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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煤电企业”的识别与退出机制

2019-11-12 15:00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作者:赵长红等关键词:煤电五大发电火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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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以来,我国煤电行业经营业绩迅速走低:五大发电集团2015年火电利润高达882亿元,2016年只有367亿元,狂降58.4%;2017年火电亏损132亿元,除国家能源集团外,四大发电集团均亏损,亏损面达60%;尽管2018年全国火电企业利润有323亿元,但亏损面却高达43.8%。各大发电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也长期处于高位,虽然比2008年的85%相比有所下降,但2018年仍接近78%,巨额的财务费用侵蚀着当期利润。目前,我国东北地区、西北大部分地区、西南地区、河南等区域的煤电企业整体呈现亏损局势,一些煤电企业资不抵债,依靠集团担保贷款维持生存,还有一部分企业甚至被迫关停、破产。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ID:zgdlqygl  作者:华北电力大学 赵长红、赵梦原、袁家海)

“十八大”以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是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重要战略举措。而供给侧改革的关键,就是加快淘汰“僵尸企业”。2015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僵尸企业”处置办法,加快推进“僵尸企业”进行重组整合或是退出市场,中央政府还设立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资金规模是两年1000亿元。准确判别、合理处置、加快“僵尸企业”退出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环节。

行业总体情况和典型案例均表明,当前还缺乏对“僵尸煤电企业”退出标准的合理界定。同时,有必要深入探讨形成“僵尸煤电企业”的深层原因,对症下药。

“僵尸企业”识别方法

正确界定和识别“僵尸企业”是处置“僵尸企业”的第一步。由于各国各行业的形势不同,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识别方法,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推出较早、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较为权威的有以下四种识别方法:国外Caballero、Hoshi和Kshayap提出的CHK法;Fukuda、Nakamura提出的FN-CHK法及我国的官方标准和人大国发院标准。

官方标准

2015年12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首次明确提出“僵尸企业”是指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一旦满足上述条件则需要对这些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因此,“僵尸企业”的官方标准定义为:如果一家企业连续三年利润为负,则将这家企业识别为“僵尸企业”。

这一标准比较贴近于人们对“僵尸企业”的认识,简单易于操作。但是,很多新兴企业在成立初期都很难盈利,因此使用官方标准可能会把一些运转状况良好且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错误识别为“僵尸企业”。

CHK标准

与官方标准不同,经济学界主要从信贷的角度来理解“僵尸企业”。Caballero、Hoshi和Kashyap(2008)提出了一种识别“僵尸企业”的方法,学术界称之为CHK方法。CHK方法认为,如果一个企业为自己的债务所支付的利息非常低,甚至低于采用市场最低利率所要支付的利息,那么这个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非正常的,这个企业极有可能是依靠银行贷款才能生存的“僵尸企业”。CHK方法实际上是推断企业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正常的市场化借贷关系。

具体来说,Caballero、Hoshi和Kashyap定义了一个“最低应付利息”:

其中,BSi,t、BLi,t和Bondsi,t分别代表企业i在t年末的短期银行贷款(不足一年)、长期银行贷款(一年以上)以及发行债券总额(包括可转债和含权债);rsi,t、rlt,rcbminoverlast5years,t分别代表为t年的平均短期最低利率、t年的平均长期最低利率以及在t年前五年发行的可转债的最低票面利率。也就是说,Ri,t*是假设企业能获得市场最低利率时需要为其债务支付的利息,也就是正常情况下企业需要为其债务支付利息的下限。将企业的实付利息Ri,t与利息下限Ri,t*作比较,那么当一家企业的实付利息Ri,t<利息下限Ri,t*时,将这家企业识别为“僵尸企业”。

FN-CHK标准

Fukuda和Nakamura在CHK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引入了“盈利标准”(Profitability Criterion)、“持续信贷标准”(Evergreen Lending Criterion)对CHK标准进行了改进(FN-CHK标准)。盈利标准是指,如果企业的息税前收入(EBIT)超过最低应付利息Ri,t*,则不被识别为“僵尸企业”。这样一来,那些盈利能力良好但实际利率较低的企业就不会被错误地识别为“僵尸企业”。持续信贷标准是指,如果企业t年的息税前收入低于最低应付利息Ri,t*,t-1年的外部债务总额超过其总资产的一半、并且t年的借贷有所增加,那么就将该企业识别为“僵尸企业”。这样一来,识别“僵尸企业”时就不会漏掉那些本身盈利已经很差、杠杆率已经很高,却还在增加外部贷款的企业。

