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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差少于1厘,签约用户纷纷解约,可能面对电力市场化交易三年以来的第一次偏差考核,签约电量没完成会被发电企业重罚——近段时间,河南售电公司,特别是民营售电公司的日子不好过。
(来源:享能汇 ID:Encoreport 作者:享能汇工作室)
合作伙伴反目 最大民营售电公司被告上法庭
国庆节之前,享能汇曾多次接到河南有关电力交易主体的报料,有反映价差越来越小的,有反映电力大用户不正当受益的,这其中最受关注的,则是河南众企联合售电有限公司与Z热电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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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众企联合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企联合”)成立于2016年7月,注册资金2亿500万,是第一批通过河南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审核、拥有合法电力交易资格的民营售电企业,年最高交易电量无限制。
2017年6月,河南省第一次允许售电公司参与电力交易,众企联合就是其中之一。权威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6月和8月的两次双边交易中,众企联合的成交电量为1,133,524兆千瓦和944,239兆千瓦时,分别排名第二位和第一位;2018年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中,众企联合成交量6,475,036兆千瓦,排名第二。
成交量逐年提高的同时,一场危机也随之降临。2019年1月14日,Z热电公司以众企联合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了解案件详情,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
签约电量未完成售电公司一审被判败诉
合作多年的伙伴因何反目?普通的电力纠纷案件背后,有哪些不为人知的隐情?想要解答这些疑问,还要从那次签约说起。
2018年9月27日,众企联合与Z热电公司签订了一份《售电公司与电厂双方市场化交易合同》,双方约定,自2018年10月1日1时0分至2018年10月31日24时0分,众企联合从Z热电公司购电总量为60000兆瓦时。
合同规定,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占约定电量的比例低于95%,则低于合同电量95%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对于违约电量,责任方按40元/兆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电量以《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供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直接交易电价为337.65元/兆瓦时(含税、含脱硫、脱销、除尘、超低排放)。双方委托承担输配电服务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进行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履行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结算,被告2018年10月份实际交易电量仅为39749.209千千瓦时,合39749.209兆瓦时,相比被告当月的交易安排电量60000兆瓦时,被告发生偏差电量20250.791兆瓦时,偏差比例为33.75%。由此产生的违约电量为17250.791兆瓦时,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0,031.64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1070.8元。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的《售电公司与电厂双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关于双方的实际交易电量,原告提供了第三方公告数据,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并且法院经过调查亦未调取到其他数据。所以,法院判定,被告众企联合向原告Z热电公司支付违约金231,070.8元。案件受理费4,766元,保全费3,970元,由被告负担。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售电公司冤不冤?
一审判决后,众企联合不服民事判决,向河南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众企联合在上诉状中提出了几点质疑:
1、合同交易结算系通过第三方河南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系案外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全资子公司)完成,在整个电力交易中,所有市场化交易电量输、抄、核、收、结均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实际控制完成,上诉人无法提供实际电量交易数据证据的能力和条件。
2、案外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未按照河南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要求进行抄表、收费、结算,是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的关键因素。
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电力交易中心为对电力市场化交易进行偏差电量考核,要求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对用电企业的抄表周期在10月份进行调整,即由原来的全省不统一改为全省统一每月1号抄表,而在执行过程当中,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市县部分公司仍按照原来的抄表周期进行抄表、收费、结算。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河南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合同》模板,签署交易周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因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未完全执行河南省电力交易中心的要求,实际抄表周期与《交易合同》约定时间不符,造成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算的电量错误。
被上诉人发现结算电量与《交易合同》不符后,与上诉人共同向河南省交易中心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进行反映,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向被上诉人虽进行了二次追加结算,但仍不是用户实际的用电量,导致了与《交易合同》约定电量仍有重大偏差,故被上诉人将违约金由690031.64元变更为231070.8元的诉讼请求。
众企联合质疑: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电费单为何出现一般大工业目录电价?
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拒不向原审法院提供实际的供电量数据的法律责任由上诉人承担,显失公平。
在一审诉讼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调取电力用户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所使用的实际电量,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拒绝向一审法院提供该数据。在没有该数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履行举证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严重显失公平。
4、民事判决书阐述一审法院就此向第三方河南省电力公司进行调查回复除公告数据外无其他数据,与案外人已经实现企业用电信息自动采集事实不符(目前抄表已经实现互联网自动抄表,且抄表密集程度高达15分钟一次,储存时间长达数年),且案外人的营销电费结算系统对全省所有用电户抄表周期、抄见电量、核算电费、结算电费均有明细,储存长达数年之久,因此一审认定依据背离了案件事实。
尽管众企联合提出了诸多质疑,但二审法院还是在2019年9月6日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众企联合败诉。
终审案件值得反思 对簿公堂谁之过?
“电量违约被电厂追责的事,我们也遇到过,只是没有激化到进法院的程度。”享能汇记者在河南走访时,多位售电公司负责人表示,河南的各个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签署的合同中,都有相应的惩罚条款,区别只是罚款金额不一样,
“17、18年是市场上升期,是买方市场,售电公司的违约电量不大,省政府对发电企业的考核力度也不大,各家电厂也没有较真,个别合同甚至有每兆瓦违约电量只象征性的罚1元的规定。”业内人士薛小白(化名)介绍,2019年河南开始实行发电权转让交易,各电厂更加重视计划电量,再加上市场电量供小于求,发电企业越发占据主动权,“各家电厂对考核更加较真,违约电量的罚款额度有的能到每兆瓦时80—100元。”
“履约保函是为了补偿电厂的,现在没有保函,一旦产生偏差电量,费用没人承担,电厂只能找售电公司。”业内人士莫有雪(化名)介绍,由于种种原因,河南在2017年和2018年一直没有执行偏差考核,市场上缺少了考核主体,没有了交易中心这个裁判,原有的三方关系变成了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的双方关系,“缺乏完整的考核机制,让众企联合成为了第一个受害者。”
众企联合的案子终审了,但案件中反映出的众多问题仍值得深思——案件中涉及的关键数据,售电公司为何拿不到?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的抄表日期,此前为何不能统一?抄表日期不同,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的电费又怎么结算?开展市场化交易两年多,河南为什么始终没有偏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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