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降电价“红利”遭遇“潜规则”
一时间,“营商环境”成了比时下天气还热的词。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ID:zgdlqygl 作者:陈敏曦)
作为考量营商环境的强关联性指标,终端用户的用能成本,既是提振实体经济的延续性“口碑”因素,也是用户体验最直接的表现。
在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当下,以扩大内需扭转经济颓势,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国家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进行多次部署,向社会传递了中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强烈信号。
据中电联与相关政府机构、高校联合组成的降电价第三方评估组调研结果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销售目录电价平均降幅达10.11%,比原定降幅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全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已总体实现,降低用户年用电成本911.52亿元,所有直供用户均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九成以上调查用户对降价感受明显。
“从物业公司给租户开具的发票来看,电费确实是降了,但是公摊、损耗、运维费用等等以前算在综合电费里的钱,现在要么和电费剥离,单独收取,要么转嫁到物业费、房租里,这样明降暗升,其实是按下葫芦起了瓢。”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当行政之手无意中搅动了原本“相安无事”的转供市场,与我国电力发展历史长期伴生的转供电乱象随之浮出水面。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用户侧配电网转供主体超过40万个,涉及被转供用户3000多万户,广泛分布于商业综合体、楼宇、批发市场、火车站。转供电主体普遍存在将配电设施投入、线损、公摊电费等成本变相向转供用户分摊的现象,加价幅度在40%到90%不等,个别甚至达到200%,严重影响到了国家惠企政策的有效传导。
事实上,早在第一轮降电价国务院督查行动中,转供主体违规加价行为就已经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国家发改委多次发文明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问题,切实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并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采取专项行动,对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予以执法检查,在社会媒体进行曝光的同时,对个别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严重的转供主体开出罚单。
在为国家降电价措施来得之快,力度之大交口称赞之余,不禁反问,强压之下,实体经济的负担缘何依然“背着抱着一样沉?”对于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行为监督检查之严,决心力度之狠拍手称快之后,不免存疑,高压之下,转供主体为何还在“涉险”打着“擦边球”?
记者试图从之前媒体曝光的某转供主体行政处罚书中窥见一二。
毋庸置疑的是,在这张百万元罚单中,转供主体在当地目录电价和峰谷平比率测算的综合比例电价中,加收了被转供用户25%的费用,并在电价中合并收取,既违反了《电力法》中禁止与电费捆绑加收其他费用的条例,同时,转供主体也未对电价和用电管理服务费用实施价费分离。
但假设,如果该转供主体在整改后将电价与其他费用进行剥离,那么针对转供主体加收费用的行为,降低收费标准的合理范围是什么?如果以各地区执行降电价政策后的目录电价作为转供主体的收费依据,对于转供主体而言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同样,又该如何界定“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违规加价”的范畴?
如果将视线移回到国家多批次下发的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的若干政策及通知,以及各地方细化落实的方案来仔细推敲,首先,相关文件明确了转供主体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其次,对于公摊、损耗等费用,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从各省降电价的具体措施来看,有的是给了线路损耗、运维成本费用的收费上限,从6%~10%不等,有的是要求总体费用在原取费基础上下降10%。”参与降电价第三方评估组的相关人士坦言,“各个地方降电价的压力确实比较大,都希望至少在本省内降价政策能够执行到位。按理来说,这样的标准是不应该鼓励的,但是为了维护整体供电系统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还是给了一些缓冲措施,否则一旦强行‘零加价’,很多转供主体就会撤离市场,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显然,对于转供主体在转供行为中出现的损耗、公摊,以及前期投资等回收渠道,相关政策留给了转供市场一定的裁量空间;而“通过协商解决”,既是对与管制类电价之外的市场行为予以尊重,也是基于转供电的历史成因给出的权宜之计。
早在我国电力大发展时期,大型基础电源、跨省跨区通道的建设保障了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而地方经济发展差异与电网的投资体制则出现了明显的错位与脱节。当工商业、房地产业成为带动地方经济腾飞的支柱,大量商业项目急需配电网的同步建设用以及时满足招商和实体项目落地投产的要求,也正因如此,相关的配电网规划、投资,通常则交予项目的开发商或转供企业,负责建设、管理电网并网接入点到终端用户电力接入点的电力设施和配电线路。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没有供电主体地位,也没有法律上的认可,以“灰色身份”盘踞于配电网末端的转供主体,却以“基层供电所”的身份承担着转供用户的基本用电服务。而转供主体的电费计量和结算与电网企业的营销模式无异,均是将用电成本、人工成本、设备维护和折旧成本折算入电价后以“综合电费”等形式向下分摊。往往,“综合电费”都会高于转供主体从电网企业购电的成本,用以保证转供主体的利益。
诚如业内人士所述,40万转供主体,无论是历史原因造就,还是寻求投资回报的天然动机,亦或是“准垄断”地位下逐利的野心和冲动,多多少少都已经形成了固有的盈利模式。在不对等的市场地位中,终端用户的知晓权和选择权都是有限且空洞的,特别是潜藏在商业综合体,机场、火车站等特殊营业场所的转供市场,已经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转供价格,转供主体之间也有了相互的平衡和“默契”,多年来各方主体都在默认和遵循着转供市场的“潜规则”。
“转一度赚一度”
与“转一度亏一度”的合理边界
在记者的暗访中,成为“众矢之的”的某物业公司对于“违规加价”的判定也颇有微辞:“其实转供电的价格都是和用户协商的结果,价格的合理与否,也许只是不同角度的不同判断。当然,不排除个别物业公司将违规加价作为主要利润来源。但是目前从电网公司购电的价格与目录销售电价的差额来看,并不能平摊掉所有的运维费用,更何况还有大量的前期投资,总不能让我们自带干粮来上班吧?”