人大国发院标准

2016年,人大国发院在《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人大国发院标准:如果一个企业在t年和t-1年都被FN-CHK方法识别为“僵尸企业”,那么该企业在t年被识别为“僵尸企业”。

识别案例

基本信息。为了更详细地说明这几种识别标准之间的区别,假设有A、B、C三家存在着“僵尸”嫌疑的煤电企业。

其中,A企业是位于山西省的一家煤电企业,其主要产品为煤炭、电力热力、焦炭及化工产品等。B企业是位于东北地区的一家火力发电公司,是该地区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所需电力及热力供应的重要企业之一。C企业是位于西北地区的一家煤电企业,其主营业务是火力发电、热力供应和供汽业务。这三家企业在2012~2018年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表1所示。

分析结果。根据A、B、C企业的经营状况,计算出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息税前利润以及最低应付利息。为了计算简便,假设2012~2018年的市场上最低的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其中,市场最低短期贷款年利率为5%,长期贷款利率为5.25%,企业债券利率为5.4%,计算出最低应付利息以便识别。接下来对A、B、C三家企业根据官方标准、CHK标准、FN-CHK标准以及人大国发院标准进行一一识别,具体识别结果见表2。

如果使用官方标准,只有B企业在2013~2017年符合连续三年利润为负这一标准,从而被官方标准识别为“僵尸煤电企业”;A企业和C企业利润一直为正,因此A企业和B企业在2012~2018年间一直都是良好企业。

如果使用CHK标准,A企业在2012年、2016和2018年被识别为“僵尸企业”;B企业除了2016年之外都被识别为“僵尸企业”;C企业在2013~2018年都将被识别为“僵尸企业”。

如果使用FN-CHK标准,那么就可以在CHK标准的基础上一方面为好企业“平反”,另一方面捕捉“漏网之鱼”。“盈利标准”认为如果企业的息税前收入高于企业的最低应付利息,说明企业经营是可以维持的,即使企业的实际利率非常低也不能算作是“僵尸煤电企业”。那么,A企业2016年和2018年以及C公司在2013年和2015年的息税前收入高于最低应付利息,因此符合“盈利标准”,不能被算作“僵尸煤电企业”,从而为A企业和C企业“平反”。而捕捉“漏网之鱼”的工具是“持续信贷标准”,具体来说有三个条件:本年息税前收入低于最低应付利息、上一年的外部债务总额超过其总资产的一半以及本年借贷有所增加。B企业在2016年被FN-CHK标准符合“持续信贷标准”的三个条件,在2016年被CHK标准识别为“僵尸煤电企业”的B企业,作为“漏网之鱼”被识别为“僵尸煤电企业”。

如果使用人大国发院标准,A企业不是“僵尸煤电企业”。B企业由于在2012~2018年都被FN-CHK标准识别为“僵尸煤电企业”,因此在人大国发院标准下也被识别为“僵尸煤电企业”。而C企业在2013年和2015年不被FN-CHK标准识别为“僵尸煤电企业”,因此,在2014年和2016年就不会被人大国发院标准识别为“僵尸煤电企业”,而其他几年C企业一直都被FN-CHK标准识别为“僵尸煤电企业”,则人大国发院标准也在相应年份将C企业识别为“僵尸煤电企业”。由此可见,C企业在2015年经营状况开始下滑,进入不容乐观的局面。

“僵尸煤电企业”的退出困境

“僵尸煤电企业”退出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煤电行业缺乏真正的竞争环境。一方面,一些“僵尸煤电企业”依靠着母公司和政府扶持抢占了其他健康煤电企业的市场和资源,然而部分企业却缺乏竞争力,难以为发电市场带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会拖垮状态较好的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僵尸煤电企业”依靠政府和母公司输血获取大量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在政府消极干预和政策庇护下即使煤电企业发电量和效益不高,也依然能够维持经营,导致一部分企业不愿意退出。因此,整个煤电行业缺乏真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得一些“僵尸煤电企业”僵而不死。

