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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0年底前完成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2019-11-28 13:3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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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查重点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20.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落实《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塑料制品、医药、电子信息、印染、焦化等工业行业以及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出台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省环保厅负责)

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全面推动《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并保证回收设施稳定运行。(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湖北销售分公司参与)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省环保厅负责)

21.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快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开展城市工业企业堆场调查,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参与)

(五)强化面源污染协同管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22.大力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加强城市绿化养护,城市建成区内主要道路全部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至2020年,全省省辖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省住建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大力推进造林绿化。实施精准灭荒工程、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程,加强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加强天然林保护,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健全完善全省森林生态防护体系。(省林业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23.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全面开展露天矿山摸底排查。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山开采源头管控和执法检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所有新建矿山达到相应绿色矿山标准,到2020年,80%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到2020年,完成“三区两线”(“三区”指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两线”指重点的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的直观可视范围线)范围内610个、10.1万亩矿山恢复治理。加强矿山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露天开采湿式抑尘技术和矿石加工封闭作业方式。(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与)

24.加强扬尘综合管控。完善施工工地监管体系。2018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加强重点施工单位信息化管理,逐步实施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强化县(市、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力度,2018年底前,全省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省住建厅负责)

加强交通建养施工扬尘污染管控。加大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和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施工扬尘防治,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下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车辆免费冲洗除尘服务试点并逐步推广。积极落实港口作业扬尘管控要求,组织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到2020年,全省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完成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大力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要求。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控制,2018年底前市(州)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县级及以上可实施机械化清扫道路清扫率达到70%以上;力争2020年底前市(州)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级及以上可实施机械化清扫道路清扫率达到80%。(省住建厅负责)

加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粉状物料和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散装物料运输车辆逐步装配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运输车辆行驶时间和路线,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渣土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25.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健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责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级分区负责、巡查监管、应急管理、实时监测、综合执法等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省环保厅负责)

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进一步健全相关收集、转运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四级露天禁烧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制定《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实施方案》,推动秸秆综合利用高值化、产业化项目建设。突出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技术,不断提高秸秆利用率,逐步构建以秸秆肥料化利用为主,其他利用形式为补充的多途径利用格局。探索研究秸秆收购、贮存、转运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的新途径,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负责)

26.控制农业污染源排放。控制农业生产扬尘排放,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围绕乡村产业兴旺,突出绿色发展,继续抓好抓实10个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和100个生态能源示范村建设,以点带面,大力实施沼肥替代化肥行动,推广果、菜、茶沼肥替代化肥主推技术,提升沼肥就近就地施用能力和标准化水平。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27.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加强公共食堂、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监管,完善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管理台账,严格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严格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环保管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建立餐饮油烟排放单位全口径统计台账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到2019年底,全省市(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机构食堂、3个灶头以上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到2020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8.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体系。建立健全重点任务督查督办机制,组织开展部门间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综合督查督办,实施督查整改项目回头看。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省、市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各专项督查和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督导等为依托,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等参与)

29.大力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同一区域内要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必要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负责)

30.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不同响应级别下停产、限产企业清单和责任部门。督促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案”的要求,配套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强化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响应措施。(省环保厅负责)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继续落实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31.建立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依托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立省市联动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专项调查,并实现动态更新,为精细化管理、空气质量保障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基础支撑。各城市系统排查涉VOCs排放企业等污染源,建立机动车(船舶)交通流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的定期获取更新机制。(省环保厅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32.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水平。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2020年底前,全省各区县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按照要求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城市和区县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省环保厅负责)

33.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环保厅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系统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以上市和石化化工园区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臭氧容易超标的城市和石化、化工园区2020年底前形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逐步建设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监测监控平台等。加强企业VOCs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省环保厅负责)

34.加大环境执法和督察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依法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参与)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实现对地市督察全覆盖。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实时开展专项督察。(省环保厅负责)

35.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加快湖北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技术平台建设工作,以全省高分辨率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评估、城市达标方案制定、区域环境大数据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平台,制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精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绩效评估,开展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技术支撑。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公众发布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省环保厅负责)

组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加强对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形势研判以及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各地级以上城市组建跟踪研究专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研究制定“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省环保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

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省环保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 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监督考核与问责制度。将蓝天保卫战实施情况考核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范畴,强化质量目标导向,严格考核问责,提交组织部门运用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约谈、限批、环境保护“一票否决”、问责等措施;考核结果优秀的,省级财政安排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在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三)加强资金支持。建立完善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强化鼓励各地加快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财政政策导向。各市州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各类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推进研究储气调峰设施建设、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重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构建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和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大幅度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电价等。

(四)强化信息公开。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每月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差的10个县(市、区)和最好的10个县(市、区)名单。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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