长久以来,转供电主体所辖的配电网游离于电力行业的管理之外,由于这部分配电网本不属于管制型业务的范畴,也难以纳入经信或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转供主体剥离出来的用电服务费、综合服务费、损耗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既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范畴,也没有明确收费标准和结算机制,更无从判断收费高低。大量的转供主体在被动地接受管理义务的同时,也在独享着“灰色收入”来带的好处与利益。
需要客观看待的是,尽管大部分转供主体存在“大马拉小车”、管理不专业、收费不规范、以及转嫁运营成本等诸多弊病,但其在配电末端进行营销服务的复杂程度,也在一定意义上超过了传统电网企业,如果没有转供主体的支撑,全社会的基础电力运行以及经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都将会面临一定阻碍。
但不可忽略的是,在目前相关的政策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转供主体从转供行为中获取经营收入的权利。对于转供主体主张的“生存空间”,由于投资回收依据的模糊,以及供电主体身份的虚化,都默许其在监管的“死角”中“任性”地拨弄着取费的标尺。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一个供电服务费的征收标准。就像物业管理办法中,对共用设备设施的维护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而如果将电力服务费纳入到物业费、租金中收取,一方面应该合理确定供用电设施维护和实际损耗,以及公摊收费的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前期投资的差异性,把供电主体的投资成本算清楚。”降电价第三方评估组参与人士建议。
正如评价降电价的成绩,不能以电网公司的降价水平作为单一维度来测算,要尽快实现降低用户用能成本的初衷,也不能简单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来完成。
对于设立在电网公司和转供用户之间的“收费站”,明确其合理加价水平、明晰界定违规加价行为的统一标准及处罚的依据,既是划定了转供主体在“转一度赚一度”和“转一度亏一度”中的合理边界,严肃国家的电价政策,同时也为降电价“红利”及时有效传导至终端用户而尽快“疏堵”。
可以预见的是,打破固有的利益藩篱,让转供主体“撒手”既得利益并非易事。在降电价的过程中不经意暴露出的转供电乱象,既是在捋顺配电网投资体制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将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一项长期且艰巨的“持久战”。
诚然,必要的经济处罚作为行政手段,可以在短时期内遏制住转供主体不合理加价的冲动;在社会资本的逐利性与国家管制的价格体系交叉中划定合理的边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电价“红利”的人为折扣力度缩到最低。那么,在配电侧的管理体制和电力市场化进程中,又是否存在从根源上剔除转供市场“潜规则”的长效机制?
以用户利益最大化重塑配电网市场格局
国家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于清理转供电违规加价问题给出了两种发展方向上截然不同的解决方案——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提供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电价结算;对于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两种路径,不仅意味着两种市场地位的明确,也涉及到电网、转供主体、转供用户三方的直接利益。
“对于产业园区这样体量比较大的转供主体,转成增量配电项目业主,相当于有机会给他们的身份转正,虽然目前增量配电的商业模式和前景不是很明朗,但是有了供电营业许可证,也就有了合法化的投资回报渠道和市场身份。但是大量的转供主体,要么处在10千伏的电压等级末端,要么虽然电压等级高,但是可能只是用户专变,并没有转增量配电的商业模式。甚至很多转供主体,可能就负责一个商业综合体,或者是一两栋楼的电费抄收。如果这么大体量的转供用户全部让电网公司去接手,在可操作性上还有待探讨。”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当政策的用意与现实的境遇出现“不兼容”,愈加高涨的“同网同价”呼声与各方主体利益“不匹配”,束缚住用户行使其基本选择权的,不单单是政府行为的营业区划。
对于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大型综合市场等转供主体而言,在单一的产权结构,以及具有流动性的物理空间划分下,转供主体代替电力用户成为电网企业实施普遍服务的对象,在不具备改造的物理条件下,电网企业难以对终端用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而更为重要的是,在不涉及民生保障,不产生新的价值流,却要面临可能增加的成本,和更大的责任风险面前,电网企业又怎么能有压力和动力去提供主动服务呢?
