竟相对来说,高电压等级所需的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相比的电压等级要高出很多,如果计价时不考虑这方面因素,很容易导致高电压等级的投资和运营出现亏损现象。
基本电价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计价方式包括单一制电度电价(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和两部制电价(工商业及其他用户)两种方式。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我国还是普通居民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占大多数,因此已经实施的基本电价制度以单一制电价制度为主,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较少,所出现的基本电费比重也偏小。
在这里实行的基本电费计价形式也主要是按照容量计费。两部制电价由容量电价和电价两部分构成,前者是根据边际成本和少量收益构成,通过科学运算方式,确定电网的平均年容量电价;后者是根据变动成本和合理收益而定。相对来说,两部制电价更符合我国的情况,而两部制电价制度缺乏的现象就导致电价计价制度不合理,存在很大的浪费和不公平现象。
销售电价制度不足
一方面体现在峰谷时期的分时电价、丰枯季节的电价缺乏及时的动态调整机制。对我国来说,峰谷分时电价是结合电网供电和用电的曲线变化,将之分成不同时段,然后分别规定不同的电价计价标准,主要目的就是减少高峰期用电,增加低谷期用电,尽量保证用电曲线平稳,这样可以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但在具体实施时,对于峰谷分时电价的调整不太及时,无法在出现低谷、高峰时及时适用相应的电价水平,造成较大的供电压力。还有就是丰枯季节的电价调整动态性不足,特别是对于夏季天热用电高峰期的调整不够及时。
另一方面体现在可中断电价、可靠性电价的推行范围较小,对于优质优价的原则体现不足。这使得用电高峰期无法保证电力供需平衡,或者不能及时给予用户补偿,配电可靠性降低。
可选择性销售电价制度少
因为考虑到不同用户对电力的需求不同,对电力的看法也有较大差异,为了提升服务质量,最好能够让用户自己决定选择销售电价,这样将电价责任归属到用户身上,可以避免电力公司的损失,尽可能满足用户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提升用户的服务满意度。
但就目前来说,面向用户提供的可选择性销售电价制度较少,很多用户都不清楚不同销售电价制度之间的差异,而是直接选择电力公司提供的制度。这对于一些用电需求很大的企业来说不太有利。建立多种结构有选择性的电价制度,可以增强用户对于遵守用电制度和提高电力利用率的内在动力,是调节需求侧管理效益在供电公司与用户之间合理分配的有效手段。
02 销售电价改革展望
1开放售电市场
纵览世界各国,许多国家部分开放或全部开放了售电市场,对我国来说,需求侧改革也是部分开放售电市场的趋势。进行销售电价制定,可以对不能自由选择供电商的用户由政府负责进行电价管制,这一点主要是针对普通居民用户;对于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的用户,销售电价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在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是限定平均电价水平、限定最高电价的上限,推行需求相应项目等)的基础上,由售电商向用户提供多样化的销售电价套餐,比如说.实行多种计价制度统一进行计价。
2用户侧改革
销售电价改革需要电力公司向用户提供合适的价格信号,吸引更多的用户群体,扩大电力用户范围。同时,售电方还要注意增加与用户的互动和交流,收集用户的用电需求和意见,促进能源消费革命。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一方面,售电方需要考虑原来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和电价制度对于电力市场机制下的销售电价机制的影响。另一方面,售电方的销售电价机制需要结合市场模式、交易方式、输配电价等,形成适宜的机制模式,并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优化,实现动态化机制发展。
3降低操作成本
因为电力用户的组成比较复杂,因此对于用电的需求差异较大。采取不同的销售电价机制,售电方还需要考虑合理降低操作成本,优化设计销售电价。
首先,售电方要确保售电企业合理成本的回收,并能在销售电价机制的基础上获取较多的利益。
其次,销售电价的设计需要反映市场的供需规律,也就是说,售电企业需要为用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价格信号。
再次,是销售电价的设计要尽量简单、实用,方便计量和结算,同时也需要便于监管,以方便进行一段时间内的销售电价统计。
另外,还能确保各个行业和用户的电费符合真实用电情况,为用户提供高效优质的供电服务。
最后,是要保证相应的技术和资金层面的支持。销售电价的设计,特别是比较精细的销售电价方案,对于技术和资金的要求较高,相关单位必须提供充足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来支撑销售电价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实际的技术需求和经济水平的高低,进行销售电价设计需要分阶段进行,也就是说要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
总之,电力市场化水平逐渐提升,售电企业应在需求侧管理方面对涉及到的销售电价进行分析和研究,选择合理的销售电价模式。
小资料
“国家发改委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国家发改委5月15日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通知称,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和核电企业(三代核电机组除外)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主要措施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后,重新核定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专项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在送电省、受电省之间按1:1比例分配,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和核电企业(三代核电机组除外)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通知》提出,要积极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按照《通知》,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抓紧研究利用上述降价空间相应降低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具体方案,按照程序于5月底前发文,于7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此外,相应降低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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