缺乏市场竞争环境

自2014年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电力消费增速降档,同时可再生能源正加速渗透增量电力市场并逐步向存量替代发展。在此背景下,电力管理体制没有及时做出调整,造成了电源投资的阶段性过剩,从而造成部分盲目投资的煤电企业因为没有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而沦为“僵尸企业”。

煤电的审批权随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及《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两个文件的下发,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逐步下放到地方省级发改委、能源局。审批权的下放增强了各地方电力企业的话语权,火电机组开始大规模建设;而且2012~2016年初煤炭价格持续低位运行,给电力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因此,相对较低的门槛和巨大的利润空间吸引了大量投资,大批煤电企业因此成立。

然而,在缺乏全国统一的煤电规划指导和预警机制下,煤电审批权下放后电力供给与用电量需求出现偏差。2015年全社会用电量增速下降明显,2016~2018年全社会用电量受经济因素和气温因素影响出现逐步回暖,但火电利用小时数未见明显提升。可见全国煤电整体机组利用率低,仍处于过剩状态。因此,由于煤电装机快速增长,导致供需失调,煤电年利用小时数持续降低,出现了一些“僵尸煤电企业”。

国有企业体制造成的退出困境

大部分煤电企业都是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体制的特性,导致部分“僵尸煤电企业”退出困难。一方面,对于政府来说,维系“僵尸煤电企业”的经营虽然困难,但关闭企业的后果却更为棘手,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难以消除。首先,一旦“僵尸煤电企业”大规模退出,就会造成大规模的员工失业,然而国企员工的安置工作需要政府出动财政资源来解决;一般煤电企业都承担着一定的供热任务,一旦“僵尸煤电企业”大规模退出,供热难以保障,这对社会的危害巨大。因此,“维稳”是政府补贴和救助“僵尸企业”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出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一旦对煤电行业的“僵尸企业”进行出清,会造成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流失,后果十分严重。因此,财政收入、保护国有资产、保障就业等多重因素使得出清“僵尸企业”的动力不足,体制的束缚导致“僵尸企业”退出市场难度较大。

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煤电企业主要是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在获取融资服务时往往具有超强的能力。金融部门在为煤电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往往不能精确识别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金融机构一般难以获得一个子公司或者项目的资产负债表,无法详细了解其经营情况而做出合理的评估,因此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时只能根据其母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批。再加上母公司的整体担保和授信,更难以识别单个电厂或项目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一些经营状况差的煤电公司往往会因为其母公司而拿到低利率的贷款,或者凭借集团救助而获得内部低息贷款。

结论与政策建议

“僵尸煤电企业”具有吸血性,其存在浪费资源,影响行业发展。“僵尸煤电企业”僵而不死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煤电企业缺乏真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大部分煤电企业是国有企业以及市场压力与金融传导机制不健全造成的。此外,“僵尸煤电企业”之所以处置困难的另一个原因是识别方法的不明确和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要处置“僵尸煤电企业”,需要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大力推进国有体制的改革,并健全真正市场化的金融机制。

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僵尸企业”的产生是一种市场失灵的表现,因此,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必要的,防止非市场化的行政手段进行过分的干预。增强“僵尸企业”市场适应能力,发挥市场配置自主选择性。要让“僵尸煤电企业”回归到市场中,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发挥市场传导机制与竞争机制的调节作用。

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第一,要维护好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办理手续,公开透明操作,多并购,减少破产清算,以保证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在国有“僵尸煤电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第三,避免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的生存。从而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

健全金融机制。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部门处置“僵尸煤电企业”时,要以化解金融风险、助力经济结构转型为目的。银行部门应停止为“僵尸企业”进行“输血”,对经济效益差、长期亏损的“僵尸企业”,坚决实施信贷压缩政策。金融机构也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主动向政府部门反映在淘汰“僵尸企业”中的信贷政策,根据政府部门公布的“僵尸企业”清单,建立淘汰“僵尸煤电企业”的专项计划。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年10期,作者赵长红、赵梦原、袁家海就职于华北电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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