“实际上很多省份在建议中也提到,希望尽快实现‘一户一表’改造,因为这是清理转供电乱象最直接,也最容易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方式。但是目前,电网企业对于接收转供电存量资产没有相应的作价标准,绝大多数转供主体并没有主动性去移交。即便是转供主体愿意出让利益进行无偿移交,这一块存量资产对于电网企业来说也并不一定是良性资产,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因前期建设标准不统一而进行的改造投资以及表计投资,同时,对于接管这么大体量的转供用户来说,电网企业目前并不具备相应的兜底能力的。”降电价第三方评估参与人士坦言。
眼见三方的绳结越拉越紧,而行政力量又无法松绑各方利益的站位,市场手段又能否解绑现实的死结?
业界给出了更多的解决思路。首先,是借助社会资本的力量,以混合所有制的形式成立新型配电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小区物业、商业综合体等转供主体,以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将运营权交给具备供电许可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辖区内正常的供电运行、设备维护工作,并借此盘活大量的存量固定资产,一方面以资产变现的形式解决大规模资产的灵活性问题,同时,专业化的运营公司也能够通过整合破碎的用户侧配电资产,提升整体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样既解决了转供主体在向电网公司进行资产移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同时,通过用电设施的优化配置,实现节能降耗和配电资产的革新。
其次,是借助电力市场的力量,通过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或委托具有售电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综合能源服务,一方面通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得较目录销售电价更为低价的市场电量,为终端用户争取更多的价格空间,同时,通过为电力用户提供电价套餐等形式,为用户提供更多切合自身需求的用电成本选择。与此同时,通过需求侧管理等手段参与电力市场,进一步拓宽投资主体回报渠道,实现多方共赢。目前,部分地区的电力市场已经部分放开一般工商业的准入,在从电网企业购电与向电力市场购电的选择中,也回归了用户应有的选择权。
诚然,在新业态的探索实施中必然会遇到政策体制、融资机制上的种种挑战,而市场的力量往往也不是“万用灵药”。对于治理转供电乱象的路径选择上并没有“教科书”式的统一模式,都需要在充分尊重既成事实和用户选择的前提下寻找更优方案。
正如广厦高楼并不是一天建成,撼动配电网末端的利益壁垒也非一日之功。转供电乱象既有其可以逻辑自洽的历史成因,也关系到转供市场的多方利益,更取决于增量配电改革、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广度与深度,其难度可能并不亚于任何一个专项改革。
无论是输配电价的核定,还是交叉补贴的厘清,国家都在试图以更加清晰、透明的电价体制,让用户更好地享受用电市场带来的便利。在终端目录销售电价逐步放开的当下,建立多种在结构上具有选择性的销售电价制度,并以完善的配电资产管理体制,将长期游走于配电末端“灰色地带”的转供主体纳入必要的监管并进行约束,或许是以专业化、规范化的手段管理配电网“最后一公里”,甚至是“最后一百米”治标又治本的可选手段。
而在即将上演的用户侧配电资产“大洗牌”中,无论配电末端的利益格局如何重构,从用户的“获得感”出发,加大公用配电网投资力度,才能从根源上遏制住转供行为的卷土重来。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年07期,作者系本刊记者。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全球绿色液体燃料发展态势及我国发展策略石鸿旭12郑欣怡1程子雯1孙祥栋12(1.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北京化工大学绿色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实现“双碳”目标迫切要求我国加快能源体系的全面重塑。相比电气化与氢能发展路径,绿色液体燃料以其高能量密度、易存储运输和强终端设备兼容性等优势
在"双碳"战略推动下,中国储能行业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据CNESADataLink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新型储能累计装机规模达78.3GW/184.2GWh,功率与能量规模同比分别增长126.5%和147.5%,首次超越抽水蓄能成为电力储能主力。2024年新增投运规模43.7GW/109.8GWh,连续三年保持翻倍增长。政策层面,八
在彩云之南的红土秘境深处,创新的力量始终蓬勃涌动。云南省麻栗坡县面临着日益突出的电力供需矛盾,随着高比例新能源大规模接入,当地电网不仅要应对电压频率波动等挑战,还要解决电力时空分布不均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建设规模化储能设施,以实现电能跨时段的高效调配。近日,海博思创在云南省麻栗坡
前面两篇文章我们按照电力价格形成的顺序,“中长期→现货→零售→到户”,分析了有关分时电价的逐级传导。这其中有市场交易结果、各级成本与收入之间的自然传递,也有一些市场规则的限制以及行政政策的要求。用户行政分时电价政策目前存在的理由,我们在前述文章也提及过,有两点:一个是新能源电量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9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详情如下:反馈单位:海南电网反馈意见:一、建议进一步明确“三、结算机制(三)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机制。2.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居民农业用户电费
电力市场化浪潮下,跟踪支架的价值正在被重新认知和评估。6月1日起,《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正式实施,宣告了光伏电站固定电价时代的终结,在新交易的交易体系中,电价受供需关系、时段等因素影响,光伏电站只能采取灵活调整发电输
