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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海南省后期的发展,不断提高海南省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水平,针对规划的焚烧厂服务范围,各市县相互协商一致后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调整。
表6-3 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规划表
6.3 建设要求
6.3.1 厂址选择
1、选址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设计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厂址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焚烧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3公里;
(2)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3)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
(4)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5)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6)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7)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8)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炉渣、渗滤液、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9)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10)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人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的垃圾焚烧厂,生产蒸汽的蒸汽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4km,生产热水的热水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l0km。
(1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2、建设用地指标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与垃圾处理规模及焚烧工艺、环保要求等因素均有关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不同规模的焚烧厂对应的用地指标如表6-4所示。
表6-4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考虑后期焚烧厂的扩建、排放标准的提高,土地消耗亦有所增加,应做好设备、技术、资金、土地等要素的充分预留。
6.3.2建设标准
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进行设施建设,配备完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征地、建设和运营等过程中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规划项目具体选址应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沟通工作,从源头防范环保邻避问题,同时完善焚烧厂配套渗滤液处理、飞灰、炉渣处置设施等建设,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
1、工艺选择应满足上述原则,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环境的要求,经济实力和投资能力;
(2)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学组成及变化趋势;
(3)厂址选择的位置、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与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对接;
(5)对资源再利用的潜力和程度。
2、总体设计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的进出。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30%;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3、环境保护标准
(1)烟气排放标准
对焚烧工艺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烟气排放按照《海南省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执行,以满足日益严格的环境保护的需要。各类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详见表6-5。
表6-5 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噪声控制标准
厂内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标准。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的有关规定。
(3)恶臭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所散发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详见表6-6。
(4)飞灰控制标准
烟气净化系统粉尘与锅炉底灰统称为飞灰,飞灰产生量约处理规模3%,飞灰含有重金属、二噁英等有害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稳定化后的飞灰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浸出毒性标准要求。固化后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6-7。
表6-7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5)污水处理
生产废水为厂房内地面冲洗水(不包括卸料大厅)和实验室排水,应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 25.1-89)的有关规定。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2012)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渗滤液主要来自主厂房的垃圾池、卸料大厅的地面冲洗水和洗车水,渗滤液产生量约处理规模10%,渗滤液经收集后统一输送至配套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6)炉渣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产生率约为垃圾处理量的30%,炉渣具有较高的价值,可用于制砖、用做建材、路基等材料,应配套建设炉渣综合处理设施,实现炉渣的综合利用,炉渣综合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应满足《垃圾发电厂炉渣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7)环评跟踪评价
应对厂址区域地下水、大气、土壤等开展长期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保对策措施。同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周边应按每五年开展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6.3.3 实施进度
2018-2020年期间,规划完成9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其中:2018年完成昌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并投入运营,争取全面开工建设其余8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019年完成文昌市(二期)、琼海市(二期)、屯昌县、陵水县等4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并投入运营;2020年完成海口市(三期)、三亚市(三期)、儋州市、东方市等4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并投入运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施工进度计划详见表6-8。
表6-8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施工进度计划表
6.4 配套设施规划
在焚烧厂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争取做到“三同时”,确保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前完善渗滤液、飞灰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6.4.1 厂址选择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渗滤液处理站、炉渣综合利用厂、飞灰填埋场的选址应依托焚烧厂的厂址建设,并满足相关的标准规范,避免远距离运输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减少后期运输成本,同时基于循环产园区统筹规划建设的理念,尽量集中布点,避免邻避效应的产生。
6.4.2 规划内容
结合海南省各市县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情况,渗滤液主要来源于生活垃圾填埋场,随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功能的转变(主要配套作为飞灰填埋及应急使用),渗滤液主要来源于焚烧厂。综合考虑现状填埋场库容、渗滤液处理能力等统筹规划,炉渣应进行综合利用,结合各市县实际情况,可与建筑垃圾共同资源化利用。参考省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实际运行情况,渗滤液产生量按垃圾处理量的15%计,炉渣产生量按25%计,飞灰产生量按4%计,焚烧厂配套设施规划情况详见表6-9、表6-10。
表6-9 配套飞灰填埋场一览表
表6-10 配套渗滤液处理站一览表
表6-11 配套炉渣综合利用设施一览表
6.4.4 飞灰的资源化利用
根据现状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情况及在建飞灰填埋场的建设情况,近期内均能保证飞灰的无害化处置。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变得极其宝贵,综合考虑目前国内飞灰的处置方式,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熔融固化技术等处置方式均能实现飞灰的资源利用,远期可结合各焚烧厂飞灰处置情况,开展飞灰资源利用试点基地的建设,减少土地资源的占用,进一步提高全省的资源利用化水平。
6.4.3 实施进度
飞灰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设施的实施过程中应争取做到“三同时”,确保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前完善渗滤液、飞灰、炉渣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7章 投资匡算
7.1 投资匡算
根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参考国内相关工程经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位投资合理区间为40-60万元/吨,结合海南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情况,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位投资55万元/吨,按此标准和核算的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模,确定投资。经测算,海南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项目总投资约76.450亿元,其中近期总投资约49.775亿元,远期总投资26.675亿元,具体投资明细详见表7-1。
7-1 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投资匡算汇总表(2018-2030年)
第8章运行管理体系规划
8.1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将互联网与环卫行业相结合,打造全省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监管系统,实现垃圾处理过程中各项指标数据实时在线采集、重点作业场24小时在线监控、并对垃圾处置污染数据进行分析、统计、预警与评估。引入第三方监管,保证垃圾计量数据的原始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监督各类垃圾处理厂的垃圾处理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垃圾处理质量分析评价系统,将分析评价结果与垃圾处理费拨付挂钩,促进各运营单位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另外,该平台向公众适度开放,以提高公众对垃圾处理厂的信任度。
8.2 宣传教育
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广泛宣传国家及海南省关于各类垃圾收运、处理的政策、法规及具体措施,提升民众的环卫意识,提高民众对环卫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参与度。
8.3 保障措施
(一)责任分工
1、各市县政府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责任主体,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落实好主体责任,负责各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推进实施工作,按倒排工期要求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要将已明确选址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本市县总体规划内容,对确需规划调整的,应根据《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琼管规函〔2018〕273号)等要求,抓紧将该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负责市县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按时报送项目资金筹措及建设进展等情况。
2、省政府直属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县推进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加快项目实施;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订项目分批实施计划表,统筹协调各市县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制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5、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环评审查和验收,做好工程污染防控监督工作。
6、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中央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指导和监督各市县政府合法使用专项资金,指导市县(区)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领域推进PPP模式应用。
7、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指导市县落实项目选址规划等工作,指导与“多规合一”相衔接;落实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安排等工作。
8、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市县落实项目用林等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县政府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大投资力度
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省、市县各级政府分别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运作,创新投融资体制,保障设施建设及运营。
(四)优化审批流程
各市县政府要优化项目审批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实施。
(五)强化专业支撑
各市县政府要围绕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及运营管理水平,避免建设与运营分别归口多个部门管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培养,强化专业队伍负责运营管理。
(六)落实要素保障
严格按照各类设施建设相关标准,结合海南实际,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施工过程中应确保项目周边森林资源环境不受破坏,贯彻落实项目建设技术指标要素,落实好规划、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
(七)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提高市县政府领导责任意识,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和排放浓度等信息,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等突发事件,加强公众监督,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
(八)严格考核问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进行日常督查、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对没有按照时序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将依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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