本期主要看点1、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电力业务许可2、第六个!今天起,湖北电力现货市场转正!3、两部门:鼓励引导重点用能单位使用绿电激发全社会绿电消费潜力4、“136号文”过渡政策!山东明确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过渡期工作5、2025年1#x2014;4月全国绿证核发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6月6日,龙源电力发布公告,近期公司进行了多项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涉及新能源业务的发展和市场应对策略。根据公告,2025年1-3月,公司新增投产控股装机容量36.25兆瓦,其中风电34.75兆瓦,光伏1.5兆瓦。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的控股装机容量达到41,149.45兆瓦,风电和光伏分
01本周交易轮次详情02轮次及月度均价对比特别说明:表内最高/最低成交价均为滚动撮合阶段成交价,不包含集中竞价成交及双边价格。036月成交均价特别说明:批发市场成交均价并不代表最终到户电价,仅为到户电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046月中长期合约市场电价与国网代理电价对比2025年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四川省首个全产业链工商业用户侧储能项目——成都方鑫冷轧薄板有限公司5MW/10MWh分布式储能电站正式并网运行。项目总规模5MW/10MWh,采用“两充两放”模式,通过智能化能量管理系统,实时分析电价数据与负荷需求,每日在用电低谷时段、平时时段充电,在日间用电高峰时段释放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1日下午3点49分,位于韩国忠清南道瑞山市大山邑的Kieun-ri光伏储能电站报告称发生了火灾,消防队员奋斗了10小时40分钟,终于将火势扑灭。信息显示,此次火灾造成了储能系统所在建筑物被烧毁,以及部分太阳能电池板被烧毁,所幸没有人员伤亡。(韩国消防局)报道显示,火灾发生在
2025年6月6日,湖北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转入常态化运行,成为全国第二批试点中首个“转正”的省级市场。“连南接北汇东西”的湖北,作为长江经济带中承东启西的关键省份,区位优势显著却面临能源禀赋结构性挑战——境内“缺煤、少油、乏气”,作为典型的能源消费大省与输入大省,尽管拥有丰富水能资源且开
行业痛点直击:政策转变下,你的光储资产如何破局?394号文全面落地,新型储能如何抓住电力交易与辅助服务红利?136号文明确指引,数字化智能化如何成为资产收益核心引擎?行业困局待解:电站巡检运维效率低、光储充用系统数据孤岛严重、项目收益率波动大、绿电消纳与增值服务难落地……当政策机遇与技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的就是让电力回归商品属性,在购电侧和售电侧形成充分的竞争,以实现发现电力真实价格的目的。整个电力市场可以划分为批发侧市场和零售侧市场,每个市场的买卖主体不同,但也会有像售电公司或虚拟电厂这样的二元主体。(来源:黄师傅说电)不过最终的卖方依然是批发侧的发电企业,而
近日,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莱光学”)1.54MW天合蓝天原装工商业项目正式开工!该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预计年均发电量超160万度,年收益120万元,年减碳排1580吨。项目的启动不仅是茂莱光学在绿色转型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更是天合富家在富家2.0时代深化产业协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用范围、规划引导、运行管理、价格机制、组织保障五个方面明确发展绿电直连项目的具体要求。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新形势下,绿电直连项目是新能源发展模式的重要创新、是丰富新型电力系统
5月下旬,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下称650号文。三个感触:专用线路的释放空间、自用电量的公平尽责、自备电厂的绿色替代。(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计划在六月的头三天,围绕这份政策文件做一个小专题,分享一些我的理解。第
近年来,新能源投资步入强竞争时期,加之技术迭代加速跃迁、电力交易市场复杂性增加,基于“价差”的财务投资难以适用于新能源发展新周期,需要在全新的价值维度上找到新的增长点和新路径。(一)新能源投资布局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优先电气化趋势使电力需求激增,新能源投资持续加码,但风光等新能源的
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电价波动与能源供需之间的错配问题日益成为行业焦点。如何在市场逻辑重塑下稳住收益预期,成为新能源企业绕不开的命题。在5月27日召开的“新能源光伏发电技术交流会”上,天合光能中国区产品市场负责人鲁晓晟以《市场化及场景化下的光储产品新机遇》为主题,系统阐释了天
2015年,对能源电力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历史刻度。这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确定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提出了包括有序推进电价改革、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开放电
如今,随着分时电价调整、电力市场化推进,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储能市场所面临的营收能力考验全面升级。而这类政策调整的背后,进一步揭示了工商业“源网荷储”的真正内涵和迫切需求。华为再一次站在行业前列,在江苏地区给出了样板方案,让工商业源网荷储真正实现场景落地。收益迎挑战,“源网荷储”成
从广西电力交易中心获悉,2025年,广西陆上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全电量参与中长期市场化交易,标志着以市场化方式建设新型电力系统迈出关键步伐。截至目前,广西已有262家新能源发电企业完成注册并开展交易,累计成交新能源电量402.16亿千瓦时。据了解,今年1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
改革是电力行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之一。进入“十四五”以来,在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以及能源安全韧性的拷问下,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全面提速,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探索适配的“软件系统”。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2025年一季度,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合计新增装机7433万千瓦,累计装机达到14.82亿千
执行了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个体,如果调整负荷以适配分时时段,那么在整体用电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低的用电成本。(来源:黄师傅说电)但有人可能节约了电费,有人也就可能被抬高电费。本质上,划分的峰谷时段与系统净负荷曲线有关,也就会与用户负荷曲线以及新能源出力曲线有关。有些执行分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9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4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答复文件提出,上海市正通过健全机制、出台政策、完善市场、加强示范等多项举措,加快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关于建立灵活价格机制,夯实市场化交易平台,文件提出,按照国家电力市场改
自2015年3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电改9号文”)发布以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已走过十载峥嵘岁月。这份被誉为“新电改”纲领的文件,系统提出了“全面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市场主体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作为社会生产力的基本载体,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作用举足轻重。人才是最活跃的先进生产力,市场的基石则在于培育先进的市场主体。当发电企业开始研究负荷曲线,当售电公司开始重视天气预测,当
2023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吹响了号角。在新发布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表中不再包含线损折价,而是将上网环节线损单列,按综合线损率计算用户应采购的线损电量,以其实际购电价格承担线损费用。《通知
当前,面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日益增强,以及各国政府对低碳经济的承诺,电力市场与电碳协同的议题变得尤为重要。本研究旨在深入理解电力市场机制如何通过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结合,以实现电力系统经济性与环保目标的双重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电力市场与电碳协同的理论基础,构建电力系统
2025年,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迎来第十个春秋。这场电力行业的系统性变革,以"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为核心理念,重构电力行业的运行逻辑。十年间,市场交易规模倍涨,市场主体数量激增,“能涨能跌”的市场化电价机制初步建立,多层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雏形初现……一系列成果凸显出我国电力体制改
2025年,迟迟未能推进的绿电直供、隔墙售电或将迎来规模化落地。新能源消纳问题愈发严峻,出海贸易绿色壁垒逐渐高筑,在绿电供给和需求方迫切寻求匹配的情况下,绿电直供的呼声高涨,从中央文件强调,到地方试点,新能源和电网的博弈开始有了突破。2月13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开展绿电直
当前,面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日益增强,以及各国政府对低碳经济的承诺,电力市场与电碳协同的议题变得尤为重要。本研究旨在深入理解电力市场机制如何通过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结合,以实现电力系统经济性与环保目标的双重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电力市场与电碳协同的理论基础,构建电力系统
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电价机制改革向整体和纵深推进,取得一系列积极成效。在国家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背景下,电价机制改革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本文围绕未来一段时期适应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的电价机制改革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并形成对改革方向和思路的初步思考。(来源:微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